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藍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2005年因盜竊罪被藍田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藍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藍田縣看守所。
藍田縣人民檢察院以藍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征求被告人及公訴機關的意見,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藍田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宋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在藍田縣藍港酒店當保安之機,在藍港酒店職工宿舍盜竊謝X一臺黑色筆記本電腦,后賣給西安一不知姓名的收贓人,得贓款1000余元,贓款已揮霍。經(jīng)藍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筆記本電腦價值為3000元。
2、2011年9月4日下午4時,被告人王某在藍田縣藍港酒店以北巷道內(nèi),盜竊張XX一輛紅色邦德電動自行車,后出售給一流動收贓人,得贓款270元,贓款已揮霍。經(jīng)藍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為1000元。
3、2011年10月11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藍田縣X組北新巷,趁無人之際,盜竊鄭XX一輛綠源電動自行車,后將電動車砸壞,按廢品出售,得贓款200余元,贓款已揮霍。經(jīng)藍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為1500元。
4、2011年10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藍田縣開城飯店門口,盜竊一輛紅色王某電動自行車,當其正準備逃離時,被車主張X當場抓獲并扭送到城關派出所。經(jīng)藍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為800元。被盜電動自行車已返還失主。
綜上,被告人王某盜竊作案四次,盜竊價值6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民報警求助受理,處理情況登記表,案件偵破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謝X、張XX、鄭XX、張X等人陳述,證人尚某、任XX等證人證言,藍田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藍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鑒定結論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盜竊罪。藍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成立。在對張X的電動車實施盜竊時被發(fā)現(xiàn),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能主動供述自己盜竊張XX一輛紅色邦德電動自行車和鄭XX一輛綠源電動自行車之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尚某,可予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黃娟
人民陪審員楊旭
人民陪審員劉玲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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