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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陳某丁、詹某某、彭某、張某戊、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曹某、龔某某、江某某、龔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琴某、蔣某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盧某、蘇某某、黃某某、唐某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乙,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臨澧縣湘軍廣告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2009年7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8月20日被逮捕,11月6日被臨澧縣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裕?,2010年4月3日臨澧縣公安局對其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2010年8月23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辯護人陳某丙,湖南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丁,又名陳X、陳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因犯故意傷害罪,2004年5月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7月24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1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09年12月9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某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何某某,湖南先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犯尋釁滋事罪,2007年11月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某兩個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29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辛某己,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個體經營業(yè)主。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2009年7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庚,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5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1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某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王某辛,湖南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X區(qū)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13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2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某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吳某癸,湖南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2月10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因犯尋釁滋事罪,2008年8月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3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江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7月25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2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臨澧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10年1月20日,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變更為監(jiān)視居?。裕?,同年2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2年1月16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犯故意傷害罪,2006年4月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某三個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2月8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漢族,。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詹某某,又名詹X、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漢族,無業(yè),。因犯流氓罪、盜竊罪于1992年6月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2年7月2日被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5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彭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個體經營業(yè)主。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5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9年10月21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1年1月17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0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0年2月10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0年8月26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7月3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2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某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2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某日被臨澧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0年6月18日,被臨澧縣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原審被告人唐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臨澧縣水電局職工。因涉嫌犯強迫交易罪,2010年6月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8月23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2010年10月22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8月7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8月24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同年10月22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蔣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1月29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2009年7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趙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9月3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因本案中的尋釁滋事,于2009年9月25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同年10月21日經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2010年12月16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某庚,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0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7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蘇某某,曾某名蘇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個體經營業(yè)主。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0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臨澧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0年2月21日被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0年12月16日,經臨澧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盧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0月21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2010年6月10日,被臨澧縣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裕?,2010年8月26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7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蘇某某,曾某名蘇某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臨澧縣人,漢族,無業(yè),。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2009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0年1月19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詹某某、彭某、張某戊、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曹某、龔某某、江某某、龔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琴某、蔣某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盧某、蘇某某、黃某某、唐某某組某、領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搶劫一案,于某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張某戊、辛某己、曹某、龔某某、龔某某、江某某、黃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

一、組某、領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

被告人王某乙家族兄弟眾多,1997年其胞兄王某某國在家中聚眾賭博被查處時,王某某眾兄弟對臨澧縣公安局民警進行圍攻毆打,該事情在臨澧縣城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后,王某乙借王某某兄弟的“影響”伙同他人在臨澧縣城一帶“混社會”,逐漸樹立了個人威信。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張某戊、辛某己、詹某某等人先后跟隨王某乙,通過不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個有明確的領某、組某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某。

王某乙在該組某中處于某對的領某地某,其它成員尊稱其為“五叔”、“五哥”,各成員對內聽從王某乙的安排,對外號稱X某乙的人。骨干成員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等人基本固定,并帶有相對固定的馬某,如被告人龔某某、江某某、龔某某、黃某某以及黃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有較明確的層級。其中,王某乙領某、糾集他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策劃、指揮實施違法犯罪,是組某、領某者;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接受黑社會性組某的領某和管理,積極參與組某違法犯罪活動,均為積極參加者,詹某某、辛某己、張某戊為其他參加者。

為了控制組某成員,該組某制定了不成文某規(guī)矩:如組某成員要團結,內部不能鬧矛盾,老大交代的事必須去做,成員之間要相互幫忙,使用集團短號等。

2005年至2009年初,該組某成員有組某的實施犯罪活動7起,其中強迫交易3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3起。此外,該組某還有組某的多次進行違法活動。如2009年1月的一天,李某庚、周某壬、江某某、劉某某等20余人應彭某之邀到臨澧縣X鎮(zhèn)彩瓦廠,幫黃某某禮出面,威脅彩瓦廠老板蔣某某,要求蔣某某收賬不要太急。臨澧縣中醫(yī)院因一產婦死亡,其家屬在醫(yī)院鬧事時,王某乙安排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等人在現(xiàn)場維護秩序;臨澧縣城管局批準外來商戶在朝陽東街搭棚展銷時,與朝陽東街的門面經營商發(fā)生爭執(zhí)、沖突,王某乙亦安排陳某丁、周某壬等人在現(xiàn)場維護秩序,展示其非法勢力。2009年7月1日晚,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在臨澧縣X鎮(zhèn)“仙茗園茶樓”與徐某就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修建工程的沙石某輸及拆遷等附屬工程談判時,和對方徐某、王某某一方各邀集幾十人在“仙茗園茶樓”前“擺場子”,后因雙方達成協(xié)議才未釀成大規(guī)模的斗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組某通過開設賭場,以本地某名義強行對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參工參運,強迫第一期、第二期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某用沙,強迫、威脅臨澧縣夜市攤主銷售王某乙代理的“王某某扎啤”,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發(fā)布招投標時,采取違法手段某他人串通投標非法獲利,采取各種手段某行加入他人石某外運貨場等獲取經濟利益。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掌握在王某乙手中,用于某系組某成員生活、購買作案兇器等以支持該組某的活動。如李某庚常年吃住在王某乙家,陳某丁某擔手下的吃、?。煌跄骋医洺=o手下零花錢、香煙,過年時組某成員一起團年、吃團年飯;手下過生日發(fā)紅包,一起在歌廳唱歌慶祝;2010年春某前,王某乙的妻子給羈押在臨澧縣X組某成員送錢;陳某丁、張某戊花錢準備砍刀、管鎩等作案兇器。

該組某成立后在臨澧縣X鎮(zhèn)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形成對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及居住戶沙石某應、夜市扎啤銷售的非法控制,給當?shù)啬潮娫斐尚睦韽娭坪涂只?,社會影響重大,嚴某破壞臨澧縣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沈某某證言,證實陳某丁某王某乙的手下,和王某乙關系非常密切。

2、證人黃某某、黃某某證言,證實張某戊是王某乙、陳某丁某手下,并且依仗著王某乙、陳某丁某勢力,尋釁滋事、打打殺殺。

3、證人游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名氣,原經營有一家夜市攤,后來經營“王某某扎啤”,手下帶有李某庚、周某壬、陳某丁、張某戊、“蛋某”、“油刺兒”、文某、“張某戊兒”等,其中李某庚是王某乙的家奴,平時主要在王某乙家里做家務事和為王某乙開車,接送王某乙的孩子。陳某丁某王某乙的手下,在外面打打殺殺的事都是由王某乙安排陳某丁某人去做。王某乙在社會上混得早,家里有四五個兄弟,開始名聲還不大,在安福鎮(zhèn)X街草坪開夜市,李某庚、周某壬跟著王某乙。王某乙開卡樂迪歌廳、賣“王某某扎啤”搞了一些錢。2007年在安福鎮(zhèn)黃某某臺修了房子,再就是2008年生第二個孩子后,擺酒請客,當時氣球拱門從朝陽廣場擺到金穗賓館,密密麻麻(氣球拱門是其和陳某丁、周某壬、李某庚、張某戊等每人出500元錢,文某收的錢),金穗賓館餐廳前還站了兩排人,每邊有七八人,老百姓一看就是混社會的,王某乙就是個老大。這件事使王某乙的名聲大震,社會上的人都認識王某乙。王某乙通過開夜市、開卡樂迪、茶館積累了一點資金,再加上手下有李某庚、周某壬,更主要的是通過其手下陳某丁某著張某戊等人在社會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特別是修屋、生孩子擺酒,使得他在臨澧縣社會上名聲很大,群眾都怕他,他想搞的事,沒人敢和他爭,所以后來在扎啤、廣告、石某運輸上都形成了控制。

陳某丁某面帶有四五個人,其認識的有張某戊、龔某某。王某乙在賣“王某某扎啤”時,帶著陳某丁、李某庚、張某戊、周某壬等人開著車到各夜市上轉,看有沒有人賣別的扎啤,發(fā)現(xiàn)了就找別人的麻煩。

4、證人文某證言,證實其和王某乙在初中時就認識,交往了十多年。王某乙在農機局上班幾年后,就開始在社會上混,一開始他在社會上沒有什么名氣。他家有五兄弟,有一年,公安民警楊某某帶人到他大哥王某某國家去抓賭時,他們幾兄弟將楊某某等公安民警打了一頓,并從他們家趕了出去,于某,在安福鎮(zhèn)人人都說王某某家族有狠。大概是1997年后,他開了個夜市攤,打了幾場架,這樣王某乙在社會上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04年文某他開了“卡樂迪”歌廳,虧了之后他就在自家開了個茶館,賺了一點錢,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然后在臨澧縣賣“王某某扎啤”,當時下河街、朝陽街的夜市攤就只能賣“王某某扎啤”,其他扎啤都不能賣。在2007、2008年的時候,他修屋花了一百多萬、生兒擺酒,場面都非常大,跟著的手下也越來越多,名氣在社會上達到鼎盛。這些年中,他還涉足了建筑工程、廣告公司和石某貨運等領某。王某乙身邊跟有李某庚、周某壬和陳某丁,其中李某庚、周某壬在他開夜市時就跟著,陳某丁某后來跟著的,陳某丁某面還帶有張某戊等人。他之所以能插足這么多行業(yè),無非是他的面子和名氣,即使他不懂這些行業(yè),他也不怕,出什么事如鬧事之類的有他下面的一幫人出面解決。如在搞“王某某扎啤”時,之所以當時夜市攤沒有鬧事的,就是因為他養(yǎng)的這幫人。李某庚就像王某乙的保姆一樣,既給他開車,又在他家打雜,周某壬平時跟王某乙比較多,主要是在茶館內做事。陳某丁某本上就是王某乙的左某手,外面有什么事都是由他出面的,陳某丁某面帶的人,認識的有張某戊、龔某某。王某乙在賣“王某某扎啤”時,帶著陳某丁、李某庚、張某戊、周某壬等人開著車到各夜市上轉,看有沒有人賣別的扎啤,發(fā)現(xiàn)了就找別人的麻煩。王某乙養(yǎng)著這些手下,都是供他們的吃、住。比如王某乙開茶館時,王某乙就給陳某丁某,由陳某丁某分給其他人。一旦陳某丁某外出事后,由王某乙?guī)退鲥X,聽說有一次陳某丁某知出了什么事,要向公安局交罰款,就是王某乙出的面。再就是王某乙有時也將一些小某程給他的弟兄去做,如中醫(yī)院的砂卵石某程,王某乙就是給陳某丁某的。王某乙要求他們要聽王某乙的,相互之間要團結,不要窩里反,有什么賺錢的事要一起搞。有一次,張某某、李某庚和陳某丁某面的人鬧矛盾,王某乙就把他們喊在一起,在王某乙家里開會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

5、證人謝某證言,證實王某乙與他人合伙開卡樂迪kTV,并帶有陳某丁某手下,后來在家里開茶館,并帶著一群手下天天在茶館里,其中有張某戊、小某某、周某壬等。后來王某乙賣扎啤、開茶館、與人合伙搞廣告公司賺了一點錢,又帶有手下,在社會上講得起話,一般人都給他面子,他生第二個小某后在金穗賓館請客,場面大、氣派,在臨澧的名聲就更大了。

6、證人顧某證言,證實2006年底,其與汪某及王某乙手下的一些人經常在一起玩,因為汪某是跟著王某乙的,王某乙有事就喊汪某帶人去,其也跟著去了幾次,每次汪某都是聽王某乙的。汪某喊王某乙為五哥,顧某跟著喊五哥。王某乙的手下和社會上的人都是喊他五哥或者五叔。王某乙?guī)в胁簧偃?,其中有李某庚、周某壬、陳某丁、彭某。陳某丁某面帶有張某戊等人。彭某下面帶有江某某等人,汪某帶有鄒某、劉某某洪、蔣某某。跟著汪某后,干了下面的事:一是2009年5月左某,汪某喊其到金儉源茶樓去吃飯,到后看見彭某、周某壬、汪某、陳某丁、張某戊、江某某、王某某等人都在二樓的包廂里,聽他們說搞了幾個小某的錢,吃完飯后,有個人給其分了一百元錢;二是2009年上半年,汪某說五哥有事,喊其到中醫(yī)院去。其去后,和王某乙、汪某、李某庚、周某壬、江某某等人在中醫(yī)院幫忙維持秩序;三是2007年6月,李某庚喊其跟著他到安福鎮(zhèn)的各個夜市去轉,不讓夜市上賣除“王某某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四是2008年王某乙?guī)е砟车热?,開了四、五輛車,到修梅某加油站對面的彩瓦廠去找彩瓦廠老板的麻煩,其也去了;五是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某說五哥要他們到朝陽東街去有事,其跟著汪某去后在那站了一會,隨后王某乙要他們走了。2008年王某乙及其手下在金帝賓館團年,汪某帶其參加了,一共有十多個人。王某乙生第二個小某后,在金穗賓館請客,安排其和他的一些手下站在餐廳前當迎賓。當時周某壬、李某庚、張某戊、陳某丁某十來個人每人胸前戴某朵紅花,站在餐廳大門前,客人進去時,他們就向客人喊“歡迎光臨”,走時鞠躬歡送。后來張某戊都站暈倒了。

7、證人楊某某親筆書寫的“關于1997年在王某某國家中執(zhí)法時被暴力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證詞及證人甘某某、吳某某的證言,證實1997年5、6月的一天,臨澧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接群眾舉報后到王某某國家抓賭時,被包括王某乙在內的王某某兄弟暴力阻礙執(zhí)法,被毆打、軟禁長達一個小某的事實。

8、臨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顏某勇親筆書寫的《5.28事件調查匯報錄》、臨澧縣公安局《關于5.28嚴某阻礙執(zhí)行公務事件的情況報告》證明,證實1997年5、6月的一天,臨澧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后,由民警楊某某帶隊到王某某國家抓賭時,被王某某兄弟暴力阻礙執(zhí)法的事實。

9、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臨澧縣中醫(yī)院一產婦死亡后,其親屬在醫(yī)院鬧事的事實。

10、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其表姐王某某菊因在臨澧縣中醫(yī)院住院待產,后轉至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后死亡,王某某菊家屬認為臨澧縣中醫(yī)院要承擔責任,將王某某菊的尸體運到中醫(yī)院要求賠償,其作為家屬代表和院領某在會議室商議時,看見走廊上站有一群年輕人,一看就像是混社會的。其當時還問一個姓張某戊院長“你們還請黑社會的人啊”張某戊長說走廊上的那一群年輕人是護院隊的。

11、證人張某戊、歐某證言,證實2008年底,王某乙?guī)е惸扯∧橙嗽诔枛|街幫臨澧縣城管局維護秩序的事實。

12、證人楊某某、晏某證言、臨澧縣看守所出具的《人犯財物收據(jù)》12張,證實王某乙的妻子晏某為龔某某、張某戊、詹某某、辛某己、陳某丁、蔣某某、李某庚、周某壬、王某某、劉某某、琴某、彭某在看守所上賬(給錢)的事實。

13、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強行參與石某貨場的事實。

14、證人江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通過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某維護臨崗公路X.5公里處貨場的經營的事實。

15、證人鄭某證言、《租賃合同》,證實王某乙采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迫使鄭某將其位于某崗公路X公里處的貨場租給他,并威脅鄭某不要將其他貨場租給張某某事實。

16、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指使他人在貨場尋釁滋事,以達到不準張某戊經營貨場的目的。

17證人顏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參股張某戊貨場的過程,還證明了彭某帶人毆打張某戊妹夫、并在貨場滋事的過程。

