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墊付工程款 追討無門上公堂
www.yussrqz.com 2010-07-23 15:04
材料主管劉某某,為不影響工程進度便自己討腰包墊付了6萬多元材料款,如今工程已全部完工,可劉某某的錢卻遲遲要不回來,無奈之下劉某某只得與上司對簿公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付某某財產(chǎn)權屬糾紛一案,城西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2003年3月18日承建青海門源監(jiān)獄建設工程,原告劉某某受聘擔任該工程的材料主管。在原告擔任此職務期間,因工程所需的材料要到各地采購,且工程經(jīng)常出現(xiàn)材料供給不足的情況,被告付某某表示想盡辦法不要因為材料的采購耽誤工程進度,并承諾原告在采購材料過程中所墊付的材料款均可在財務中給予報銷。為了不影響工程的進度原告拿出個人資金墊付了材料款,共計墊付60168元?,F(xiàn)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卻遲遲不予支付原告墊付的材料款。故要求被告償還墊付的材料款,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付某某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jīng)城西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3月18日被告付某某承建青海門源監(jiān)獄建設工程,原告劉某某受聘于被告付某某擔任該工程的材料主管。在原告擔任此職務期間,經(jīng)核算共計墊付材料款59738.73元。工程現(xiàn)已全部完工,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遲遲不予支付,雙方產(chǎn)生糾紛。
法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在擔任被告付某某承建工程的材料主管期間,為購買工程所需材料而墊付款項的事實,有被告付某某聘任的財務人員簽字確認,此款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墊付的材料款的訴求合理,應予支持。依據(jù)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付某某給付原告劉某某墊付材料款59738.73元。(馬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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