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1973年出生,?。裕?。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丙,男,漢族,1972年出生,?。裕?。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女,68歲,項城市審計局退休干部,?。裕?/p>
再審申請人張某甲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張某丙離婚分割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周民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完畢。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稱: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時,被申請人將位于(略)戶名為張某丙的三層樓房轉賣給被申請人之父張洪亮。該房屋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共同所建,申請人一家四口長期在此居住。被申請人的父母在項城市火車站農貿市場內的樓房居住。應相當然的認定位于(略)三層樓房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以被申請人的父母出過資為由,對此房不予分割是錯誤的。請求再審本案。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爭議的房屋是項城市政府拆遷被申請人父母1985年所建房屋,采用給地補錢等補償方式,由被申請人父母修建,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錄音可以證明。申請人于1994年參加工作,被申請人1995年才工作。1997年建房,夫妻均工薪階層,根本沒有建房資金。申請人至今沒有提供爭議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證據(jù)。從房產來源看,被申請人父母是爭議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因被申請人父母發(fā)現(xiàn)登記的建筑面積與實際面積嚴重不符,相差近100平方米,于2006年元月向房管部門提出房屋變更登記申請,房管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情況屬實,于同年9月4日進行了變更。申請人于2006年9月18日提起訴訟,而被申請人于2006年12月14日收到起訴狀,才知申請人起訴的事實,不存在轉移財產的問題。申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認為,申請人請求分割位于(略)的住房,但沒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該房系夫妻共同出資所建的相關證據(jù)。原審法院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jù)認定該房是被申請人父母所建,未支持申請人的請求并無不當。經(jīng)查,申請人于2006年9月1日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受理,被申請人于同年12月14日收到起訴狀,而房產證的變更日期為2006年9月4日,即在一審法院受理之前。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訴訟中轉移房產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某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別志定
代理審判員金文鵬
代理審判員張柏芳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孫龍男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