18、證人楊某某證言、《華達酒店貨場出租合同》,證實張某戊經營修梅某達貨場,后又經其侄兒王某某介紹,將貨場租給王某乙的過程。

19、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其介紹王某乙租賃楊某某華達貨場的事實。

20、證人汪某、嚴某證言、被害人蔣某某陳某某,證實2009年1月的一天下午,修梅某彩瓦廠老板蔣某某打電話向黃某某禮催收欠款時雙方發(fā)生口角,黃某某請彭某出面嚇唬蔣某某。彭某給蔣某某打電話說:“黃某某禮是王某乙的結拜兄弟,你收帳還講狠話,你在什么地某?!笔Y某某聽后十分害怕,便托其親戚汪某找到王某乙的好友嚴某,要其出面向王某乙說情。當晚十時許,彭某糾集李某庚、周某壬、汪某、江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十余人,駕四輛小某與黃某某禮前往修梅某瓦廠找蔣某某麻煩。王某乙應嚴某之邀,與嚴某駕車到太平加油站與彭某等人匯合后一同趕到修梅某瓦廠,王某乙、彭某、黃某某禮、嚴某、李某庚、周某壬率先進入彩瓦廠蔣某某、汪某兩人所在的一間辦公室,彭某、黃某某禮大聲質問蔣某某。嚴某見彭某帶去的人中有部分人擠進該辦公室,便對王某乙說“你跟他們講一下,不要吵了,差別人的錢,別人收帳也是應該的,收帳時講些狠話也可以理解。”王某乙就叫李某庚、周某壬等人先出去,爾后與蔣某某談。蔣某某見他們十多人來勢洶洶,怕挨打,只得同意暫時不向黃某某禮催討貨款。王某乙、彭某等人才駕車離開。此后,黃某某禮未給蔣某某歸還其所欠蔣某某一萬多元貨款,蔣某某也不敢再向黃某某禮催收該筆貨款。

21、證人羅某、劉某某、劉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強行在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中參工參運、謀取利益的事實。

22、證人舒某、楊某某、蔣某某、李某庚、馬某證言、被害人徐某、徐某的陳某某及臨澧縣經適房第三期工程招投標文某資料,證實2009年6月份,舒某和徐某均參與了臨澧縣第三期經濟適用房工程的競標,在競標過程中,徐某給了舒某和王某乙190000元錢后,舒某放棄了竟標,由徐某中標的事實;被害人徐某的陳某某還證明了在仙茗園茶樓,看見茶樓下面來了很多人,并且還有幾輛面包車,王某乙等幾個人上樓來了,還有一些人就在下面等著,其不敢走,就和龐彩志坐著那里,王某乙、詹某某幾個人上來后,蔣某某幾次要沖上來打他,都被龐彩志攔某了。

23、臨澧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某清單,證實王某乙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0元。

24、王某某扎啤集團短號花名冊,證實涉案被告人之間的聯(lián)系方式。

2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其和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都是朋友,與詹某某、辛某己做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和沙卵石某輸工程,蔣某某是后面加進來準備搞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的附屬工程的。其和陳某丁某是朋友關系,是通過朋友介紹在2006年認識的,陳某某其“五哥”。劉某某、王某某是湘軍廣告公司聘請的廣告安裝人員,他們喊王某乙“五叔”。彭某和其是朋友關系,共同經營位于某崗公路X公里處的貨場,是股東之一。李某庚、周某壬和其也是朋友關系,他們都是王某某夜市期間認識的,其中李某庚還給王某某過一段某間的車,在貨場打理過生意。曹某、張某戊、龔某某、江某某、黃某某、黃某某、琴某、龔某某這些人都不熟,名字和他們的人對不起號來,可能看到過,但沒有打什么交道。

經濟適用房二期工程,承包商的沙石某應和住戶的用沙是王某某辛某己、詹某某三個人搞的。住戶用沙當時是唐某某具體負責,具體有多少錢還沒有結帳,王某某沒有分到錢。徐某中標經濟適用房三期工程后,不讓王某某辛某己、詹某某三個人搞附屬工程,給了我們70000元錢。和張某戊在臨崗公路X.5公里處合伙辦貨場,是協(xié)商而非強行加入;彭某帶人去找修梅某瓦廠蔣某某麻煩,是應嚴某請求,去幫蔣某某,而不是同彭某一起去找蔣某某麻煩。

26、被告人陳某丁某述,證實其從2003年7月開始混社會,2005年底,經過游某兵介紹,認識了當時開卡樂迪歌舞廳的王某乙,便開始跟著王某乙混社會。李某庚、周某壬一直跟著王某乙,跟的很緊密。此外還有彭某也是跟著王某乙的。王某乙、詹某某等人找徐某敲詐70000元錢在仙茗園茶樓談判時,雙方都帶有人仙茗園茶樓下面擺場子,當時陳某某了幾個弟兄去了。

2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2001年左某,王某乙在臨澧縣X鎮(zhèn)X街X排溝的草坪上開夜市,李某庚始是在夜市上幫他做事,以后知道他是在社會上玩的,也就開始跟著他混社會。他后來又帶了陳某丁某很多人。王某乙在社會上玩,還做了不少的生意,開過夜市,開過卡樂迪歌廳,開過茶館,賣過扎啤,辦過湘軍廣告公司,辦過石某貨場,還搞過建筑工程。有時候要給他的生意打招呼,有時還要出面幫別人了一些難。這些事,大家平時私下里都是講的“出警”。王某乙?guī)У氖窒掠欣钅掣?、周某壬、陳某丁、彭某,陳某丁某面又帶有張某戊、彭某、龔某某、蛋某、楊某某、祝某、“和尚”等,龔某某帶有曹某,龔某某不知是跟著陳某丁某是跟著龔某某的。汪某一開始也是跟著陳某丁某。汪某又帶有一個叫劉某某紅的,他和春某、鄒某走得蠻近。彭某又帶有江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跟著王某乙在社會上混了后,參與了打到臨澧縣運石某的江某某車,和周某壬等人一起到各夜市攤上轉,不準別人賣除國人大桶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摔過別人的啤酒,參與撕過別人的戶外廣告。到修梅某一個彩瓦廠,臨澧縣中醫(yī)院等地某去幫別人出頭這類事就多了。

28、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證實2006年,王某乙取得國人大桶扎啤在臨澧縣的專營權,也就是臨澧人所說的“王某某扎啤”。為了讓臨澧的夜市上只賣他經營的國人大桶扎啤(“王某某扎啤”),王某乙經常帶著手下到安福鎮(zhèn)的各夜市攤上察看有沒有賣除“王某某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周某壬從廣州回臨澧后,也跟著王某乙到安福鎮(zhèn)的各夜市攤上看了幾次。2007年5月份左某,夜市生意剛開始好的時候,為了讓臨澧縣X鎮(zhèn)的夜市上只準賣“王某某扎啤”,王某乙經常帶著手下的人到各夜市上去看。周某壬也跟著去了幾次,并在“廖某夜市”、“水上夜市”、“戰(zhàn)友夜市”等好幾個地某發(fā)現(xiàn)了賣其他扎啤的,參與了制止。2007年,王某乙安排周某壬跟李某庚、張某某、汪某等人為郵政廣告公司出頭,打了一個人。

2007年,王某乙還帶著周某壬、游某、李某庚、陳某丁、汪某等十多人,到臨崗公路旁他搞的貨場去找一個人的麻煩。2008年,周某壬跟著王某乙到臨澧縣X鎮(zhèn)的一個彩瓦廠,為彭某的朋友黃某某禮出頭,嚇向黃某某禮收帳的那個彩瓦廠的老板,要他收賬不要收得太急了。2008年,王某乙?guī)Т蠹业脚R澧縣X鎮(zhèn)X街,幫城管的維護秩序。2009年,臨澧縣中醫(yī)院有一次死人后,王某乙?guī)Т蠹业娇h中醫(yī)院去幫中醫(yī)院的忙。2009年,彭某要我們到臨崗公路上,打了幾輛在臨澧縣運石某的大貨車。

29、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證實王某乙在臨澧縣很有名氣,手下有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陳某丁某面又帶有不少的弟兄,如張某戊,還有一些人不知道名字。此外汪某、春某等人,不知道是跟著李某某還是王某乙直接帶的,每次彭某李某庚搞事,李某庚都把他們叫上。2009年,王某乙要彭某人到臨澧縣中醫(yī)院去幫忙,彭某把江某某、劉某某喊去了。彭某見王某乙手下的李某庚等很多人也在中醫(yī)院。2008年農歷年底,王某乙喊大家到金帝賓館團年,參加團年的總共一二十個人,是在金帝賓館餐廳最大的包房,有王某乙、李某庚、周某壬、陳某丁、江某某,其他的人不記得了。

30、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和王某乙、辛某己三人在一起合伙搞了幾個工程,第一個是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第二個是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的拆遷、沙卵石某應和運輸。他們準備搞第三期經濟適用房的沙卵石某應和運輸時,開發(fā)商徐某給了他們70000元錢后,他們便沒有做了。

31、被告人辛某己的供述,證實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沙卵石某運輸、住戶用沙,是其和王某乙、詹某某、蔣某某、潘某林某某個人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屬工程則是其和王某乙、詹某某三個人做的。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沙卵石某應和運輸及住戶供沙是其和王某乙、詹某某三個人做的。其和王某乙、詹某某、蔣某某四個人準備做第三期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時,敲詐徐某70000元錢后就沒做了。

3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實王某乙在自己家里開過茶館,其給他看大門,放哨,防止公安機關來抓,王某乙給他錢用,給他發(fā)煙。周某壬在院子里面守內門,茶館里面還有專門負責抽頭的人。2005年,王某乙?guī)埬澄臁钅衬?、周某壬等人到臨澧縣人民醫(yī)院打了一次人。2007年5月初,王某乙?guī)е钅掣⒅苣橙?、陳某丁、張某戊等一些人到臨澧縣X鎮(zhèn)的夜市攤上一個一個的查,不準各個夜市老板賣“王某某扎啤”以外的其他扎啤,也不準別人送其他的扎啤。2007年熱天,王某乙?guī)ш惸扯 ⒅苣橙?、汪某和張某戊等人到臨崗公路X.5公里的石某貨場找一個年青人的麻煩。再就是王某乙?guī)窒碌氖畮讉€人到朝陽東街的“花芝林某某樓”前,幫城管的維護秩序,張某戊也跟著去了。

33、被告人江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10月份左某,彭某通過李某庚邀江某某和蘇某打了一輛山東的掛車,這樣便認識了彭某。2009年春某,彭某帶江某某王某乙家去拜年,江某某認識了王某乙。這之后在王某乙家里,認識了陳某丁某張某戊等人。2009年7月份,陳某丁某江某某臨澧縣中醫(yī)院去打架,彭某喊江某某臨崗公路上去打江某某大貨車。2009年,一名死者的家屬在縣中醫(yī)院鬧事,彭某要江某某中醫(yī)院去幫忙,不要讓死者的家屬把花圈和樂隊搞進醫(yī)院大門。江某某跟王某乙到修梅某收賬。去的是個彩瓦廠。另外在仙茗園茶樓的事。當時江某某龔某某在縣城華能超市附近的一網吧上網,陳某丁某江某某話說有事,并開車到華能超市接江某某龔某某到金帝夜市,那兒已經有二十幾個年輕人,后來又來了十幾個,總共有四十幾人。其中認識的有符浩、小某某、初兒、吉某、陳某丁,還有七八個是田某某塞的弟兄。當時“五哥”和“吉某”也在那兒,“吉某”帶大家一起去仙茗園。到仙茗園時,對方的人也到對面的農業(yè)銀行前面了,他們一共有6輛車,4輛黑色小某,2輛面的,都沒有下車,估計有四五十人。到仙茗園后,“五哥”和“吉某”、“初兒”、小某某先上樓到仙茗園去了。后來,陳某丁某江某某龔某某上去,三個人就在仙茗園的大廳里喝茶。

34、被告人黃某某供述,證實其和張某戊有親戚關系,跟著張某戊在社會上混的,是他把黃某某進王某乙、陳某丁某個圈子的。王某乙下面有李某庚、周某壬、汪某、陳某丁,還有一個搞貨場的矮個子男的;陳某丁某面帶有張某戊,龔某某、孫某、蛋某;張某戊帶有黃某某和黃某某;龔某某帶有曹某、龔某某,其他的就不清楚了。2007年夏天,黃某某跟著張某戊、孫某、蛋某、黃某某等人晚上到朝陽廣場的夜市攤上一個個看,看夜市攤上賣其他扎啤沒有,出去前,張某戊都叮囑大家發(fā)現(xiàn)夜市攤賣其他扎啤就收走。2008年初,陳某丁某安福鎮(zhèn)黃某某臺開了一家當鋪,陳某丁某排黃某某和黃某某林某某當鋪里做事,黃某某、張某戊、龔某某、曹某、龔某某等人沒事就到當鋪去,有時候就在當鋪睡,幫他守當鋪。那時,張某戊買了幾把殺豬刀,并在護豐市場內用1.5米的鋼管焊成管鎩放在了陳某丁某當鋪里。以便打架時嚇人、砍人。陳某丁某安排大家?guī)退u過一段某間的南帝檳榔。另外他在臨崗公路X號樁的棉紡廠搞過一個打水泥坪的小某程,安排張某戊、龔某某、龔某某、曹某、黃某某和黃某某為他在水泥坪上鋪收稻草。再就是王某乙、陳某丁某客擺酒,大家都去幫忙,特別是王某乙生第二個小某后在金穗賓館擺酒請客,從朝陽廣場到金穗賓館到處都是祝某的氣球拱門,并安排大家在金穗賓館餐廳前排成二隊列隊迎賓。

35、被告人龔某某供述,證實其通過龔某某認識陳某丁、張某戊。一開始陳某丁某排龔某某在他開的當鋪做事,后來參與了三中聚眾斗毆,臨澧縣中醫(yī)院打黃某某平及在臨崗公路打江某某車,和江某某等人在仙茗園茶樓下助威等。

36、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證實認識陳某丁、張某戊之后,慢慢就和他們成了朋友。陳某丁某邊除了張某戊之外,還有張某某兩個老表,黃某某、黃某某,他們都是臨澧縣烽火人。平時這些人一般不和陳某丁某在一起,都是和張某戊在一起的。陳某丁某什么事就喊張某戊,張某戊再調動黃某某、黃某某、曹某、龔某某他們,一喊就動。這些人和陳某丁某起干過一些違法犯罪的事,一是2009年2月,在朝陽廣場,曹某、黃某某、黃某某、何某、張某戊還有龔,將劉某某砍傷;二是2009年1月,在黃某某臺,曹某、張某戊等人將王某某侄兒打傷;三是2009年7月,龔某某在中醫(yī)院打架,也是陳某丁某的去。

37、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證實經過同學龔某某介紹認識陳某丁某,跟著陳某丁某社會。跟著陳某丁某張某戊、龔某某、龔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黃某某(“和尚”)都非常尊敬他,他安排給大家的事,我們都聽從。陳某丁某大家提供吃住,給大家零用錢。一開始陳某丁某排曹某黃某某在其開的當鋪里做事,后來當鋪關門后,他又安排曹某龔某某為他賣南帝牌的檳榔。陳某丁某家園賓館開了兩間房,一間他自己住,一間讓大家住,平時他看見大家沒有錢了,就會給零用錢。大家都喊陳某丁某“林某某”,陳某丁某王某乙喊“五哥”,曹某張某戊他們都喊王某乙為“五叔”,嚴某的說,王某乙是帶著陳某丁某,陳某丁某著張某戊和龔某某,張某戊又帶著黃某某、黃某某,龔某某下面帶著曹某和龔某某。林某某要求我們不能吸毒,而且還不喜歡我們留長發(fā)。

