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甲,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范某乙,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范某丙,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范某丁,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范某甲與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范某甲申請審判長王煒回避,經(jīng)請示本院院長批準后,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甲和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范某甲訴稱:我年老多病,現(xiàn)一個人居住,需要有人照顧,請求到三個兒子家居住,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每三年輪流居住一次,只是和他們共同居住,我有退休工資,生活費不需要他們管。隨一個兒子居住時,其他孩子不用管,不用支付贍養(yǎng)費。
被告范某乙辯稱:我不同意與我父親一塊兒居住,我現(xiàn)在是租賃別人的房子居住,沒有多余的房間給父親居住,且我和我愛人工作都是早出晚歸,不利于照顧老人。另外主要原因是我父親和媳婦有矛盾。但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盡贍養(yǎng)義務。
被告范某丙辯稱:我同意我父親要求輪流居住的訴訟請求。
被告范某丁辯稱:我同意我父親要求輪流居住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范某甲系鋼絲繩廠退休工人,現(xiàn)每月退休工資1700元。目前一人居住在鶴壁市鋼絲繩廠家屬院從北往南數(shù)第四棟樓X單元X樓西戶。原告有三個兒子,老大范某乙,老二范某丙,老三范某丁。原告平時與大兒媳有矛盾。
本院認為:尊老愛幼,贍養(yǎng)老人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更是法律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孝敬父母也是兒女應盡的義務。我國老年人權(quán)益保護法規(guī)定,贍養(yǎng)老人應當履行對老人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目前雖身體健康,但單獨居住著實不便,其子女均有對其進行贍養(yǎng)的義務,原告有退休金,按本地區(qū)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其日?;旧钭阋缘玫奖U?,無需他人提供經(jīng)濟幫助,庭審中其明確表示不需兒子支付贍養(yǎng)費,故本案中不需要被告?zhèn)冎Ц顿狆B(yǎng)費。但贍養(yǎng)父母不能僅被理解為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還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紤]到本案原告一人居住,年事已高,生活上確實不便,身邊應有子女照顧為宜,原告目前有房子居住,考慮到被告到原告家里去照顧有諸多不便,故原告要求輪流居住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輪住期限不宜過長,故本院酌定每六個月輪住一次。
父慈子孝媳賢,作為家庭的每一名成員,要共同努力營造和諧溫馨的家庭環(huán)境。被告范某乙不同意與父親一塊兒居住,辯稱租賃別人的房子居住,沒有多余的房間給父親居住,且和愛人工作都是早出晚歸,不利于照顧老人,且主要原因是父親和媳婦有矛盾。這些均不能作為對抗贍養(yǎng)老人義務的法定理由,故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quán)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依照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安排原告范某甲到被告家中居住,居住期限為每六個月輪流一次。居住期間各被告要妥善安排好老人的飲食起居,盡好贍養(yǎng)義務。
二、駁回原告范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三份,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馬保軍
助理審判員王珂
人民陪審員張洪霞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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