發(fā)布文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已經1996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和其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應當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接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 省、地、州、市、縣(市、區(qū))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轄范圍仲裁勞動爭議。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仲裁員的具體任職條件,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六條 省仲裁委員會管轄中央、省屬駐長沙用人單位(含中央、省屬駐長沙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和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勞動爭議。
地、州、市、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的范圍,由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區(qū)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規(guī)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間提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十條 下級仲裁委員會對其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仲裁委員
會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仲裁委員會審理。
第十一條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重證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查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二條 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應當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根據,但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除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或者仲裁委員會認定審理案件需要的,仲裁員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仲裁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有2人以上進行,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函告委托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雙方協(xié)商;
(二)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以向本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又不愿調解的,或者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期滿未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調解應當自當事人申請日起30日內結案,逾期則視為調解不成。
申請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請調解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組成,并設立1名書記員。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審理。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依法需要回避的,按下列權限決定:
(一)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決定;首席仲裁員為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時,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二)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第二十條 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請仲裁的一方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撤回申請。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決定,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三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審理。
當事人對重新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必須履行。當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湖南省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