38、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07年,劉某某就知道彭某跟著王某乙了,他們一起搞了一個貨場。彭某的媽媽和劉某某的奶奶是姊妹,劉某某彭某叔叔。以前和彭某的聯(lián)系并不多,2007年,劉某某的爸爸被燒傷后,彭某幫了很多忙,劉某某比較感謝,于某和他的交往便多了起來。彭某經常和王某乙手下的江某某、王某某、周某壬、李某庚等人在一起,有時喊劉某某去,劉某某認得這些人了。李某庚是幫王某乙開車的,王某乙下面有陳某丁、彭某。陳某丁某面帶有張某戊、龔某某。彭某帶有江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周某壬、汪某、春某等人,他們也是跟著王某乙的。劉某某從2008年底租住在臨澧縣X鎮(zhèn)X街的旺旺西餅屋后面,當時租的是兩間房,后來王某某、盧某等人沒地某住,彭某要劉某某了一間屋給他們住,租金是湘軍廣告公司出的。彭某邀劉某某過幾件事:一是2009年7月打江某某車;二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去修梅某瓦廠處理一件與收賬有關的事;三是2009年上半年,臨澧縣中醫(yī)院死了個人,中醫(yī)院怕死者家屬鬧事,要王某乙?guī)巳兔?,王某乙喊彭某,彭某喊劉某某醫(yī)院維護秩序。中醫(yī)院之所以喊王某乙一是中醫(yī)院領某想給自己壯壯膽,二是嚇一下死者家屬,讓他們知道王某乙插手了這件事,叫他們不敢在那里鬧事。

3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實劉某某說彭某要大家出去做個事,于某就和他一起上了彭某派來的車,在去打江某某車時,彭某沒有告訴為什么要去打,在看守所王某某趙某關在一起,趙某說打車是為了石某的事。石某是他和“五叔”、彭某的事。彭某是王某乙的人,王某乙下面帶有周某壬、李某庚、陳某丁某手下,彭某帶的有王、劉某某、江某某、劉某某,通過去修梅某事看,彭某是聽“五叔”的,“五叔”說去就去,說走就走。

40、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實劉某某是通過蘇某識彭某的,一天劉某某蘇某某康達汽修廠上了彭某的車,蘇某某“這是丫哥,你反正沒事做,便跟著丫哥?!迸砟尘驼f“你以后沒地某睡,沒飯吃就打電話?!眲⒛衬骋?。用社會上的話講,就是認了彭某做老大,老大交待的事就要去做。跟著他有吃有喝不用工作。他經常帶劉某某去吃飯、唱歌,還給劉某某了半年房租。劉某某著彭某做了下面一些事:一是在臨崗公路打江某某車;二是去修梅某彩瓦廠,具體干什么不清楚;三是到停弦收賬等。

41、被告人琴某的供述,證實其之所以和王某乙他們攪在一起,一是王某乙是在社會上玩的,有錢有人,有勢力,很威風,跟他們在一起不怕被別人欺負,二是王某乙搞的有工程,其是搞鋁合金制作的,也想攀著他搞點事做,賺點錢用。這樣才同他們搞在一起,所以打江某某車那次,聽李某庚講是“五叔”有事,其二話不說就去了。

二、黑社會性質組某所實施的犯罪

(一)強迫交易

2006年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為控制臨澧縣第一期、第二期經濟適用房居住戶裝修用沙和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強迫交易作案3起。其中王某乙為主作案3起,詹某某、辛某己為主作案2起,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參與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7年4月,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為謀取非法利益,與臨澧縣X鎮(zhèn)八方樓居委會居民潘某琳、蔣某某、于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商量,決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某供應沙石。爾后,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等人采取未經房主同意、事先將沙石某放在待裝修的房間,采取威脅等手段,強行向第一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宗某、田某某、雷某等19戶高某供應裝修沙石,另一購房戶劉某某以要求供沙為名,被敲詐勒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宗某、田某某陳某某,證實了自己被強制供沙的事實。

2、被害人雷某陳某某,證實其買的經濟適用房是在2007年6月交房的,2008年2月才開始裝修,家里裝修用的沙石某一個叫“初兒”(辛某己)的本地某強賣給他的。裝修時就聽說有些住戶自己想搞裝修,結果東西剛運到院子里就被本地某一些伢攔某,還差點打起來,而且在交房之前,這些人就已經將沙石某放在房間里了,你不想用也得用。雷某本是打算自己搞裝修的,聽其他住戶這么講就有點怕,后來找好瓦匠師傅某房間看時,就發(fā)現(xiàn)房間里堆著沙石,而且每個房間都有。這樣更加不敢自己運東西裝修,免得到時候被人打了還沒有地某說。于某雷某朋友汪某珍幫這些本地某講一講,看能不能自己裝修。不久汪某珍把雷某到經濟適用房,說初兒來了。雷某給初兒講好話,便宜點,初兒一口回絕了,并說“都像你這么搞,還混個卵吧?!焙髞黼m經反復說情,還是向初兒交了900元錢的沙石某,而自己買沙最多400元錢。后來初兒堅持要搞水電安裝,水電安裝又花了900元錢,自己搞最多花200元錢。

3、被害人馬某陳某某,證實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裝修及沙石某應都是被迫讓詹某某、辛某己、潘某搞的,并證明他們幾人在裝修那段某間天天在小某里巡視,迫使住戶不能自己裝修,只能讓他們幾人裝修。購房戶還派代表去縣房管局、建設局反映過情況,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4、被害人朱某陳某某,證實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搞裝修準備自己買沙時,受到詹某某、辛某己的威脅,為了不惹麻煩,不得不購買了他們供應的沙。

5、被害人盧某、汪某、許某陳某某,證實其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搞裝修及沙石某應是被迫承包給潘某琳的。

6、被害人陳某某的陳某某,證實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的裝修及用沙都是被人壟斷,不準自己進行裝修。其家的裝修是詹某某安排人做的。

7、被害人曹某、黃某某、朱某、彭某、代某、諶某、洪某某、汪某、朱某陳某某,均證實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在房屋裝修時,被辛某己、詹某某、潘某等人強制供沙的事實,且曹某、朱某、彭某等人的陳某某還證明,其房子在裝修前,里面就已經事先被人堆放了沙石,不用都不行了。

8、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證實其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準備請親戚、朋友裝修時,受到“初兒”、潘某等一伙人的威脅,不得已只好請潘某他們裝修,花錢買平安。同時還證實她所購買的房屋在裝修之前就已經有沙堆在里面了。

9、被害人李某某陳某某,證實其家搞裝修時,不光沙是初兒等本地某地某們提供的,安裝地某磚也是他們派人來做的。他們說沒有找他們安裝水管,還強行要去了200元錢。另外請木匠來做時,他們也不同意,說沒有請他們的人做,最后給他們買了一條黃某某蓉王某某、請他們吃了一頓飯。

10、被害人劉某某陳某某,證實其女兒在購買臨澧縣第一期經適房后,裝修買沙時被辛某己敲詐了200元錢的事實。

11、證人江某某陳某某,證實其購買的經適房在搞裝修時,聽說克武吧、初兒以當?shù)啬车拿x強行賣沙,不買他們的沙就會有麻煩,搞不成裝修,便通過舅佬鄒某齊找他們說情,才被允許某己拖沙裝修,沙錢僅僅花了300元錢左某。

12、證人李某某陳某某,證實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住戶裝修的沙石某是被迫用的詹某某、辛某己的,否則就會被打。自己是在詹某某、辛某己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后才搞的裝修,90平方米的房子沙石某括運費才用了350元錢左某,比其他住戶用詹某某強行供應的沙便宜多了。

13、證人丁某的陳某某,證實其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住戶都是被迫購買的吉某、初兒供應的沙,否則就會被阻攔某允許某修;后來通過找八方樓當?shù)啬呈Y某某向初兒求情,才同意蔣某某為其拖沙、允許某自己裝修。

14、證人潘某證言,證實臨澧縣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一共有三棟,第一棟是劉某某承建的,第二棟是劉某某承建的,第三棟是羅某承建的。前期的拆遷以及修建過程中的沙卵石某應,及建成后住戶的裝修是潘某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搞的。潘某辛某己、蔣某某是以本地某參工參運本地某工程名義搞的,王某乙、詹某某則是和辛某己關系好,由辛某己帶進來的。在搞住戶的沙供應和裝修時,潘某蔣某某也不想和王某乙一起做了,就提出第三棟房子由潘某蔣某某去做,前兩棟由王某乙他們四個人做。雖說是分棟裝修,但是平時還是在一起,天天都在居民戶逛,看見有誰準備裝修了,就說是我們一起包了的,要由我們裝修,也就是打著王某乙的旗號。因為王某乙、詹某某他們都是在社會上混的,一般的人都聽說過他們的名字,誰都不敢得罪他們。

15、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完工后,辛某己他們就把沙吊進了住戶房間,不允許某戶自己去外面購沙。王某乙說把住戶裝修也拉過來做,能拉多少算多少,于某時要求參與,他們也同意了。后面住戶收房后,我們在墻面貼了告示,意思就是八方樓成立了社區(qū)服務隊,可以提供裝修服務,并留了自己和詹某某的號碼。但后來裝修并沒有強行搞,只是沙就必須用王某乙他們五個人供應的沙,沙錢按10-12元每平米收取。蔣某某、甘某某、江某某吧也為幾戶供過沙,可能都是關系戶,但都是經過辛某己同意了的。

16、證人蔣某某證言,證實第一期經適房建成后,王某乙、詹某某和辛某己便放出風來,這里的住戶裝修用沙都必須全某由他們搞,不允許某地某拖沙,蔣某某后就很煩,便和他們去談,他們講,讓蔣某某他們拖沙,他們付運費,沙拖來后再由他們聯(lián)系住戶,賣給住戶,蔣某某同意吵了起來,后他們允許某拖了六戶的沙。他們還一再講要收10元錢一平方,不要把價錢搞亂了,讓他們不好收錢。蔣某某劉某某拖沙后,初兒給打電話,問蔣某某是多少,蔣某某是700元錢,初兒便說“我給你700元錢?!彼馑际撬o我700元錢后,他找劉某某收錢,收多少蔣某某管。但是蔣某某有理他,但晚上劉某某到蔣某某里,說拖沙沒有找初兒他們,挑沙的都被趕跑了,蔣某某“不要和他們結仇,給他們買兩包煙抽?!庇谀硠⒛衬潮憬o了蔣200元錢,第二天早上,蔣某某老煙草局前將錢給初兒后,劉某某事才搞好。王某某吧、吉某、初兒他們這種卡著別人買沙肯定不行,這里的住戶都有很大意見,但知道他們是社會上玩的,不敢得罪。

17、證人蔣某某證言,證實第一期經適房住戶供沙時,蔣某某出和潘某負責一棟,王某乙他們負責前面兩棟,王某乙他們同意了。爾后買沙都是潘某負責的,蔣某某責運沙。住戶不愿意用也要用,因為都是以本地某名義供沙的,再說住戶都知道王某乙、吉某他倆是在社會上混的,想說也不敢說什么,為了圖安靜,只好用我們的沙。

18、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證實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主體工程及住戶的沙卵石某應和運輸是王某某辛某己、詹某某、蔣某某、潘某做的,路面硬化等附屬工程是王某某辛某己、詹某某三個人做的。搞第一期經濟適用房拆遷、主體工程和住戶的沙卵石某應和運輸其一直都沒去過工地,也沒過問過他們的事。沒有參與供沙,沒有到過現(xiàn)場,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某施過一次強賣行為,沒有分到一分錢。最后辛某己說沙卵石某應沒賺到錢,給其1000元錢,其沒有要。

19、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證實和辛某己、王某乙三個人搞了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路面硬化工程,否認和王某乙、辛某己搞了第一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的沙卵石某應和運輸;稱在第一期經適房的用戶供沙業(yè)務中根本沒有參與,也沒有參與分錢。

20、被告人辛某己的供述,證實第一期經濟適用房的拆遷主體工程和沙卵石某應、運輸及住戶的沙石某應以及裝修都是辛某王某乙、詹某某、潘某、蔣某某做的。2007年5月,第一期經適房主體工程完工了,辛某王某乙、詹某某、潘某、蔣某某、于某某談到了住戶的供沙及裝修業(yè)務。蔣某某和潘某提出分棟進行裝修和供沙,辛某明白他倆的意思,合在一起做沒有錢分,王某乙也同意了。后來決定第三棟的供沙和裝修由潘某、蔣某某做,第一、二棟的裝修由辛某王某乙、詹某某、于某某四個人做,其中于某某負責裝修方面的工作。我們在墻面上留了告示,并留了電話號碼,潘某和蔣某某只在第三棟留電話號碼。大家平時沒有事就在那里逛,看見哪戶準備裝修了就告知供沙和裝修是辛某王某乙、詹某某等人包了的,只準由我們來搞。給住戶供沙,也是依仗本地某這個借口,講穿了,更重要的是和王某乙一起搞的,因為王某乙是混社會的,帶有一幫手下,在臨澧縣名氣非常大,得罪他們只會自己找麻煩,這些住戶準備搞裝修時,我們也上門講過,是王某乙、詹某某等人搞的,這些住戶心里都清楚,也就不敢自己購沙搞裝修了。但住戶肯定是不愿意被強迫供沙的。我們把沙提前用升降機運到房間里,住戶不用也不行,即使有些住戶通過熟人打招呼自己拖沙搞裝修,也要通過允許。在供沙時和住戶也發(fā)生過沖突,但僅限于某,住戶最終還是要用我們供應的沙,吵不起作用。

(2)2009年4月,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建成后,被告人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再次共同商定,強行向該經濟適用房居住戶高某供應沙石,并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具體負責供沙事宜,還交待沙石某格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授權唐某某具有少價200元的自主權,多于200元必須向王某乙、辛某己、詹某某請示。爾后,唐某某采取逐戶威脅,暴力阻攔某住戶自行運沙等手段,強行向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全某、汪某、宋某等19戶高某供沙。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全某、尹某、裴某、李某庚、胡某某、董某、周某壬、汪某、宋某、祝某、李某庚、倪某、游某、鄒某、吳某某、余某、田某某、顏某、楊某某陳某某,證實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住戶裝修用沙是王某乙、辛某己、詹某某強行供應的,具體負責的是唐某某。在第二期經濟適用房樓下,貼有大量唐某某的供沙告示,如果住戶不買他們強行供應的沙或者自己拖沙,就會受到威脅。唐某某逐家逐戶的上門告知、威脅,如果不用他們供應的沙,裝修就會搞不下去,即使住戶通過關系給王某乙或詹某某或辛某己打招呼、讓其自行拖沙后,也要交“管理費”,按每平方米10-12元收取沙錢,挑沙上樓的運費另算。在經適房交房前,強行將沙堆放在部分住戶家中,在搞裝修時,經常有年輕伢在巡視,不準住戶自己購沙。

2、被害人祝某陳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祝某親筆書寫的證詞,證實房屋裝修用沙時被詹某某、辛某己威脅,最后被敲詐400元錢的事實。被害人劉某某勤、丁某柏的陳某某證實房屋裝修用沙時被唐某某脅迫,最后各被敲詐200元錢的事實。

3、證人舒某、丁某、王某某、周某壬、蘇某某、詹某某、戴某、賈某、祝某、張某戊、宋某、劉某某證言,證實臨澧縣第二期經適房住戶的沙石某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強行供應的事實。舒某、祝某、張某某證言還證實每戶裝修用沙包運費不超過300元。

4、臨澧縣經濟適用房第二期房主名單,證實了購買臨澧縣X組某人員,亦證明被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強行供沙的房主即在該名單之列。

5、臨澧縣經濟適用房中標公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臨澧縣經濟適用房(2008)情況簡介》、臨澧縣第二期經適房和廉租房概貌照片,證實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情況。

6、辛某己與河街社區(qū)丁某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證實河街社區(qū)的運輸業(yè)務由辛某己等人承攬。

7、唐某某遺留在墻體上的廣告照片,證實唐某某具體負責向臨澧縣第二期經濟適用房購房戶供沙的相關事實。

8、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完工之后,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三人商量住戶供沙怎么搞,當時三個人就講第一期的住戶供沙沒有賺到什么錢,這一次要好點搞,少講情,誰講情就從誰分的錢里面扣。并且講了不如專門請個人來管這件事。王某某說請?zhí)颇衬硜砀氵@件事,詹某某和辛某己也都同意了。三人給唐某某交待,由他負責給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住戶供沙和收錢,不準住戶自己去購沙,有事就給詹某某和辛某己打電話。住戶的沙錢按住戶的住房面積算,每平方收12元,最少要收10元,唐某某只有少200元的權利,超出200元要通過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三人允許。

