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文號: 京高法發(fā)[2000]202號
北京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
各區(qū)縣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法院:
我院《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現(xiàn)下發(fā)給你們,請于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及時報告我院。
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9)11號《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和法經(2000)20號函件的指示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現(xiàn)就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規(guī)定如下:
一、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普通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不服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
3、經由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二)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區(qū)、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公司的破產案件。
二、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一)中級法院管轄下列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民事案件;
2、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房地產案件;
3、爭議金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8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經濟糾紛案件;
5、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6、不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
7、經由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8、中級法院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受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或下級法院報請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公司的破產案件。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和申請仲裁條款無效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爭議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民事糾紛案件;
2、爭議金額在8000萬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臺民事糾紛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兩項案件總數不得超過10件;
3、爭議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4、爭議金額在8000萬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臺經濟糾紛案件;
5、經由最高法院指定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6、高級法院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或下級法院報請移送的案件。
四、附 則
1、本規(guī)定所說“以上”含本數在內;
2、本規(guī)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京高法院發(fā)(1997)232號《關于本市各級法院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中關于民事、經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