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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訴賈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鄭州新鄭機場。

負責人潘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企管部職員。

委托代理人韓依水,河南仟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南航河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賈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南航河南分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日向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賈某某賠償培訓費x.69元、違約金x.16元、其他損失x元,共計x.85元。新鄭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南航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0月13日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南航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韓依水、被上訴人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朋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2月賈某某轉業(yè)到中原航空公司從事副駕駛。

2000年8月4日,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乙方)與河南省交通廳(甲方)簽訂關于聯(lián)合重組中原航空公司協(xié)議,一、甲方同意根據(jù)本協(xié)議條款和條件的規(guī)定將其持有的全資子公司中原公司的100%的國有資產(chǎn)權益劃轉給乙方。……。二、乙方同意在獲得相關批準后,根據(jù)清產(chǎn)核資的結果接受上述劃轉的國有資產(chǎn),享有、管理上述國有資產(chǎn)的權益,并承擔經(jīng)雙方確認的全部債務及虧損等內(nèi)容。南方航空(集團)公司與河南省交通廳簽訂關于聯(lián)合重組協(xié)議后,賈某某到南航河南分公司先后從事副駕駛、機長等工作。

2000年8月4日,南航河南分公司(甲方)與賈某某(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條件出現(xiàn)時止。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二)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三)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完成;(四)本合同一方當事人消失;(五)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六)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事件)已經(jīng)出現(xiàn)。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經(jīng)甲方和乙方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一)經(jīng)甲方同意,自費考入全國中等及以上全日制學校學習的;(二)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三)因身體原因經(jīng)鑒定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四)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第三十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的,乙方在甲方約定服務年限內(nèi)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按照雙方有關協(xié)議向乙方收取培訓費用(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和招接收費用)。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根據(jù)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其中該合同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甲方以下規(guī)章制度南航人勞【1996】46、47、48、49、50、51、52、53、54、55、X號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2006年2月15日,該合同經(jīng)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鑒證。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guī)定》【(1996)X號文】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服務期未滿要求離開(集團)公司者,賠償如下:2,由集團公司出資參加其他培訓的人員,其賠償金額=總培訓費用×(1一已服務年限/規(guī)定服務年限)??偱嘤栙M用包括培訓費、培訓交通費、住宿費及培訓補助。第九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日期,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如果不出現(xiàn)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員工退休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該公司的《實行勞動合同制補充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員工違約賠償范圍(一)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城市增容費、教育補償費、差旅費等各項費用。(二)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三)直接經(jīng)濟損失。(四)違約金?!钡谑l第(三)款規(guī)定,“違約金,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用人單位交納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年限(可計算到月),未滿年限,每年扣一個月平均工資,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計算。”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員工教育培訓服務期及違約賠償?shù)臅盒幸?guī)定》【(1996)X號文】第二條規(guī)定,凡屬(集團)公司員工,經(jīng)(集團)公司出資培訓后,因個人原因離開(集團)公司(包括調離、辭職、出國留學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紀、違法被除名,辭退、開除)而服務期未滿者,均適用本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以上人員離開(集團)公司時,如勞動合同約定期限未滿,還需按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另外承擔違約責任。

2008年6月16日,賈某某以南航河南分公司安排超時飛行、工資不能及時發(fā)放為由向該分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該分公司于6月23日復函賈某某,不同意其提出的辭職申請。6月26日賈某某再次回函南航河南分公司仍然決定辭職,該公司于7月11日復函不同意其申請辭職。賈某某在提出辭職申請30天后不再到該公司正常上班。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統(tǒng)一收據(jù)、中國銀行電匯憑證、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模擬機訓練中心有償培訓收費通知單;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珠海飛行訓練中心證明,擬證明1998年3月15日至3月22日、3月21日至4月10日,賈某某在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模擬機訓練中心參加培訓,中原航空公司為其支付培訓費x元(2450美元、x美元,當時匯率為8.292);賈某某自1999年至2008年在該中心訓練、食宿費用共計x.60元。賈某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中原航空公司支付的相關費用,發(fā)生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前,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賈某某在該分公司本場訓練費和差旅費說明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訓部的飛行員培訓記錄證明,擬證明賈某某1998年、2004年、2006年在分公司本場訓練費用分別為x元、x元、x元及差旅費x元:2000年10月20日、2002年6月17日、2003年12月18日、2005年9月1日、2006年9月7日、2007年9月12日賈某某參加飛行員應急生存訓練其公司支付訓練費用共計3600元。賈某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系自證,不能真實反映對賈某某所產(chǎn)生的費用,但認可本場訓練時間為0.5小時,本場訓練費用為x元(x元/小時x0.5小時)。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賈某某等六人廣漢學習差旅費報銷表,擬證明該六人報銷差旅費x.6元,人均6521.10元。賈某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系1998年12月,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讓其承擔該費用沒有依據(jù)。

2008年11月24日,南航河南分公司向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賈某某支付培訓費x.69元、違約金x.00元、賠償其他損失x.00元等共計x.69元。2009年2月10日,該委員會作出鄭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該分公司不服該裁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賈某某月平均工資為x.88元。