9、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證實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住戶的沙石某應是詹某某王某乙、辛某己三人包給唐某某的。

10、被告人辛某己的供述,證實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修建過程中的沙卵石某應、運輸以及住戶的沙石某應是辛某王某乙、詹某某三個人做的。第二期經濟適用房主體工程完工之后,三人每人分了2萬多元,后三人就談住戶供沙方面怎么搞,王某乙講第一期的住戶供沙沒有賺到錢,這一次要好點搞,也要少講點情,誰講情就從誰分的錢里面扣。辛某詹某某都同意了。辛某議不如專門找個人來管這事,王某乙也同意了,并喊了一個叫唐某某的人和大家見面,并交待他說不準住戶自己去購沙。有人自己拖沙就攔某不準進,并要他在那里貼個告示,用沙就和他聯(lián)系。并給唐某某講了價格,每平方收12元,最少要收10元,他只有少200元的權利。超出200元的要通過我們允許。

1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證實臨澧縣經濟適用房第二期是舒某開發(fā)的,共有72套經濟適用房和一些廉租房,經適房是需要住戶自己裝修的,廉租房是裝修好的。唐某那里幫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賣過沙。他們請?zhí)颇成呈且驗樘颇成婵祝酶闶滦?,有什么糾紛他們三個人負責,唐某做事。他們定了裝修用沙的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12元計算,說情少錢就要找他們;另外安排唐某告示,讓住戶裝修用他們運的沙。告示內容是他們講好的,大體意思就是“經濟適用房各住戶必須要用下河街居委會運輸隊提供的沙”。告示是按照他們三個人講的去做的,貼在經濟適用房的周某壬醒目處,告示上還留有唐某手機號碼(略)。唐某證實X號樓的X室戶主姓王,是個老頭,戴某高某近視眼鏡,因沒有經三個老板的同意,自己拉沙進來,被吉某、初兒攔某,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某頭還報了警,但最終他用自己拉的沙還是給初兒交了管理費。從王某某頭的事之后,便沒有人敢不經王某乙的同意,自己運沙了。唐某了49戶住戶的沙錢共計36200元,雖然王某乙講不要用本子記賬,但唐某把賬搞錯還是用日記本記賬了的,每收一個住戶都記房號和金額,這個日記本直到王某乙被公安局抓了之后唐某撕掉,撕之前就牢牢地某住了總戶數(shù)和總錢數(shù),便于某后和他結賬。唐某他們賣沙的工資是每賣一戶得100元,共得了4900元,現(xiàn)在手里還剩6200元。從沙廠買沙花了14400元(含運費);“初兒”拿走了1000元;“初兒”的老婆出車禍后送去1000元,他要了1000元;王某乙他們在和下河街居委會簽合同時要送去7500元;再就是應得工資4900元(49戶每戶100元),余下就只有6200元了。

(3)2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取得湖南重慶啤酒國人有限公司生產的桶裝“國人純生啤酒”經銷權后,在該啤酒桶上貼上“桶裝鮮啤王某某專賣”彩色標志,并寫上“臨王某某”字樣,人稱“王某某扎啤”。為了壟斷臨澧縣夜市扎啤市場,謀取非法利益,王某乙親自帶領某告人陳某丁某手下到每個夜市攤點借開業(yè)吃飯捧場的名義,警告夜市經營攤主“不準銷售其他扎啤,只準銷售王某某扎啤”;并安排被告人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張某戊等人不定期巡查夜市攤點,禁止夜市攤主銷售其他品牌扎啤,威脅、恐嚇扎啤分銷商不準在夜市上銷售扎啤。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徐某、陳某某、徐某、湯某、朱某、賈某的陳某某,證實了王某乙強制夜市攤主只準銷售王某某扎啤的事實。

2、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證實其搞夜市生意時銷過王某某扎啤。在搞夜市生意之前,聽一些夜市老板講,在王某某扎啤上市之前,夜市上賣過一種小某的國人扎啤,王某乙搞扎啤生意后,就帶人到夜市上巡視,不準夜市上的人再賣國人小某扎啤,那個陣勢把一些夜市老板會嚇死,搞生意的人哪敢得罪這些社會上的人,都想圖個安靜,后來慢慢的就在整個偉星夜市街形成了只賣王某某扎啤的規(guī)矩。其夜市開張某戊幾天,王某乙?guī)Я怂奈鍌€年輕伢到其的夜市上吃過一次飯,當時他們也點了扎啤,點扎啤的目的就是看是不是賣的王某某扎啤。他們走時還交代以后就賣王某某扎啤,不賣其他的扎啤。

3、被害人彎某陳某某,證實其在臨澧縣X鎮(zhèn)X街經營“彎某腸子館”,是在2007年5月中旬開始營業(yè)的,開業(yè)的時候聽其他的夜市老板講,現(xiàn)在偉星夜市只能銷王某某扎啤,沒有其他的扎啤可以賣,都形成規(guī)矩了。當時還不信,就到其他夜市看了看,果然是這種情況。其怕惹麻煩,怕得罪王某乙,就自覺的銷王某某扎啤,有一次,王某乙還親自帶了一個20多歲的伢到其的夜市上講“以后只能銷王某某扎啤,不準銷其他扎啤,照顧某下生意?!蓖跄衬呈峭ㄖ滗N他的酒。如果因為銷酒得罪了他,即使他不直接找茬,安排手下的伢找茬鬧事,生意根本就沒有辦法做下去。

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某某,證實2008年整個偉星夜市只有王某某扎啤可以銷售,沒有其他的扎啤銷售。并聽其他的夜市老板講,其他夜市開張,王某乙都會帶人去捧場,對老板交代只銷他的王某某扎啤。

5、被害人羅某的陳某某,證實其從2008年4月開始在偉星開夜市,店名叫“紅火火”。2008年整個偉星夜市只有王某乙經營的王某某扎啤銷售,沒有其他品牌的扎啤。

6、被害人何某陳某某,證明了其開始搞夜市時,聽說夜市攤有人因為賣了其他牌子的扎啤被王某乙手下的人將酒砸了。2007年搞夜市時,濱河路的夜市都很規(guī)矩,只賣王某某扎啤,沒有賣其他牌子的扎啤。并且王某乙還帶人到各個夜市攤巡視,一般都是隔天就到各夜市攤吃飯,目的是為了視察。

7、被害人徐某的陳某某,證實2008年5月搞夜市的時候,夜市攤上就只有王某某扎啤賣了,并且在夜市剛開始營業(yè)時,被辛某告知“以后客人喝扎啤就只準買王某某扎啤,就是客人想喝其他品種的扎啤也沒有,現(xiàn)在整個朝陽廣場夜市只有王某某扎啤,王某乙已經把扎啤市場規(guī)范好了?!北恍聊尺@么警告后,其夜市攤就只賣王某某扎啤了。并且還證實朝陽廣場的其他老板都接到過通知,只準賣王某某扎啤。夜市攤主不敢得罪他,都知道王某乙是社會上打流的,手下有一幫人跟著跑,大家當然怕他,不敢去得罪他,免得惹麻煩。

8、被害人楊某某陳某某,證實其在朝陽廣場經營夜市,店名叫“合口燒烤”。王某某扎啤上市前,夜市市場上有多鐘扎啤銷售,王某某扎啤上市后,就只有王某某扎啤了。還證實2007年5月,其接到辛某某通知“五哥現(xiàn)在賣王某某扎啤,以后朝陽廣場就只準賣王某某扎啤了”。

9、被害人巫某陳某某,證實2006年之前經營的廖某大排檔銷過金龍泉和國人小某扎啤,后來整個夜市街都只銷售王某某大桶扎啤了。還證實2006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扎啤上市沒多久,王某乙和他妻子來夜市攤吃東西,實際上是讓攤主明白他是來巡視王某某扎啤銷的怎么樣,并交代巫某以后要銷王某某扎啤。后來也聽到其他夜市老板講接到過只能賣王某某扎啤的通知。

10、被害人龔某某陳某某,證實其在臨澧縣X鎮(zhèn)X街東頭開了一家餐館,叫“戰(zhàn)友餐館”,白天做餐飲,晚上做夜市。2007年前其餐館什么牌子的扎啤都賣,比如金龍泉小某扎啤、澧州國人小某扎啤,只要銷酒的送來,都可以放在餐館里賣,當時主要還是銷國人小某扎啤,因為客人比較喜歡這種扎啤,銷量比較好,并且送酒的經銷商劉某某和其關系好。大概2007年5月的時候,其餐館開始經營夜市時,便讓劉某某開始給餐館里送國人小某扎啤,但是沒銷幾天就遇到了麻煩。一天晚上7時許,其餐館正在營業(yè),進來幾個年輕伢,他們一進來就問誰是老板,并自我介紹是銷王某某扎啤的人,其中李某庚還問是不是銷其他扎啤了,李某庚見柜臺上擺著國人小某扎啤,指著小某扎啤兇道“這種小某的扎啤不準賣,只準賣大桶的扎啤?!逼渎牶缶驼f“客人要么的酒就賣么得酒,再說這種小某扎啤還好銷些?!边@四個年輕伢一聽,立即翻臉吼了起來,其中李某庚指著其吼“跟你講了不準銷,你還pU嗦個卵?!闭f完就提起一桶國人扎啤丟到餐館外的人行道上,另外三個伢中也有人提了一桶丟到外面。

11、被害人郭某、劉某某陳某某,證實2005年夜市市場上什么啤酒都可以銷,自從王某某扎啤上市后,小某的國人扎啤就退出市場了。2006年中期,王某乙在朝陽廣場設了一個賣扎啤的網點,并派專人負責在夜市上銷王某某扎啤。并且夜市攤老板都得到通知,以后朝陽廣場就只能銷王某某扎啤了,其他的扎啤都不能銷。后來朝陽廣場夜市就形成了只賣王某某扎啤的規(guī)矩。還證實2007年受到幫王某乙銷酒的辛某某威脅,說只能賣王某某扎啤。

12、被害人顏某陳某某,證實2005年夜市攤上有金龍泉、國人小某扎啤等啤酒,客人需要什么酒,就銷什么酒,到了2006年后就只有王某某大桶扎啤,并且得到王某乙等人的通知,除了王某某扎啤其他的扎啤都不能銷。還證明王某乙銷王某某扎啤后,每次有新夜市開張,他都會帶一幫人到夜市來吃飯喝酒,并向老板交代以后要銷王某某扎啤,搞得像示威一樣。2008年的一天,客人堅持要喝小某扎啤,于某其就要“老段”送來幾桶金龍泉扎啤,正好被送酒的辛某看到,辛某拿起一扎酒朝地某一砸,并威脅“五哥講了夜市上賣扎啤就只能賣王某某扎啤,如果再賣其他扎啤,對你不客氣。”當時顏某沒有吭聲,知道辛某某老板是王某乙,事情鬧大了吃虧的是自己,他們可以隨便找個茬搞她。隨后老段某不敢再送酒了,也怕被王某乙等人毆打。

13、被害人劉某某陳某某,證實其在臨澧縣X街開了一家江某某商行,主要經營煙酒副食,還兼營給縣城的餐館和夜市攤送小某國人扎啤。2006年夏季中段某,王某某吧在縣城夜市經營王某某扎啤后,就命他們其他扎啤的代銷商強行退出夜市市場,并多次警告、威脅他們不準送扎啤進夜市,如果不聽就砸他們送的扎??;被害人劉某某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李某庚是參與警告、威脅他不準再送扎啤進夜市的人。

14、被害人劉某某陳某某,證實其以前幫重慶清爽啤酒和國人小某扎啤的臨澧總經銷蔣某某銷過一年多的國人小某扎啤,2006年5月開始做,當時主要是送餐館和偉星夜市幾家熟悉的夜市攤點,一天下來能賺60多元錢。2006年7月份左某,王某某大桶扎啤進入夜市市場,并安排專人在夜市上放扎啤賣,當時聽別人講,以后夜市上只能銷王某某扎啤,其他扎啤不能在夜市上銷。不久偉星的幾家夜市攤點不知何某因也不怎么要劉某某送小某扎啤了。2007年夏季情,蔣某某為避免下面的分銷商之間惡性競爭,就給分銷商分了銷售的范圍,劉某某要送偉星幾個熟悉夜市攤和朝陽廣場夜市。劉某某夜市上送酒沒幾天,廖某大排檔的老板就給劉某某電話說“老劉,你放在夜市上銷的酒被王某某扎啤的幾個伢看到了,他們講的不準賣別的扎啤,并要把你的扎啤摔掉,你還是來一下?!眲⒛衬陈犘睦锞途o張某戊來,知道王某某扎啤是王某乙搞的,如果現(xiàn)在趕過去被這伙人打一頓劃不來。正在猶豫時,又一個電話打進來,有個男人質問道“你是不是送國人小某的,你曉不曉得夜市上不準銷別的扎啤,現(xiàn)在你馬某把酒收走,否則就把你的酒丟到河里去?!闭f完對方就掛電話了。劉某某完電話后騎車趕到廖某排檔,問廖某老板怎么回事,廖某老板說是有四個年青伢在他的排檔內看到國人小某扎啤,就問扎啤是誰送來的,并警告他不準賣小某扎啤。第二天下午4時許,劉某某偉星夜市去收小某扎啤,在將小某扎啤搬上車時,有四個年青伢過來,其中一個年青伢子說道“你就是送國人小某的老劉某某市上的扎啤被王某某扎啤承包了,你再到夜市上送就都給你砸了?!闭f完其他幾個伢就上來提著扎啤要丟,劉某某狀急忙求他們不要丟。接著對方就說“今天就饒過你,如果你再往夜市攤上送扎啤,就連人帶酒一起丟到河里去?!钡诙靹⒛衬程旌闵绦姓业绞Y某某和王某某,并將王某乙的人威脅不準送夜市的事告訴他們,希望他們出面講一講,否則生意做不下去。誰知蔣某某兩口子聽后說“王某乙是么的人都清楚,他送酒的地某你們不要送了,他愿意哪么搞就哪么搞,反正惹不起他,你們也不要惹麻煩上身?!?/p>

15、被害人周某壬陳某某,證實2007年5月開始幫蔣某某銷售小某國人扎啤的,才搞了一個月,就被銷王某某扎啤的人威脅,不準銷國人小某扎啤,其怕惹麻煩就沒有銷了。

16、證人段某證言,證實臨澧縣夜市扎啤被王某某扎啤壟斷的事實。

17、證人蔣某某證言,證實2005年蔣某某侯某、史某合伙經營銷售國人小某扎啤,當年銷售的生意很好,市場上只有“金龍泉”扎啤競爭,但金龍泉扎啤品質一般,再加上是市場正常的公平競爭,沒有什么沖擊。2006年夏季,王某乙搞的國人大桶扎啤上市后,就聽到社會上傳的夜市上只能銷王某乙的大桶扎啤,而且分銷商給夜市送酒,有些夜市老板都不怎么要了。一些分銷商都向我蔣某某映,說以后小某的扎啤不能在夜市上銷了,夜市上只能銷王某某扎啤,而且一些夜市老板也不敢銷小某扎啤了,蔣某某王某某有一些害怕,就交代下面的分銷商劉某某等人,以后只要王某某吧涉足的夜市都盡量不要去送酒,只送餐館,能賣多少算多少,免得到時候和王某乙發(fā)生沖突,惹來麻煩。

18、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在2007年左某開始經營大桶澧州國人扎啤,主要是銷往臨澧縣夜市攤點。還證實了王某乙經營大桶國人扎啤后,為了避免沖突和麻煩,其經營的小某國人扎啤只銷售餐館,沒有銷售夜市攤了。

