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坑洼致行人摔傷 施工方市政共同擔責
www.yussrqz.com 2010-08-16 16:37
工程施工單位對施工占用的公共路段的路面造成損壞,市政部門疏于管理,行人騎車不慎摔傷,造成傷殘,該種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過錯方施工單位和市政部門共同承擔。日前,張家口市橋西區(qū)法院針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張市某市政工程管理處與施工單位分別承擔原告損失30%和50%的賠償責任。
2008年11月5日18時30分許,原告王某騎自行車回家,在橋西區(qū)新營坊小區(qū)到西壩崗由東向西行駛途中,由于路面坑洼不慎摔倒。原告被送往醫(yī)院,住院25天,后經法醫(yī)鑒定為六級傷殘。原告遂以張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市某市政工程管理處為被告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為共同被告,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7587.06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騎車摔倒,主要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沒有路燈天色已黑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20%的責任。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處系該路段的管理者,在施工單位對路面造成破壞、影響通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修護,應承擔30%賠償責任。被告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告摔傷之時,正在新營坊小區(qū)施工,工地與材料堆放處分別在道路兩側,施工車輛往來,是造成路面坑洼的主要原因,應當對原告遭受損害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系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對原告受傷的路面存在侵害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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