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郭XX。
原告李XX與被告郭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XX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0年12月1日,被告以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約定月息2%,滯納金一個月10000元,到2月底還清。后于2011年1月31日補打借條一份。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整,利息7200元,滯納金10000元(計至2011年8月30日,其余計至實際給付日),共計572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郭XX未答辯。
原告李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借條一份。被告郭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原告提交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及庭審查證,確認以下事實:被告郭XX于2011年1月31日向原告李XX出具借條一張,約定被告從原告處借款40000元,月利率2%,從2010年12月1日計息,到2011年2月底還清,逾期一個月滯納金10000元。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支付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告郭XX拒不還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4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明確約定利息為每月2%,原告請求7200元利息以及計至實際給付日的利息,因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10000元滯納金,其實際為逾期利息,因雙方已就利息有所約定,不應重復計算,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XX借款四萬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二百三十元,由被告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崔敏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邢薇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