19、證人劉某某、劉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和其妻子晏某取得大桶國人扎啤臨澧縣代理權的事實。

20、證人晏某證言,證實2006年剛開始接手國人大桶扎啤時,主要是將酒推銷出去,讓夜市攤主知道這種扎啤現(xiàn)在是誰在經銷,所以其和丈夫王某乙就經常帶一幫人到夜市攤去吃飯捧場,如果有新夜市攤開張某戊話,那一定是要去捧個場的,并交代夜市老板以后要多照顧某啤生意之類的話。每次去夜市攤,有時候是丈夫王某乙的一些朋友,有時候是跟著他玩的一些小某,如李某庚、陳某丁,但他們去的次數(shù)不是很多。2006年是直接將酒送到夜市攤,2007年改了模式找了幾個分銷商專門銷扎啤,并負責給各夜市攤打酒賣,我們只負責將酒批發(fā)給他們,再就是給他們劃分銷售地某,象朝陽廣場就是由辛某負責銷,偉星夜市由老段某門銷售。每桶35至37元的價格從澧縣廠家進來,再以60元的價格批發(fā)給他們,他們是以每扎12元銷給夜市攤,夜市攤老板每扎要分得5元錢,每大桶扎啤可打11小某,一桶下來分銷商除去本錢可以賺20多元錢。分銷商是不開工資的,銷的多就賺的多。

21、證人辛某某證言,證實2007年辛某責朝陽市場夜市的王某某扎啤銷售,平均每晚銷14桶左某。2008年負責整個縣城銷售,平均每晚銷售30多桶,生意之所以這么好,主要是整個扎啤市場維護的好,沒有其他品牌的扎啤進來競爭。在這之前,有金龍泉扎啤和澧州小某扎啤幾種,當時和辛某樣銷售金龍泉的還有老段,到后來都成了王某乙的分銷商,專門給王某乙銷國人大桶扎啤。

22、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是2006年夏季開始搞扎啤生意的。楊2006年開始給他賣酒,2007年搞了一個夏季,2008年因工資問題沒有幫他搞,2009年王某乙又請他去銷了一季的酒。其只負責專門送酒進酒,市場都是王某乙自己維護的。他安排了辛某和叫老段某人專門銷售王某某扎啤。

23、劉某某與劉某某、王某乙于2006年3月21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劉某某與王某乙于2007年4月20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劉某某與晏某于2008年4月20日簽訂的《(桶裝)國人鮮啤酒銷售合同》、2007年度5月—9月的《湖南重慶啤酒國人有限責任公司收據(jù)》、王某乙銷售扎啤的筆記本三本、軟皮本兩本、國人扎啤酒桶一個,證實王某乙、晏某取得(桶裝)國人鮮啤在臨澧縣的總代理權及在臨澧縣銷售扎啤的事實。

2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王某某澧縣重慶啤酒廠扎啤銷售的臨澧縣總代理,下面負責銷售的分代理是辛某和段某權。開始扎啤銷售不是很好,后來王某某常帶朋友到每個夜市上吃飯,和別人商量銷售王某某扎啤。比如每一個新開張某戊夜市以及沒有銷售王某某扎啤的夜市,王某某帶朋友到他那里去吃飯,要他們銷售王某某扎啤。2006年剛開始銷國人大桶扎啤時,為了將酒推銷出去,讓夜市攤老板知道這種扎啤現(xiàn)在是誰在經銷,所以王某某妻子就經常帶一幫人到各夜市攤去吃飯捧場,李某庚、周某壬、陳某丁、汪某等人都和王某某起去過,如果朝陽廣場和偉星有新夜市攤開張某戊話,那一定是要捧場的。到各夜市攤去吃飯捧場主要還是為了推銷扎啤,一般都會交代夜市老板以后要多銷王某某扎啤。

25、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王某乙在搞扎啤生意時,陳某某他帶人到臨澧縣城的夜市攤點巡查,并警告夜市老板只準銷王某某扎啤。那段某間只要晚上沒事,王某乙就讓陳某某車和他到夜市上去轉轉,并向夜市攤老板交代幾句,告訴他們大桶扎啤是王某乙經銷的,另外王某乙也常帶他到夜市去宵夜,并要夜市老板多銷大桶王某某扎啤,除了這些外,只要縣城朝陽廣場和偉星沿河街有新的夜市開張,王某某會帶一些人去吃飯,名義上是吃飯,實際上是交代老板以后只能銷王某某扎啤。2007年在巡查夜市時遇到過幾次銷別的扎啤的情況,在偉星夜市遇到過兩次,是在“廖某”夜市和“水上夜市”,在興隆街的“戰(zhàn)友”夜市遇到過一次。當時發(fā)現(xiàn)后不但威脅老板和送酒的人,還砸過酒。

2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5月份左某,王某某扎啤才上市時,王某乙就講要將扎啤市場徹底壟斷死,不準其它扎啤在夜市上銷售,這話李某庚也講過,后來王某乙還帶我們一幫人到朝陽廣場和偉星夜市巡視過幾次,差不多每次都是開的王某乙的凌志車,是和李某庚、汪某、陳某丁某個人去的,另外陳某丁某帶張某戊一幫人也去巡視過。2007年在巡查夜市時發(fā)現(xiàn)有銷售其他扎啤的,當時不但威脅老板和送酒的人,還砸了幾回酒。

27、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實王某乙在銷售王某某扎啤的時候,王某乙?guī)ьI某某、陳某丁、黃某某、黃某某、周某壬、李某庚等人在臨澧縣X路夜市攤威脅攤主只準銷售王某乙所代理的王某某扎啤,不準銷售其他扎啤。因為王某乙想壟斷縣城的扎啤市場,于某就只準那些夜市攤主銷他的王某某扎啤,而不準銷其他牌子的扎啤,碰到那些不聽話的夜市攤主,王某乙就帶大家去威脅說要砸他們的夜市攤,讓他們的生意做不下去。

(二)敲詐勒索

2006年8月的一天下午,臨澧縣X村民鄒某在臨澧縣X鎮(zhèn)X街一茶館內與楊某某、李某庚等人打牌時,李某庚懷疑鄒某偷牌搞了名堂,要其退錢,楊某某亦找鄒某錢,并將該情況電話告知其夫游某。游某得知后,給被告人王某乙打電話,要其幫忙。隨后,王某乙邀約被告人陳某丁某游某趕到該茶館,因鄒某已回家,王某乙、陳某丁某人又駕車趕至鄒某租住屋,令鄒某3000元錢了事。鄒某稱身上沒錢,王某乙等人便要鄒某銀行取錢。隨后,鄒某被帶至中國農業(yè)銀行臨澧支行一自動取款機前,被迫取出3000元現(xiàn)金交給游某。后游某為表示感謝,送給王某乙一條硬盒“芙蓉王”香煙。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鄒某陳某某,證實2006年6月的一天下午,游某以鄒某婦打牌搞了名堂為由,帶了十多人強行將鄒某到縣農業(yè)銀行取了3000元錢給他。

2、證人游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夏天的一天16時許,游某妻子楊某某打電話說她和鄒某等人在茶館里打麻將時,捉到鄒某牌搞名堂,鄒某不退錢。于某,游某了王某乙、陳某丁,強行要鄒某農業(yè)銀行大門口的自動取款機上取了3000元錢給游,后游某王某乙買了一條黃某某芙蓉王某某煙表示感謝。

3、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其聽全某講鄒某同幾個女的玩麻將搞名堂當場被捉,準備走時被幾個伢堵住了,并叫她退錢,后來她給別人退了6000元錢。

4、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鄒某麻將時偷麻將牌,她告訴游某后,游某找人要鄒某了錢。

5、證人全某證言,證實當天接到電話,說鄒某楊某某等人打牌時搞名堂,其回到茶館發(fā)現(xiàn)楊某某等幾個女的以及剛吧等幾個年輕人坐在茶館里,鄒某不在茶館里。后來楊某某喊來游某以及陳某丁某群社會上的伢,找鄒某煩。事后聽說游某、陳某丁某人找鄒某了3000元,鄒某李某庚也退了3000元。

6、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的一天下午,其與鄒某等人玩麻將,發(fā)現(xiàn)鄒某名堂,于某借故上廁所給張某戊妹打電話說有人搞名堂。隨后張某戊妹就來了準備抓現(xiàn)行。于某李某庚上桌玩了幾把,最后一把李某庚自捉到那女的手上有麻將子,她當時無話可說,李某庚要她退錢,說“贏多少退多少?!编u某答應。李某庚給弟弟李某庚打電話叫他過來。他當時帶了兩個朋友過來和鄒某,鄒某應退3000元錢。這時另一個玩牌的女的也在打電話,不一會就來了輛白色的面包車,鄒某走了,白色的面包車也跟著走了。

7、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其接到姐姐李某某電話,說她在茶館里打牌有人搞名堂,被捉到了,要其過去看一下。李某庚兩個朋友過去后,問李某庚是怎么回事,她指著一個30多歲的女的說“她打麻將時偷子,被捉住了。”李某庚時覺得姐姐輸?shù)挠植欢?,就說算了。事后聽說另一個女的打電話也喊人來了,其中一個是陳某丁,他們來后找到那個搞名堂的女的,搞了3000元錢。

8、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在整起事件中,其沒有說一句話,沒有得一分錢好處,也沒有收游某某煙,陳某丁某游某喊的。

9、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6年的8、9月份的一天下午,游某說他的妻子和別人打牌時,被人“殺兜”搞名堂了,王某乙?guī)ш惸衬乘麄兂隽祟^,要那個搞名堂的女人將錢退了。

(三)尋釁滋事

2005年2月至2008年11月間,該組某尋釁滋事作案3起,其中被告人王某乙為主作案3起;被告人陳某丁某主作案2起;被告人李某庚、周某壬為主作案1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11月7日上午,臨澧縣城關信用社主任李某庚在丁某廣場找“旺豐網吧”老板羅某收取貸款,雙方發(fā)生口角并扭打。李某庚當即給被告人王某乙打電話,請求幫忙。稍后,王某乙與被告人陳某丁、龔某某趕到該網吧,陳某丁、龔某某對羅某一頓拳打腳踢,爾后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羅某陳某某,證實2008年11月份左某的一天9時許,臨澧縣城關信用社主任李某庚和一名工作人員找羅某貸款。羅某現(xiàn)在沒錢,李某庚打了羅某耳光,羅某李某庚拳,二人扯在一起。李某庚拿手機打電話,只過幾分鐘,來了一輛車,下來幾個人,羅某識有的王某乙、陳某丁。陳某丁某另幾個伢就對羅某打腳踢。打了后,那些伢就跑了。

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08年11月份的某天,李某庚信貨員曾某到丁某廣場找開網吧的羅某催收貸款,羅某沒錢還,二人扭打起來。李某庚用手機給王某乙打電話,說自己在丁某廣場被人打了,要他過來一下。過了幾分鐘,王某乙就開車和陳某丁某及不認識的一個年青伢來了。來的時候,李某庚羅某還在撕扯,陳某丁某那個年青伢就上去對羅某拳打腳踢,打了幾分鐘,陳某丁某王某乙及那個不認識的伢就走了。

3、證人曾某證言,證實李某庚和羅某扭在一起,后李某庚打電話,約過了幾分鐘,來了一輛車,下來幾個伢,曾某認識王某乙,另三四個人都不認識。這些伢來后就對羅某拳打腳踢,打了之后就跑了。

4、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2008年11月份,李某庚收貸時被一個貸款戶打了,張某戊李某庚被打后,便上前打了那個人一拳,接著李某庚旁邊的幾個年青伢也上去對那個人拳打腳踢。那幾個伢應該是李某庚喊來幫忙的。后來知道其中一個是王某乙,但他沒有動手。

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2008年11月份左某一天11時許,王某某陳某丁某臨澧縣金帝大酒店吃酒,途中接到李某某電話,說他在丁某廣場收貸款被人打了。王某某陳某某到丁某廣場女子茶樓下面,看見李某庚及信用社的一些人在和一個姓羅某貸款戶爭吵。龔某某不知什么時候也來了。信用社的那個司機就和姓羅某貸款戶打了起來,陳某丁某龔某某也上去對那個人拳打腳踢。之后安福派出所的警察來后將李某庚和貸款戶帶走了。

6、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8年11月份左某的一天11時許,陳某某王某乙、龔某某去金帝酒店,王某乙接了一個電話,然后對陳某某龔某某說:去丁某廣場一趟,李某庚在丁某廣場有一點小某,去看一下。到了丁某廣場后,陳某某李某庚和一個年青伢在那里撕扯,于某就要龔某某上去打那個撕扯李某某人,龔某某對那個伢拳打腳踢,打了之后,龔某某就跑了。

7、共同作案人龔某某的供述,證實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龔某某到陳某丁某電話,說在丁某廣場網吧前面有點事。龔某某那里時,看見王某乙和陳某丁某站在那里,另外還站的有些人,全某是三四十歲的人。陳某丁某龔某某后,就對龔某某,等下把那個人嚇一下,說完就指給龔某某。當陳某丁某前推了那個人一下,并打了那人一拳后,龔某某上去朝那個人踢了一腳,那個人被踢倒在地某。陳某丁某要龔某某走了。當時王某乙沒有動手。

(2)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臨澧縣X鎮(zhèn)“郵政廣告”老板顏某與“博藝廣告”老板虞某因發(fā)布戶外廣告橫幅產生了矛盾,顏某即電話告知了被告人王某乙,請求幫忙。王某乙便安排被告人周某壬帶人去查看情況。周某壬與被告人李某庚、汪某等人趕到后,將虞某毆打了一頓,爾后逃離現(xiàn)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虞某陳某某,證實虞某臨澧縣“博藝廣告”老板。2006年至2009年臨澧縣X區(qū)廣告經營權出讓后,城區(qū)廣告經營權就基本上被壟斷了,尤其是2007年“湘軍廣告”公司將城區(qū)廣告經營權買斷后,就完全某斷了臨澧縣X區(qū)的廣告市場,其他廣告業(yè)主都不能經營城區(qū)戶外廣告了。2007年12月底,虞某酒管辦打的橫幅標語,掛在朝陽街X路,約有20條,因為虞某道戶外廣告業(yè)務被“湘軍廣告”壟斷了,于某就給“湘軍廣告”的顏某打電話,說掛橫幅每條給“湘軍廣告”公司50元,她同意了。一天中午,顏某要虞某錢去,虞某有去,她就派了四個伢開著一輛桑塔納到店子里來找虞,將虞某行拉上他們的車,帶到“郵政廣告”的店子(“湘軍廣告”的前身),虞某朋友蔣某某打電話,要他喊幾個人過來。他當時沒有在臨澧,打電話喊了幾個人過來,其中一個是佘市人“黃某某”。他們去后因和顏某派去的幾個伢認識,就說,不要緊,不會打架的,他們就走了。這期間王某乙也去了,他帶了兩個人去那里,他去了也沒有說話,等了一會就走了。虞某顏某談價格方面的事,顏某要收80元每條,虞某同意,她店子里的幾個伢打了虞某部幾下,還踢了虞某腳,當時朋友李某庚紅過來調解,虞某按80元每條給她付了錢,當時顏某還打了收條。給他們錢后沒多久,虞某朝陽廣場經過時,看見有人在扯虞某橫幅,就過去制止,他們說是顏某讓扯的。