原審法院認為,南航河南分公司與賈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系有效勞動合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南方航空(集團)公司與河南省交通廳對中原航空公司聯(lián)合重組達成一致,組建南航河南分公司,該分公司依法享有和承擔聯(lián)合重組前中原航空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南航河南分公司與賈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南航河南分公司與賈某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即自2000年8月4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條件出現(xiàn)時止,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約定。并且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guī)定》【(1996)X號文】第九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一步予以明確,即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日期,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如果不出現(xiàn)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生效,直至員工退休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賈某某的雙方未對服務年限進行約定,該分公司請求培訓費于法無據(jù)的抗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此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xiàn)賈某某在沒有與南航河南分公司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提出辭職,無證據(jù)證明其辭職理由成立,已構成違約。鑒于南航河南分公司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故原審法院準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統(tǒng)一收據(jù)、中國銀行電匯憑證、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模擬機訓練中心有償培訓收費通知單,該三份證據(jù)從時間、內(nèi)容等能夠相互印證,客觀真實。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珠海飛行訓練中心證明和該三份證據(jù)足以證明該公司與(原)中原航空公司為賈某某參加培訓支付訓練費用的事實。雖然賈某某對此提出異議,稱電匯憑證形成的時間是1998年4月8日,系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之前,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此予以采納。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賈某某等六人廣漢學習差旅費報銷表有報銷人的簽名,應當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一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南航河南分公司提供賈某某在該分公司本場訓練費和差旅費說明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訓部的飛行員培訓記錄證明,因其未提供支付憑證加以印證,故對此原審法院不予采納。但賈某某認可的本場訓練費用為x元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

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依照勞動合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約定和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補充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其《員工教育培訓服務期及違約賠償?shù)臅盒幸?guī)定》【(1996)X號文】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fā)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的通知》,南航河南分公司要求賈某某承擔違約金,賠償培訓費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賈某某應當賠償南航河南分公司在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模擬機訓練培訓費x元,在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珠海飛行訓練、食宿費用計x.60元,在廣漢學習報銷費用6521.10元,本場訓練費x元,共計x.70元,即賠償金額為x.23元[x.70元×(1-11.33年/35.8年)]。賈某某應當支付南航河南分公司違約金x.12元(違約金總額=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年限,即x.88元/年×24年)。南航河南分公司要求賈某某賠償其他損失x元,但未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jù),故原審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千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與被告賈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被告賈某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培訓費x.23元。(三)、被告賈某某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違約金x.12元。(四)、駁回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

宣判后,南航河南分公司上訴稱:1、雙方勞動關系不應當解除。根據(jù)《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南航河南分公司同賈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賈某某應當為南航河南分公司工作至退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民航總局關于加強飛行人員有序流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賈某某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對南航河南分公司進行相關的賠償,同南航河南分公司達成一致?,F(xiàn)賈某某未對南航河南分公司給予任何實際賠償,雙方也未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一致,所以雙方勞動關系在賈某某實際賠償南航河南分公司之前不應予以解除。2、原審判定的培訓費用過低。南航河南分公司請求賈某某支付相關的培訓費用完全是嚴格依據(jù)雙方訂立合同的約定,根據(jù)雙方事前約定好的計算方法,結合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經(jīng)精確計算得出的,合理、合法,有據(jù)可查,依法應當全部予以支持,原審判決只認定x.70元,進而判定賈某某賠償培訓費x.23元,明顯在責任的量化上偏向賈某某,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70-210萬元的標準也相差甚遠。如此的量化責任,將無助于控制當前飛行員辭職愈演愈烈的趨勢,對飛行安全產(chǎn)生也將帶來潛在的巨大危害。3、關于其他損失。原審判決對于南航河南分公司要求的賈某某賠償其他損失210萬元的訴訟請求以未提供證據(jù)支持予以駁回,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飛行員職業(yè)具有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yǎng)過程和持續(xù)的能力保持過程,必須要進行專門的、持續(xù)性的訓練和培訓,其職業(yè)自然也就具有難以替代的特點。飛行員辭職后,很難在人才市場上找到合適的替代人選,更無法像其他類型的人員一樣,支付常規(guī)的費用就可以找到合適的人員替代上崗。南航河南分公司要求比照正常流動的費用標準的210萬元其他損失,僅僅是比照未來公司在市場上招錄同等性質飛行人員所必須發(fā)生的最低費用標準,是合理的,依法應當?shù)玫街С?。綜上,南航河南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全部得到支持,原審法院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和責任劃分的前提下,未全部支持南航河南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有失偏頗。

賈某某辯稱:南航河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賈某某是依法提前30天通知南航河南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雙方勞動關系應當解除。南航河南分公司在原審的訴訟請求也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審判決支持該項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南航河南分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認定培訓費過低和未支持其他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正確。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南航河南分公司與賈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賈某某向南航河南分公司提出過辭職申請。南航河南分公司在原審訴訟請求也是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此,原審判決準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南航河南分公司上訴主張在賈某某未予實際賠償之前雙方勞動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賈某某應當支付南航河南分公司相應的培訓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南航河南分公司主張培訓費為x.69元,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賈某某支付南航河南分公司培訓費x.23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南航河南分公司上訴主張賈某某賠償其他損失210萬元亦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主要是規(guī)范航空運輸企業(yè)的用工行為。南航河南分公司以該文件要求賈某某賠償培訓費和其他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南航河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偉東

審判員李某

審判員柴雅琳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代書記員馮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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