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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盜竊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長葛市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盜竊罪、流某、預謀殺人罪、脫逃罪于1983年9月24日被(原)長葛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某某,女,長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非法私藏槍支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長葛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偷盜于2003年6月13日被許昌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長葛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長葛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奇、朱鵬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及胡某的辯護人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1、2007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400對95米,價值7251.35元。

2、2007年8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市X路口北盜竊電纜線未遂。

3、2007年9月6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市X村盜竊100對電纜線120米,價值2992.80元。

4、200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45米,價值5389.65元。

5、200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50對各150米,共價值8344.50元。

6、2008年3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北地盜竊電纜線300對125米,價值7205元。

7、2008年8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市X路莊盜竊300對電纜線120米,價值9106.80元。

8、200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西地盜竊電纜線200對150米,價值2154.24元。

9、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40米,價值2324.00元。

10、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后河鎮(zhèn)X村盜竊電纜線50對350米,價值1991.50元。

11、2009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400對各96米,價值7243.75元。

12、200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X村盜竊電纜線600對110米,價值8340.20元。

13、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00對各100米,價值2922.00元。

14、200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300對、50對各120米,價值6218.40元。

15、200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400對100米,價值5944元。

16、2009年9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30米,價值3312.40元。

17、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增福廟鄉(xiāng)X村飯店西盜竊電纜線200對、300對各100米,價值8339元。

18、200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至陘山盜竊電纜線100對、50對各400米,價值x元。

19、200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古城蔡坡村盜竊電纜線100對170米,價值3571.70元。

20、200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山貨路X村盜竊電纜線100對三根360米,價值7563.60元。

21、201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300對115米,價值5275.05元。

22、201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100對130米,價值1848.60元。

23、2010年7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400對100米,價值6376元。

24、2010年7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400對130米,價值8794.5元。

25、2010年8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300對98米,價值5052元。

26、201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100對、50對各200米,價值5076元。

27、201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50對各170米,價值5956.8元。

28、201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400對80米,價值5346.40元。

29、201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鄉(xiāng)小學門口盜竊電纜線300對90米,價值4530.60元。

30、201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竄至禹州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100米、50對200米,價值7558元。

31、201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張某乙竄至長葛市X村盜竊電纜線200對210米,價值7291.20元。

所舉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照片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屬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胡某有立功情節(jié),應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未做辯護,均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胡某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有立功表現,望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07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400對95米,價值5486.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王某供述:證明其伙同胡某、趙某、張某乙曾于2007年騎三輪車到坡胡某西楊附近盜割電纜后,拉到王某家,當晚賣給老李的事實。

(二)、書證

(1)、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2)、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2、200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200對145米,價值5389.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王某供述:證明其伙同胡某、張某乙、趙某曾于2007年秋后一天晚上騎三輪車到坡胡某X村盜割電纜后,當晚賣于老李的事實。

(2)、胡某供述與王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2)、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在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3、2008年3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北地盜割電纜線300對125米,價值5381.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曾于2008年一天晚上騎三輪車到坡胡某X村附近盜割電纜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4、200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后河鎮(zhèn)X村盜竊電纜線50對350米,價值1991.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2)、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胡某、張某乙、趙某三人在后河鎮(zhèn)X村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3)、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4)、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5、2009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X村盜割電纜線200對、400對各96米,價值7243.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王某供述:證明其曾伙同胡某、張某乙、趙某到坡胡某X村附近盜割電纜后當晚賣給老李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6、200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X村盜割電纜線600對110米,價值8340.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王某供述:證明其曾伙同胡某、張某乙、趙某到坡胡某X村附近盜割電纜后,當晚賣給老李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7、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200對、100對各100米,價值292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其曾伙同胡某、張某乙、王某到增福廟鄉(xiāng)X村附近盜割電纜的事實。

(二)、書證

(1)、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2)、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8、200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300對、50對各120米,價值6201.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09年8月份伙同張某乙、趙某到后河鎮(zhèn)X村附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9、200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400對100米,價值496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09年8月份伙同張某乙、趙某到后河鎮(zhèn)X村附近盜割電纜的事實。

(2)、被告人張某乙供述:證明內容與胡某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0、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增福廟鄉(xiāng)X村飯店西盜割電纜線200對、300對各100米,價值635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09年伙同張某乙、趙某到福廟鄉(xiāng)X村附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1、200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至陘山盜割電纜線100對、50對各400米,價值882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伙同胡某、張某乙、王某到后河鎮(zhèn)山孔至陘山之間盜割電纜后,拉到王某家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四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2、201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100對130米,價值1848.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4月以后伙同張某乙、趙某開三輪車到坡胡某X村附近盜割電纜的事實。

(2)、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內容與胡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3、2010年7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400對100米,價值57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7月份伙同張某乙、趙某開三輪車到后河鎮(zhèn)X村附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2)、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內容與胡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3)、證人孫某證言:證明后河鎮(zhèn)X村電纜線被盜的事實。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4、2010年7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400對130米,價值750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8月前后,伙同胡某、張某乙開三輪車到石固鎮(zhèn)X村西邊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2)、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內容與趙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5、201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200對、50對各170米,價值5956.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8月伙同張某乙、趙某開三輪車到后河鎮(zhèn)X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2)、被告人趙某供述:證明內容與胡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2)、胡某、張某乙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3)、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證字(2010)第130、X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該時間該地段被盜割電纜的價值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6、201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趙某竄至長葛市X鄉(xiāng)小學門口盜割電纜線300對90米,價值387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9月前后伙同張某乙、趙某開三輪車到增福廟鄉(xiāng)喬黃學校附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2)、被告人趙某供述:與胡某供述證明內容基本一致。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17、201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伙同張某乙竄至長葛市X村盜割電纜線200對210米,價值653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胡某供述:證明其曾于2010年9月11日,伙同張某乙開三輪車到增福廟鄉(xiāng)X村盜割電纜后,拉到張某乙家的事實。

(二)、書證

(1)、胡某現場指認筆錄:證明盜割電纜的現場情況。

(2)、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證明該時間該地段電纜被盜及損失情況。

(3)、證人程某證言:證明長葛市X村電纜線被盜的事實。

上述證據,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綜上,被告人胡某共參與盜竊電纜線17次,價值人民幣x.6元,被告人張某乙共參與盜竊電纜線17次,價值人民幣x.6元,被告人趙某共參與盜竊電纜線16次,價值人民幣x.6元,被告人王某共參與盜竊電纜線7次,價值人民幣x.1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歸案后,曾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同案犯。

上述事實,有長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證明證實,另有(原)長葛縣人民法院(83)法刑字X號刑事判決書、許昌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許勞字(略)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長葛市人民法院(1999)長刑初字第X號、(2008)長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長看釋字(2008)X號釋放證明書、到案經過、王某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歷、王XX、郭XX證言、四被告人身份信息證明等證據均已當庭出示,四被告人亦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張某乙、趙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其中胡某、張某乙、趙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王某盜竊數額巨大,均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某,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被告人胡某歸案后,能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其他盜竊事實證據單一,不宜認定。關于被告人所盜割電纜價值損失數額認定問題,本著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就低認定,分別采用中國網通長葛分公司證明、長葛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所辯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二、被告人張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三、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所判處罰金,四被告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被告人張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被告人趙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扣除原已羈押4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王某領

審判員高建民

代理審判員徐紀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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