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其是“湘軍廣告”的股東之一。2007年,其和顏某合伙經營“郵政廣告”,當時花了80000元錢找縣X區(qū)的橫幅、條幅經營權,其他業(yè)主就不能經營這項廣告業(yè)務了。有一天“博藝廣告”老板找到顏某,說交點錢要掛幾條橫幅,顏某同意了。事后顏某說這個人是一個熟人介紹的,讓他掛一下,當時說好一條橫幅收30元錢,總共掛十條。這個業(yè)主開始交了100元錢,打200元欠條,后來他總共掛了25條,感覺被他欺騙了,要他加錢,否則就給他鉤掉。他當時不同意加錢,王某某和店子里專門掛橫幅的何某傅某朝陽東街鉤他的橫幅,當時鉤的時候那個人也在場,他不讓鉤,還拉拉扯扯起來,這時正好弟弟王某某開車經過,那老板見王某某個子很大,就不敢拉扯了。于某王某某鉤掉了15條橫幅回“郵政廣告”的店子。這個人隨后喊了三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來店子要橫幅,王某某交錢就給他,他也不交錢,還揚言不給橫幅就將店子抄了。這時顏某在店子里聽了很生氣,就打電話給王某乙。過了一會,李某庚帶了兩個年輕伢來了。對方的三個伢可能認識李某庚,和李某庚講了幾句后就走了。他們走后,就只有“博藝廣告”的老板在了,他見喊的人走了,就答應給錢,王某某將欠條給了他,誰知他拿起就撕了,接著塞進嘴里吃了,賴著不想給錢,李某庚見后就打了他一耳光,另外兩年輕伢也上去踢了他幾腳,其中有個伢順手拿起煙灰缸就準備往他頭上砸,被王某某住了。這老板見形勢不對,25條橫幅他給了1000元錢。

3、證人顏某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顏某去店子的路上,接到一個員工的電話,說隔壁“郵政廣告”店子里有人鬧事,圍了很多人,顏某給王某某打電話,可是電話打不通,顏某打電話給王某乙,告訴他店子里有人在鬧事,叫他去看一下,他當時說在外有事。顏某了“郵政廣告”店子后,看見“博藝廣告”的老板在店子里,王某某正在和他爭論,差點打起來。他們爭了一會兒,才知道“博藝廣告”的老板掛了橫幅,又不愿交那么多錢,還喊了幾個年輕伢到店子里鬧事。顏某后也很氣憤,要員工報了110,110的民警去了之后,調解了一會就走了。后“博藝廣告”的老板答應給錢,要王某某將欠條給他,王某某就把欠條給了他,誰知他一拿起欠條就塞進嘴里吃了,這時李某庚就上去搶欠條,用拳頭打了他幾下,用腳踢了他兩腳。李某庚和王某乙關系很好,具體他是什么時候去的沒有注意到,可能是王某乙叫他去的。李某庚去后,和“博藝廣告”老板帶的年輕伢認識,相互間說了幾句話后對方就走了。過后顏某李某庚他們三個人買了三包芙蓉王某某,事情處理完了之后王某乙到了一下現(xiàn)場。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自己未到現(xiàn)場,雖給周某壬打過電話,只是礙于某顏某同學情面不得已為之,但并未要求周某壬去打人、鬧事。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當時王某乙給周某壬打電話,說“郵政廣告”店子里出了點事,要他帶幾個人去看一下,李某庚正好和周某壬在一起,隨后周某壬又喊了汪某和鄒某,四個人一起到“郵政廣告”,王某某和顏某都在店子里,對方廣告老板喊的兩個人是李某庚波、肖某理,都認識李某庚,他們兩個人就走了,走時還交代不要打這個老板。顏某說這個廣告老板打了橫幅廣告,不肯給“郵政廣告”交錢,還帶人到店子里來鬧。周某壬就和這個廣告老板在那里吵,要這個老板給錢,可這個老板就是不肯給那么多錢,后來吵了一會后,這個老板可能看自己喊的人走了,不給錢可能不行,就答應給錢,要王某某把欠條給他,誰知這個人把欠條接過去后就將欠條撕了,不同意給錢了,這時周某壬、鄒某上去打了他幾個耳光,然后踢了幾腳,這個人怕了,便同意給錢。后來顏某給每人買了一包王某某。事后周某壬給王某乙打電話說事情處理好了。

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周某壬李某庚在一起,當時接到王某乙的電話,王某乙要周某壬幾個人到顏某廣告店子去,說有人在她的店子里鬧事。于某周某壬電話喊了汪某和張某某,四個人一起打的趕到“郵政廣告”,見王某某和顏某都在店子里,對方的那個人也喊了兩個人,因為大家都認識,那兩個人就先走了,走時還交待不要打這個老板。顏某說這個廣告老板打了橫幅廣告,差一千二百塊錢,不肯給錢,還帶了人到店子里來了。后來這個老板看自己喊的人走了,不給錢可能不行,就答應給錢,要王某某將事先打的欠條給他,王某某就將欠條給他了,誰知這個人將欠條接過去之后就將欠條撕了,不同意給錢了,周某壬上去打了他幾耳光,然后踢了他幾腳,后來有人拉架,周某壬住手了。這個人給錢之后才走,這件事處理完了之后,周某壬王某乙打電話說事情已經處理好了。

(3)2005年8月5日下午,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部二樓,患者家屬洪某某與該醫(yī)院發(fā)生糾紛,該醫(yī)院基建工程承包商王某某偉見狀上前幫忙,并與洪某某互毆,王某某偉被打成輕傷,當即打電話告訴其胞弟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接電話即帶領某告人陳某丁、張某戊和汪某、涂某某、楊某某(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帶砍刀,分乘兩輛車趕至醫(yī)院,分別對洪某某及其同伴謝某拳打腳踢,并用刀背砍謝某背部,令謝某醫(yī)院門診樓前跪地某十分鐘。后公安民警趕到現(xiàn)場,方才得以制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謝某陳某某,證實2005年7、8月的一天中午,洪某某說他的一個姨娘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治病時出現(xiàn)了醫(yī)療事故,要謝某他到人民醫(yī)院去看一下。謝某洪某某到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三樓的一間辦公室后,洪某某就和人民醫(yī)院一個姓劉某某醫(yī)生協(xié)商處理他姨媽的醫(yī)療事故,并和那個姓劉某某醫(yī)生吵了起來,這時,旁邊的王某某偉就幫姓劉某某醫(yī)生,洪某某說不關王某某偉的事,王某某偉說他管定了這個事,于某兩個人發(fā)生了爭吵、扭打。謝某在場的醫(yī)生們去把他們倆拉扯開。王某某偉就用手機打電話喊人,旁邊一個五十多歲的醫(yī)生對謝某洪某某“你們還不趕快走,你們等會兒要吃虧的?!敝x某挨打,便一個人下樓,邊下樓邊給歐某打電話,因為歐某認識社會上的人多,請歐某來打下招呼。謝某在人民醫(yī)院院子的大門口等歐某,約兩三分鐘,看見有兩輛車開進人民醫(yī)院,停在院子大門的右手邊,從車上沖下來十來個年輕伢,其中有三四個拿著開山刀,一下車便急匆匆的往門診樓走去,一個站在門診樓臺階上的人朝謝某指說“那里還有一個?!本陀袔讉€人轉身朝謝某來,謝某往醫(yī)院與丁某學校之間的那條巷子跑,大概跑了100多米,便被他們追上了,他們圍著謝某,謝某地某,還有人踢、砍。并把謝某到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對謝某“跟老子跪著”。謝某肯跪,他們又拳打腳踢要謝某著。謝某扎著站起來,他們又把謝某跪在那里。這時歐某和110的民警到了現(xiàn)場,110的民警想把謝某起來,這伙人都不讓。后來歐某出面才讓謝某起來。

2、被害人洪某某陳某某,證實洪某某臨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三樓的一間辦公室,處理其姨媽死在該醫(yī)院的醫(yī)療事故時,與醫(yī)院的人發(fā)生爭吵,后與醫(yī)院的人及王某某偉發(fā)生扭打,洪某某他們打傷。洪某某樓到一樓至二樓之間,碰到有五六個二十歲左某的男人,他們有人手中拿著刀,刀長約七十厘米,寬約五厘米,揚在半空中,洪某某這群人打倒在樓梯上,他們把洪某某一樓踢,從一樓與二樓間的那個平臺一直踢到一樓。到一樓后,站在旁邊的王某乙威脅,講了很多狠話,意思再和他幾兄弟搞,就死路一條。后來民警趕到了現(xiàn)場,旁邊看熱鬧的二個人趕緊把洪某某上停在門診樓前的警車上。這時,看見謝某強跪在門診樓前面水泥坪上,二三分鐘后,謝某強也被帶上警車。

3、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看見3個年輕伢拖著一個中年男人下樓梯,到門診部的院子內,當時不少人看熱鬧。那3個年輕伢要男子下跪后就動手打他。這時門診部功能科的胡某某說“被打的那個男的是她的親戚?!庇谀硹钅衬橙齻€年輕伢說“別打了”、“打不得”等話,此時,110的民警來了,將那個男的帶上了警車,后來又將另外一個中年男子也帶上了警車。事后才知道,這個中年男子與王某某偉發(fā)生肢體沖突,將王某某偉陰部踢傷了。后來楊某某給王某某偉做了B超檢查。

4、證人胡某某證言,證實其是臨澧縣人民醫(yī)院功能科的護士,當天門診樓三樓行政辦公區(qū)很多人在吵,聽見有人在門診樓一樓喊“搞了一車人來了,手里都拿的砍刀?!焙衬骋婇T診樓前面的水泥坪上已經有幾十人圍觀,在一樓和二樓樓梯中間的平臺上,有一個人抱著頭蹲在墻角里,三四個年青男人圍著那人拳打腳踢。胡某某下樓,看見門診樓外的水泥坪上跪著謝某,周某壬有四五個青年男人拿著砍刀砍他,醫(yī)院的醫(yī)生楊某某也在那兒看熱鬧,胡某某對他說“你快找?guī)讉€人把被砍的人救出來,那人是我的妹夫?!睏钅衬潮闳ブ浦拐f“你們這么搞會砍死人的。”那些人也就住了手,后來110的民警趕到了現(xiàn)場,將謝某帶上了警車。后來聽見周某某人議論說被打的人和王某某偉發(fā)生沖突,王某乙?guī)藖砜车?,在現(xiàn)實中從沒有看見那么多人拿著刀砍人的,太嚇人了,只在電影、電視中看到黑社會們砍砍殺殺的。

5、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當天上班沒多久,便聽見門診部三樓吵得厲害,約過10分鐘的樣子,門診樓前的院子里來了一輛面包車,從車上下來一伙年輕伢,約有十來個,他們下車后就上了門診部的樓梯,他們中間有幾個人拿著砍刀,砍刀是手握著放在背后的,用報紙包著,長有60-70厘米,寬有4-5厘米。于某周某壬撥打110電話報了警。約過了四五分鐘,幾個年輕人拖著一個中年男子下來,將這個中年男子拖到了門診部前的院子里。踢那個中年男人,將他踢跪在地某,后來聽說那男的被那伙人用刀背砍了幾下。

6、證人謝某證言,證實2005年8月左某的一天下午,其在臨澧縣安福派出所見到謝某和洪某某兩人渾身是傷,謝某有一只眼睛青腫,臉上到處是抓傷,背上有二、三處被刀砍的傷,有一條大腿也有刀傷,當時是熱天,穿的單衣都被砍穿了,每處刀傷大概有10多厘米長,但不是很深,就像用刀劃的口,每處被刀砍的傷口都流了血。洪某某也被打得鼻青臉腫。謝某告訴他是和一個叫王某某偉的人發(fā)生爭吵、撕扯后,被王某某偉的弟弟王某乙?guī)е蝗耗昵嗳藦娭乒蛟谂R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并被這伙人毆打。還證明其代謝某給王某某偉支付了13000元錢的醫(yī)療費。

7、證人洪某某證言,證實洪某某給其打電話,說被別人快打死。由于某時其有事抽不開身,直到天黑才和洪某某聯(lián)系,他當時說在中醫(yī)院檢查,其趕到中醫(yī)院門診部時,就看見洪某某和謝某在做檢查,其中洪某某右眼被打腫了,全某的衣服撕亂了,謝某當時裸著上身,背部有四條很深的刀背砍的紅印。洪某某、謝某講,是洪某某和王某某偉發(fā)生沖突,后來一群社會上的帶著刀來了,王某某偉的兄弟王某乙也在現(xiàn)場,當時那伙伢要謝某跪下,用刀背砍謝某。

8、證人涂某某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14時許,其在王某乙的茶館里打牌,聽王某乙喊了一聲“操家伙?!苯又跄骋液啊巴磕衬?,走?!蓖磕衬持麄兂隽碎T。在王某乙院子里,有七八個王某乙的手下站在院子里,王某乙要涂某某車跟著他,有三四個年輕伢上了涂某某車,一直開到人民醫(yī)院。下車后,王某乙?guī)е蠹疑狭碎T診樓,在一樓大廳上到二樓的樓梯口,便碰到了王某某偉,王某某偉指了一個人,王某乙的手下就圍了上去拳打腳踢。另一個人沖出人民醫(yī)院大門后,往人民醫(yī)院和丁某學校之間的巷子跑,跑了一兩百米后,被陳某丁某人抓住,并被拉回到人民醫(yī)院的水泥坪上,王某乙說“給老子跪著?!蹦莻€人不肯跪,王某乙的手下就圍著那個人打,將其打跪在地某。

9、證人歐某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歐某到洪某某電話,說他在縣人民醫(yī)院被打了,歐某開車去了人民醫(yī)院。到人民醫(yī)院時,看見門診樓前站了約四五十人,城關派出所的干警正把洪某某、謝某帶上警車,謝某背部有四五條刀砍的血印。歐某見王某乙和王某某偉也在場,問王某乙怎么回事,他說他哥王某某偉被洪某某打了,他帶人把洪某某和謝某打了一頓。

10、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乙在自家開茶館時,周某壬里看門,任務是管茶館一樓到二樓的那扇鐵門,王某乙的茶館是開在二樓的,怕被公安機關抓,所以在一樓樓梯口安裝了個鐵門,除此之外,在屋外,還安排有幾個伢放哨。記得當時是熱天,那天下午2點左某,王某乙同陳某丁某涂某某從二樓下來,到院子后,王某乙就對放哨的伢喊“有事,到人民醫(yī)院去”,于某那伙伢就上了院子里的兩張某戊,一張某戊王某乙的白色皮卡(湘x),一輛是涂某某黑色尼桑天籟小某車,除了王某乙、陳某丁、涂某某外、張某戊、汪某、楊某某等總共去了十多人。他們去時帶了刀之類的東西,是用蛇皮袋裝著的。約下午5時許,“五叔”他們開車回來了,他們下車很得意的樣子,有說有笑,陳某丁某王某乙表功說“我們搞事還可以呵”。后聽那些伢講,是王某乙的三哥在醫(yī)院被別人打了,王某乙?guī)е巳兔Α?/p>

11、臨澧縣人民法院(2006)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實王某某偉和洪某某、謝某發(fā)生扭打的事實。

1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證實2005年5、6月的一天,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楊某某打電話說王某某偉在人民醫(yī)院被打。王某乙便喊了涂某某、陳某丁、張某戊、楊某某,開了一輛白色的皮卡、一輛黑色的豐田某某到縣人民醫(yī)院??匆娡跄衬硞ピ陂T診樓一樓與二樓間的樓梯平臺上,被兩個男人在打,那兩人見我們來后,便住了手,其中一個就往醫(yī)院外跑,王某某偉說跑的人就是打他打的狠的人,陳某丁某們就跟著那人追,王某乙也追了上去,抓住了那人,把他帶到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用拳頭打、用腳踢,為王某某偉出氣。后來公安民警到了現(xiàn)場,把雙方的人帶到了派出所。

