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羋某,女。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陽市紫薇大道西段。
負責人:胡某,該支公司總經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羋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燕文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羋某、被告華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0年12月19日,原告乘坐劉保國駕駛的豫x微型貨車在安林路水冶第二飯店門口與賈軍駕駛的豫x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被撞傷。經公安機關認定,賈軍負次要責任,劉保國負主要責任。因賈軍所駕車輛系被告羋某所有,且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某、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47401元。
被告羋某辯稱,自己的司機賈軍與劉保國發(fā)生交通事故撞傷原告是事實,自己的車輛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辯稱,豫x號貨車在自己公司投保交強險是事實,自己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原告要求的過高部分和不合理部分不應賠償。鑒定費不屬于某己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7時30分許,原告李某乘坐其丈夫劉保國駕駛的豫x號微型貨車在安林路水冶第二飯店門口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相向行駛的賈軍駕駛的豫x重型貨車相撞。原告李某和其丈夫劉保國被撞傷,當日原告被送往安陽縣第三人民醫(yī)院救治,原告?zhèn)樵\斷為:1、顱底前額多處顱骨骨折;2、前額頭皮血腫;3、面、前額多處皮裂傷、挫傷。2010年12月29日出院,共花去醫(yī)療費4146.48元。2011年3月16日,經安陽中意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2010年12月28日,安陽縣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保國負主要責任,賈軍負次要責任。另查明,豫x重型貨車駕駛人賈軍系被告羋某所雇傭的司機,該車輛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5日。訴訟中,該事故受傷的原告李某風丈夫劉保國同意交強險優(yōu)先賠償原告李某。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安陽縣第三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收費單據(jù)、戶某、保險單、司法鑒定書、鑒定費單據(jù)、劉保國證明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經質證,均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jù)。
本院認為,劉保國與賈軍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劉保國車輛乘坐人即原告李某受傷,原告要求賈軍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即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jù)相應證據(jù)依法予以確認。醫(yī)療費數(shù)額根據(jù)住院結算收費單據(jù)、門診收費單據(jù)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未提供費用清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按每人每天61.47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此本院按每人每天30元計算。原告要求交通費78元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酌定50元為宜。因原告要求的各項損失均在交強險限額內,故被告羋某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于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醫(yī)療費、誤某、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45841.98元(已付賠償清單)。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5元,由被告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某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燕文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清亮損失清單
1、醫(yī)療費4146.48元
2、誤某:50元/天×88天=4400元
3、護理費:30元/天×11天=33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1天=165元
5、營養(yǎng)費:10元/天×11天=110元
6、交通費:50元
7、殘疾賠償金:15930.26元×20年×10%=31860.5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9、鑒定費780元
以上共計4584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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