13、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5年6、7月份的一天(不記得具體時間了)下午2時許,陳某某涂某某在王某乙家的二樓坐。涂某某說:“快走!王某某偉在臨澧縣人民醫(yī)院被人打了,王某乙要我們去幫忙。陳某某涂某某便下樓,看見王某乙已經上了車,并叫涂某某開車跟著他的車。到了縣人民醫(yī)院,兩車人都下了車,往醫(yī)院的門診樓走去。王某某偉指著大門邊上一個正在往醫(yī)院外跑的人說:“把那人捉??!樓上還有一個。”陳某某轉身跟著那個人追,張某戊、涂某某等人也跟著追,將那人抓住。張某戊用刀背砍了那人幾下,陳某某張某戊等人抓住那人的衣服往縣人民醫(yī)院拖,將那人拖到醫(yī)院門診樓門前的水泥坪上,張某戊當時對王某乙說:“就是這個人打的三哥。”王某乙當時說了一句話,張某戊當時兩腳就把那人踢得跪在了地某,還用刀拍了那人的背部幾下。陳某某王某乙是不是樓上還有一個,王某乙說是,陳某某朝門診樓跑去,看見在門診樓的樓梯轉拐的地某,王某某偉和楊某某等人正圍著一個人一邊打,一邊往樓下拖,將這個人拖到和先前的那個人一起后,張某戊、楊某某等人繼續(xù)圍著打。這時110和安福派出所的民警先后趕到人民醫(yī)院,大家就走了。

14、共同作案人張某某證言,證實那時王某乙在自己家中開茶館,案發(fā)當天張某戊和楊某某兩人在王某乙家的圍墻外邊放哨,王某乙?guī)е蝗喝藦募依锱艹鰜碚f:“走,有事去?!贝蠹疑狭藘奢v車,開進了縣人民醫(yī)院的大門,車一停,王某乙就帶著大家往醫(yī)院的門診樓里沖。這時,王某某偉往醫(yī)院大門口站的一個人一指說:“那門口還有一個人?!睆埬澄祛^看時,一個男的往醫(yī)院外跑,張某戊跟著追,王某乙、陳某丁、楊某某等人也跟著追。在人民醫(yī)院的圍墻盡頭追上了那人。大家用手中的刀朝那個人砍了幾下,將他帶到人民醫(yī)院門診樓前的水泥坪上。后張某戊到門診樓大廳往二樓的樓梯平臺上,抓住一人往樓下拖。

三、其它犯罪事實

(一)敲詐勒索

2007年7月,臨澧縣X鎮(zhèn)X街居委會居民龔某某承建“金澤豪庭”商品房工程,被告人辛某己、蔣某某等人獲悉后,多次找到龔某某要求以當?shù)啬成矸輩⒐⑦\,被龔某某拒絕。辛某己將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某于某龔某某情面,沒有參與。當年10月初,龔某某為了能使工程順利進行,邀請其好友廖某某、黃某某、熊某某與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等人到臨澧縣“天鵝湖大酒店”吃飯,協(xié)商解決此事,在廖某某等人的協(xié)調下達成了協(xié)議。后龔某某在支付現(xiàn)金10000元后,辛某己、蔣某某等人不再參工參運。所得贓款被辛某己、蔣某某等人瓜分。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龔某某陳某某,證實“金澤豪庭”是2007年上半年開工的,當時辛某己、蔣某某要求承包工地某的沙石某輸,被龔某某絕。為此他們多次找龔,雙方關系搞得比較僵。臨澧縣有一個潛規(guī)則,就是有什么工程,當?shù)啬骋獏⒐⑦\,于某龔某某朋友廖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人出面協(xié)調此事,王某乙、詹某某也是參與協(xié)調的人,與廖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人處于某等地某。協(xié)調后,龔某某了辛某己、蔣某某人民幣10000元。

2、被害人肖某陳某某,證實其與龔某某共同修建“金澤豪庭”,2007年10月份搞拆除時,辛某己和蔣某某要承包沙石某輸,具體是和龔某某談的。過一段某間,聽龔某某講他請廖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人出面,已經和王某乙、辛某己、詹某某、蔣某某等人談妥了,由我方出10000元錢給辛某己,他們不再參工參運。是分兩次給的,每次5000元。

3、證人廖某某的證言,證實龔某某要其出面與初兒、小某某、大蔣某某協(xié)調,要求在“金澤豪庭”參工參運的事實;并證實“金澤豪庭”參工參運與王某乙、詹某某無關。臨澧縣有一個潛規(guī)則,就是有什么工程,當?shù)啬骋獏⒐⑦\,龔某某按照潛規(guī)則主動和當?shù)啬承聊臣?、蔣某某聯(lián)系,以解決參工參運的事。

4、證人黃某某、熊某某的證言,證實龔某某邀其與王某乙、詹某某、辛某己、蔣某某等人在“天鵝湖”談判的原因、過程及參加的人員。

5、證人蔣某某、甘某某、蔣某某、江某某、于某某、潘某證言,證實辛某己給了他們一部分錢,并告訴他們金澤豪庭工地某經買斷了,不要再去工地某參工參運。

6、被告人王某乙供述,龔某某開發(fā)的房產是在人民街居委會,因為開發(fā)涉及到一些運輸工程,所以當?shù)啬趁窬鸵笤诠さ啬吵邪呈吵蹋饕猿鮾?、小某某為首。王某某初兒、小某某關系好,平時工程都是一起做。由于某龔某某關系好,拉不下面子,初兒他們要搞,就讓他們自己去搞。初兒、小某某多次找到龔某某,龔某某給王某某電話,叫王某某工作。一天龔某某約在“天鵝湖”邊吃飯邊談此事,在場的有王、龔某某、廖某某、熊某某、黃某某、初兒、小某某、大蔣某某、吉某等。當時廖某某講,龔某某搞個事不容易,他工地某的事就不要參與了,王某某講這事就這么算了,初兒他們可能有些想法,談了會兒,不知是廖某某還是龔某某提出補點錢算了,初兒、小某某沒有出聲。在該起事件中,其與廖某某、熊某某、黃某某等人處于某等地某,是調解者,不是敲詐人。

7、被告人詹某某辯解其沒有找龔某某要求在龔某某工地某搞事、也沒有參與分錢。

8、被告人辛某己的供述,證實龔某某修建的“金澤豪庭”位于某民街居委會,屬人民街居委會管轄。辛某人以本地某名義要求承包龔某某工地某沙卵石某應和運輸,龔某某表示要自己搞,因為自己搞要便宜一點,但他也知道辛某時都是和王某乙、詹某某在一起搞工程的,王某乙、詹某某在社會上是有能量的,龔某某不敢得罪他們,于某龔某某就喊廖某某、黃某某、熊某某等一些人給王某乙、詹某某做工作,并請客吃飯,便吃飯邊談,在席上辛某“就是一兜白菜也要剝片葉子吃”。最后龔某某補償了10000元錢,辛某應不再參工參運。后辛某當?shù)啬承└氵\輸?shù)乃緳C分了錢,詹某某、王某乙礙于某子沒要錢。

9、被告人蔣某某供述與辛某己的供述基本供述一致,但稱王某乙、詹某某分了多少錢不清楚。

(二)聚眾斗毆

(1)2008年1月,臨澧縣X鎮(zhèn)社會青年辛某華、袁某、沈某某、龔某某(均已判刑)合伙在安福鎮(zhèn)X街開了一家“球球館”從事賭博活動。位于某“球球館”對面也開“球球館”的周某壬在辛某華等人的“球球館”輸了錢,于2008年10月20日下午找辛某華等人退錢,因退錢金額不一致,雙方發(fā)生口角。同周某壬合伙開設“球球館”的吳某某成(在逃)、黃某某(已判刑)聲稱“不退六千元就要砸辛某華等人的球球館?!毙聊橙A、袁某、沈某某等人聞訊后商議:喊人幫忙,費用平攤。達成一致后,辛某華便打電話給劉某某(已判刑),要其邀集人手幫忙打架。劉某某(已判刑)遂糾集邵琪(已判刑)、唐某、簡祥、馬某、趙某、馬某(另案處理)等十余人攜砍刀等兇器趕到辛某華等人開設的“球球館”。與此同時,吳某某成分別給楊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張某戊打電話,要其帶人趕到“球球館”幫忙。楊某某攜帶一支單管霰彈槍趕到吳某某成的“球球館”,張某戊糾集被告人曹某、龔某某、黃某某亦趕到吳某某成“球球館”,與吳某某成邀集的其他人匯合,每人在集結地某分得一把刀,張某戊拿了一支霰彈獵槍,與對方隔街對峙。當晚9時許,在吳某某成的指揮下,張某戊、龔某某、曹某、黃某某伙同楊某某等二十余人分別持兇器沖向對方,雙方持械當街斗毆,相互砍殺。在斗毆中,楊某某朝天鳴槍,對方人四處逃竄,張某戊、龔某某、曹某、黃某某等人隨后追趕,爾后逃離了現(xiàn)場。趙某、馬某在斗毆中被砍傷。

被告人張某戊因涉嫌尋釁滋事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參與此次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周某某證言,證實在案發(fā)現(xiàn)場看到張某戊、龔某某參加了聚眾斗毆。

2、臨澧縣人民法院(2009)臨刑初字第29、29-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了該起聚眾斗毆的事實。

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證實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張某戊給曹某電話說“吳某某成、黃某某‘球球館’和金冬那邊的‘球球館’搞起來了。后張某戊和黃某某一起打的來接曹某和龔某某。接著四個人又打的到黃某某臺的寄賣行每人拿了一把刀。到文某街吳某某成的“球球館”時,那里已經有一二十人了,他們三五成群站著,人人都有刀,“長毛”(楊某某)拿獵槍,張某戊也拿了獵槍。十幾分鐘后,對方的人沖過來,有二三十人,有人拿刀。不知是吳某某成還是誰喊了一聲:“沖!”大家一齊拿家伙沖向對方開始砍。在砍的時候聽到一聲槍響,大家就跑了。“長毛”和張某戊都拿有獵槍,誰放的不知道。幾天后,曹某張某戊,張某戊槍丟到河里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實2008年10月份,張某戊天在辛某華旁邊的“球球館”玩,當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張某戊到辛某華的“球球館”前面有很多人,過去一看,原來是吳某某成、黃某某、周某壬三個人還有“小某吧”,找辛某華這方退錢。周某壬輸了6000元,要他們退,發(fā)生了爭吵。張某戊時周某壬正在和他們談,張某戊回黃某某臺租住屋了。天黑之后,大約7時許,吳某某成給張某戊電話,要張某戊幾個人過去,當時張某戊黃某某在一起,兩人走到黃某某臺當鋪,邀曹某、龔某某打的到吳某某成的“球球館”,吳某某成、黃某某、周某壬、“長毛”等十幾人已在那里,對方有三四十人?!伴L毛”帶的有獵槍。人調齊后,“長毛”把火藥裝好,吳某某成、黃某某、周某壬三個人不知誰喊“沖”,大家就一齊朝對方沖過去。只分把鐘,“長毛”的槍就響了,對方的人便跑散了,張某戊拿了一支獵槍,是普通的獵槍。槍是“小某吧”拿來的。“長毛”已經放槍了,張某戊沒再放槍。后張某戊黃某某、曹某、龔某某往道水河邊跑,將刀、管鎩丟了。

5、被告人龔某某供述,證實其參與文某街“球球館”的聚眾斗毆的時間、地某、經過、雙方人員情況、打斗的情況與張某戊、曹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證實是張某戊叫他去的,沒有帶刀。到后,有人逐人發(fā)刀,他拿了一把開山刀。在場的人基本上都有“家伙”。不知道槍是誰拿的,只聽到一聲槍響。

6、被告人黃某某供述,證實張某戊接到吳某某成的電話后,和黃某某打的到吳某某成的“球球館”去看了一下。吳某某成的“球球館”附近巷子里有二三十個人,墻邊放有刀,對方“球球館”也有三四十人,也拿有刀。張某戊和吳某某成打了招呼后,就和黃某某到丁某大劇院接曹某和龔某某,然后到黃某某臺陳某丁某當鋪拿刀,拿了四把管鎩,再直接到吳某某成的“球球館”附近。剛下車,對方的人就沖過來,吳某某成也喊“沖”,大家沖過去后就聽到槍響,黃某某曹某就不敢沖了,往三中河邊跑,把刀丟到河里后,就打的回鄉(xiāng)里去了。

(2)2007年1月15日晚8時許,被告人龔某某與熊某某鵬、羅某、梅某、徐某某、龔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臨澧縣X鎮(zhèn)朝陽廣場“午夜陽光歌舞廳”消費時,遇見同在此消費的朱某、蔣某某(已判刑)等人,因熊某某鵬認為蔣某某是跟著與已方存在較深積怨的馬某(已判刑)玩的,為泄私憤,熊某某鵬等人便借機沖到蔣某某身邊持啤酒瓶對其一頓猛打,爾后回到龔某某在臨澧縣原家家樂超市五樓的租住屋。朱某見蔣某某被打,心中不平,即將此事告知馬某。馬某遂通知趙某(已判刑)等人帶兇器趕到“午夜陽光歌舞廳”與朱某會合,準備報復對方。被告人龔某某得知馬某、朱某一伙要對自己一伙進行報復,便指派熊某某鵬帶隊,糾集梅某、徐某某、羅某、龔某某、李某某等人持管鎩趕往朝陽廣場。當晚9時許,熊某某鵬等人租乘兩輛出租車到達“午夜陽光歌舞廳”前,熊某某鵬率先下車,并不聽旁人勸阻,手持管鎩吼叫:“是誰要搞我的!”朱某、趙某、汪某(已判刑)等人先后手持獵槍、開山刀、管鎩從附近網吧沖出,當熊某某鵬雙手舉管鎩上前欲行兇時,汪某用獵槍朝熊某某鵬下身開了一槍,將熊某某倒在地,梅某等人驚慌而逃。趙某、蔣某某、鮑禮林(已判刑)等人先后對倒在地某的熊某某鵬一頓猛砍,蘇某某、裴波、劉某某(均已判刑)聽到槍聲后亦沖出參與砍擊熊某某鵬。后眾人見有警車來了才逃離現(xiàn)場。熊某某鵬當即被送往臨澧縣中醫(yī)院搶救治療,后經法醫(yī)鑒定,熊某某鵬的傷情已構成輕傷。

被告人龔某某當時已滿十六周某壬未滿十八周某壬。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薛某證言,證實他看見“叉吧”(朱某)一方的人帶著刀在“午夜陽光歌舞廳”找龔某某的人,于某給龔某某打電話,但龔某某電話關機,后龔某某打電話給他,要他快點走,并稱他們帶人要和“叉吧”打架,叫他不要在那里呆。不久就看見熊某某鵬、徐某某、梅某等人到了“午夜陽光歌舞廳”前,熊某某鵬提管鎩往“叉吧”一方沖,“叉吧”一方有伢提槍打了熊某某鵬一槍。

2、證人熊某某、龔某某證言,證實了龔某某的出生時間。

3、臨澧縣人民法院(2007)臨刑初字第X號、第49-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了該案案發(fā)的起因、經過及打斗的情況。

4、共同作案人熊某某鵬的供述,證實打蔣某某后,熊某某龔某某、羅某、徐某某、梅某、李某某幾人在龔某某租住的屋里坐。龔某某過來后說,朝陽廣場那里有很多人,是馬某那方的人,要和我們打架。龔某某就要熊某某梅某、羅某、徐某某、李某某、龔某某幾人去朝陽廣場,把打架的東西也帶起,對方要搞的話就搞。當時我們帶了六把管鎩,是從龔某某的租房里帶去的。到朝陽廣場后,熊某某著梅某等幾個人朝對方沖過去,對方有一個人舉槍朝熊某某了一槍,將熊某某倒,接著人用刀砍熊。熊某某來時,已經在縣中醫(yī)院治療了。聽說開槍人的綽號叫“騷包”,書名叫汪某。

5、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證實2006年下半年一天晚9時許,龔某某熊某某鵬在朝陽廣場“午夜陽光歌舞廳”看見蔣某某,因龔某某時是跟著朱某混的,蔣某某是跟著馬某及修梅某“騷包”混的,兩方有矛盾,主要是朱某和馬某有過節(jié)。龔某某熊某某鵬兩人便拉住蔣某某,熊某某鵬拿酒瓶砸在蔣某某頭上,蔣某某沒有還手。約十五分鐘后,薛某報信說蔣某某喊人在到處找我們,現(xiàn)正在“午夜陽光歌舞廳”。龔某某熊某某鵬帶隊,帶羅某、徐某某、梅某幾人去“午夜陽光歌舞廳”,把東西(打架的東西)帶起,如果對方想打架就搞。安排之后,熊某某鵬就帶羅某、徐某某、梅某幾人去了朝陽廣場,當時從龔某某租住屋帶去四把管剎。熊某某鵬去了大約十幾分鐘,薛某就給龔某某電話,說熊某某鵬被對方的人用槍打翻在地。梅某也打電話說熊某某鵬出事了。龔某某租一輛的士把他們送到了常德。在常德的賓館里,羅某幾個人說在“午夜陽光歌舞廳”那里,當熊某某鵬舉起管鎩準備搞的時候,對方一個叫“騷包”的伢的散彈獵槍開槍了,熊某某鵬被打倒在地,他們就跑了。

(3)2009年2月20日,劉某某因瑣事與被告人曹某、黃某某(在逃)發(fā)生矛盾,被曹某、黃某某毆打,劉某某告知其父劉某某。次日晚9時許,劉某某糾集數(shù)人尋找曹某、黃某某,欲為其子報仇。被告人龔某某獲悉后,立即電話告知曹某,曹某將此事告知同在臨澧縣X鎮(zhèn)被告人陳某丁某中的陳某丁、張某戊。張某戊當即與劉某某電話協(xié)商,未果。陳某丁某駕車搭乘張某戊、曹某等人返回臨澧縣X鎮(zhèn)。路上,陳某丁某排:張某戊與劉某某談判,其他人做好打架準備。同時,張某戊通知龔某某邀集人員在“仙茗園茶樓”附近等候;曹某通知賀某(另案處理)邀集陳某某、張某戊(另案處理)與龔某某匯合。爾后,龔某某邀約的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與張某戊、陳某丁、曹某等人在“仙茗園茶樓”前匯合,黃某某、黃某某從龔某某車上取得砍刀二把,張某戊、曹某從陳某丁某上取得砍刀二把后,陳某丁某待:“搞就搞贏,我等你們電話”。曹某等人應允,眾人匯合后到達朝陽廣場。與此同時,劉某某邀集的劉某某、劉某某、周某壬等十余人亦在朝陽廣場等候。張某戊按陳某丁某排,電話約劉某某在安福鎮(zhèn)“零度茶樓”下談判,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曹某、黃某某、黃某某等人得知后,手持砍刀沖向朝陽廣場砍殺劉某某邀約的人,將劉某某、周某壬砍傷。劉某某見劉某某被砍傷,手持鋼管打傷黃某某,后雙方逃離現(xiàn)場。隨后,陳某丁某黃某某至臨澧縣X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治,并安排眾人在該鎮(zhèn)其朋友家躲避。數(shù)日后,陳某丁某安排曹某、黃某某、黃某某等人逃至深圳。經法醫(yī)鑒定,劉某某因被他人用銳器(如刀類)多次砍擊頭部、左某部,導致:1、左某部硬膜外血腫(積血達50ml);2、左某、頂開放性骨折;3、頭皮裂傷;4、失血性休克;5、左某無名指、小某皮膚裂傷;6、左某無名指第一指節(jié)骨折。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2009年2月21日22時許,楊某某士送三個伢到朝陽廣場,是從二校的小某子插進去的,到巷子中間時,他們下了車,這時楊某某朋友龔某某過來,給楊某某了根煙。當時巷子里有不少的伢,但龔某某和那些伢站一起,楊某某時,見龔某某的豐田某某面包也在巷子里。

2、證人龔某某證言,證實2009年2月21日晚,其開的士路過朝陽廣場,見劉某金儉源茶樓前,聽他說有一伙人先天把劉某某打傷了,已約好在朝陽廣場等。龔某某到有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及另外6、7個伢在那里。過了約10多分鐘,不知從什么地某沖來幾個年輕伢,手里都拿刀,沖到劉某們站的地某,東追西趕,約2、3分鐘后,看到劉某某、劉某某拿著長鋼管一類的東西反追對方。

3、證人辛某某證言,證實黃某某綽號叫“和尚”。

4、臨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臨)傷鑒(法活)字[2009]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受傷部位照片、臨澧縣中醫(yī)院病案單,證實劉某某因被他人用銳器(如刀類)多次砍擊頭部、左某部,導致:1、左某部硬膜外血腫(積血達50ml);2、左某、頂開放性骨折;3、頭皮裂傷;4、失血性休克;5、左某無名指、小某皮膚裂傷;6、左某無名指第一指節(jié)骨折。

5、共同作案人劉某某供述,證實先天晚上在金帝大酒店前,曹某、黃某某等人因為鄒某的事打了劉。第二天晚上,劉某某、劉某某武及吳某某三人說打劉某某人已找到,約好在朝陽廣場等他們來賠禮。我們到朝陽廣場等時,劉某某被黃某某砍傷。

6、共同作案人周某某供述,證實劉某某在金帝大酒店前被一伙伢打了,第二天晚上10時許,劉某某父親劉某某及其叔劉某有他舅舅三人邀劉某某,說是去朝陽廣場和對方談判,周某壬時一起去了,準備看熱鬧。五人到了朝陽廣場,約半小某后,曹某一伙約五六個人,人人拿有砍刀,來到朝陽廣場,將周某壬傷,將劉某某砍傷。

7、共同作案人劉某某證實,因曹某、黃某某等人打了劉某某,2009年2月21日,劉某某、劉某某、吳某某、劉某某、田某某、石某、周某壬等人開車到建業(yè)賓館去找曹某,沒找到,過幾分鐘后接到張某戊電話,張某戊稱在朝陽廣場等他。在朝陽廣場,龔某某開車過來,同其打招呼后就走了,接著陳某丁某車過來,打了個招呼也走了。又過了一二十分鐘,張某戊又打電話,約到“零度茶樓”下見面,其和劉某某二人開車到“零度茶樓”下面見到了張某戊,張某戊上了劉某某車后說:兩邊都熟,你看哪么搞劉某某:必須同曹某本人見面,要曹某賠禮道歉。他說:那他人蠻多,全某帶的有東西。劉某某:那就算了,不談了。他說:不談就不談了。劉某某就要劉某某下車和他父親回去,劉某某就下車了。張某戊給他的人打電話講談不攏后也下車走了。張某戊走后就發(fā)生了砍人的事,劉某某和周某壬被砍了。劉某某開車過去,從車上拿一根鋼管跟著兇手趕,趕了一會后就轉身去救人。

8、被告人曹某供述了在朝陽廣場和龔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陳某某、賀某等人砍傷劉某某經過。還供述了刀是在龔某某、陳某丁某上拿的,且陳某丁某代他們搞就搞贏,不搞輸了。在打斗時,黃某某受傷,龔某某、陳某丁某車到新安衛(wèi)生院幫黃某某搞藥。后陳某丁某排車將他和黃某某、黃某某送到了深圳。

9、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證實2009年2月20日晚,7、8個伢在“颶風網吧”拿鋼管和刀準備砍黃某某,被黃某某和曹某打跑了。2月21日,劉某某給曹某打電話,要曹某有種就去建業(yè)賓館。當晚8時許,建業(yè)賓館的張某戊打電話說:有一群人來找曹某的麻煩。龔某某給曹某打電話說:劉某某同他父親帶著人找你。曹某說剛才對方已經給他打電話了,并要龔某某看對方有多少人。龔某某車到建業(yè)賓館,見到劉某某的桑塔納車和另一輛桑塔納停在那里,且有十來個人在那,就給曹某打電話說:劉某某父子有十來個人,沒見帶刀。然后龔某某圓盤路等候。十多分鐘后,“和尚”和黃某某來了,上了龔某某車,龔某某了他們一人一把刀。約二十分鐘,陳某丁某著他的車來了,張某戊和曹某從陳某丁某上下車時一人拿了一把刀,上了龔某某車。陳某丁某“去了就搞贏,等你們的電話?!碑敃r曹某、張某戊都答應好。之后龔某某車往金帝賓館,曹某給賀某打電話,要賀某在金帝賓館前等。到金帝賓館后,曹某和“和尚”、黃某某下車,龔某某張某戊開車走了,張某戊在車上給劉某某打電話找他談,說在“零度茶樓”下等,龔某某張某戊送到“零度茶樓”下就走了。到黃某某臺二校邊,看見曹某、黃某某、黃某某、賀某等人坐兩輛的士車過來,曹某下車后,龔某某曹某:是不是現(xiàn)在就去搞。曹某說是。

10、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實200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張某戊陳某丁、曹某三人在四新崗陳某丁某里看電視,劉某某給曹某打電話,要曹某到縣里去,并罵曹某“小某種,你有種就到縣里來,不來就不在社會上混了,死了夾卵?!辈苣硳祀娫捄?,就打電話叫龔某某去看。龔某某看后回話說是劉某某和他兒子,有十幾個人。陳某丁某我們送到街上后,張某戊去給劉某某做和解工作,但沒做成。接著曹某等人便和劉某某那邊的人打了起來。

11、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9年2月21日晚9時許,陳某某張某戊、曹某、黃某某開車回到四新崗,曹某接了一個電話后對陳某某:劉某某剛才罵他,要他到縣里去。陳某某開車送他們到縣里,路上問什么事,曹某說:是因為昨天黃某某打了劉某某的兒劉某某。曹某還打電話給龔某某,要龔某某到朝陽廣場去看一看劉某某他們有多少人,并要龔某某準備幾把刀。一會后,龔某某回電話說有二、三十人。曹某要龔某某在“仙茗園茶樓”前等。曹某又給黃某某打電話,要黃某某到龔某某那里去。曹某說:今天死都要搞。陳某某:搞就搞贏。陳某某對張某戊說:你和劉某某去談,看圈不圈得生機。到“仙茗園茶樓”前時,龔某某和黃某某已到了那里。張某戊、曹某、黃某某三人下車后,陳某某離開了,約十幾分鐘后,張某戊打電話給陳某某打起來了,黃某某左某臂骨折了,因不好在縣城住院,陳某某開車把他們送到新安衛(wèi)生院治傷。

12、被告人黃某某供述,證實起因是劉某某的兒劉某某和鄒某、劉某某等六七個伢在“颶風網吧”摸黃某某黑,當時黃某某和曹某、黃某某、賀某等人在那里上網,他們都拿的鋼管,劉某某和曹某是同學,曹某就把劉某某鋼管搶了,然后就開始打對方的人,把他們趕跑了。第二天,劉某某給曹某打電話說晚上要他到朝陽廣場,不去是個狗雜種。曹某便給黃某某打電話,要我們在建業(yè)賓館等他。后曹某又打電話要我們到圓盤路找龔某某,我們到圓盤路上了龔某某的車,他的車上只有一把刀,就開車到下河街買了四把菜刀做準備,接著在圓盤路“仙茗園茶樓”前的街上等陳某丁、張某戊和曹某。會合后陳某丁某“你們覺得受委屈了,要搞就搞,不關我的事,搞就搞贏。”隨后張某戊就打的去和劉某某談判。龔某某開車帶大家到朝陽廣場轉了一圈說“沒幾個人,你們打的去?!彼麑④囃T诮I(yè)賓館前,黃某某和黃某某、曹某三個人到朝陽廣場下車,黃某某看到劉某某他們的人就砍了一刀,聽到劉某某的人喊“操家伙?!眲⒛衬车娜司蛷幕ǔ乩锬眉一铮泄苕|、砍刀,有三四車人,他們把黃某某手打斷了,黃某某看到情況不妙,就和曹某兩個人打的跑了,在的士車上曹某給龔某某打電話說“我們搞不贏,跑了。”龔某某來了之后,我們就到“華能超市”那里接黃某某,然后到新安衛(wèi)生院給黃某某治傷。到新安去時龔某某、陳某丁某開開一輛車,到新安第三人民醫(yī)院給黃某某上藥,打了石某。因為怕公安局抓人,后來陳某丁某黃某某、黃某某、曹某乘大巴去了深圳。

(三)尋釁滋事

(1)2007年2月,臨澧縣X鎮(zhèn)居民劉某某與同學吳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人打牌時,劉某某、吳某某認為林某某與林某某搞了名堂,吳某某此事告訴其舅舅劉某某,要其幫忙討回所輸?shù)腻X。2月23日晚,劉某某、劉某某、吳某某將林某某叫到臨澧縣計生局前,要其退錢,遭林某某拒絕。劉某某見狀給被告人陳某丁某電話,要其幫助。當晚8時許,陳某丁某周某壬、張某戊趕到計生局前,見劉某某正在與林某某爭論,陳某丁某上去猛踢林某某兩腳,令其退錢。林某某被踢倒在地,大聲啼哭,當時被迫答應第二天退錢,并買了一條極品芙蓉王某某交給劉某某。劉某某分給陳某丁某包。林某某害怕報復于某日清晨外出打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林某某陳某某,證實劉某某和吳某某說林某某和林某某打牌時殺她們“都子”,并在林某某家大吵大鬧,后吳某某喊來社會無業(yè)人員劉某某,劉某某還帶來三個年青伢,其中一個年青伢,長得比較結實,踢了林某某腳,林某某辦法,答應第二天退錢,當時還給劉某某買了一條硬極王某某。

2、證人蔣某某(林某某之母)的證言,證實2006年底某晚8時許,兩個三四十歲的女人來家找林某某,稱是林某某同學,說林某某打牌搞了名堂,要林某某給她們退錢,林某某不同意,就吵了起來。蔣某某她們一起出去。過了一會,聽說有人在人民醫(yī)院前打架,蔣某某去時見林某某正坐在地某,有個身體結實的年青伢用腳踢她,被110民警扯開了。這時有個中年男人又要林某某退我,旁人說這個人是劉某某,是這兩個女的其中一個的舅舅。

3、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年底,林某某和林某某經常喊劉某某吳某某打牌。劉某某吳某某發(fā)現(xiàn)林某某、林某某二人搞名堂。春某期間一天,劉某某吳某某去林某某找林某某,雙方吵了起來,林某某便打手機喊人,劉某某吳某某怕吃虧,便向人民醫(yī)院方向走,走的過程中,吳某某給其舅舅劉某某打電話喊人幫忙。到人民醫(yī)院門口時,林某某和她喊的幾個年青伢到了,同時,劉某某也開一輛黑色小某車帶著三個年青伢來了。劉某某上去踢了林某某兩腳,跟著他去的三個年青伢中的一個也踢了林某某兩腳。此時林某某便承認將贏的錢退出來,并買了一條硬極王某某賠禮道歉。

4、證人吳某某證言,證實其舅舅劉某某幫忙找林某某退回打牌的損失,劉某某和林某某爭了一會后,來了三個年青伢,應該是劉某某叫來的,其中一個伢踢了林某某。

5、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春某的時候,吳某某和劉某某在縣城一家茶館打牌被另一個女的搞了名堂。當晚,劉某某、吳某某帶劉某某找到那女的,將這女的拉到縣計生委大門前,當時這女的不承認搞了名堂,劉某某推了她兩下。接著劉某某陳某丁某機要他到計生委大門口來,陳某丁某時還帶了兩個年青伢,陳某丁某上前去踢了那女的身上兩腳,并罵了她幾句。當時那女的被嚇著了,當場買了一條硬極王某某,并答應第二天退錢。不久公安局的民警就到了。

6、證人林某某證言,證實2006年春某前后,吳某某和劉某某說林某某和林某某打牌時搞名堂,要找二人的麻煩。聽林某某講吳某某喊他的舅舅劉某某幫忙,劉某某喊了幾個社會上玩的人,逼她退錢,并打了她。

7、證人劉某某、吳某某辨認筆錄,證實劉某某、吳某某辨認出陳某丁某是踢林某某兩腳的年輕人。

8、臨澧縣公安局干警張某戊峰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6年春某某晚,接指揮中心轉警稱臨澧縣婦幼保健院前有人打架,到現(xiàn)場后劉某某講其外甥女同別人打牌被人“殺都”,找騙她的人退錢,當時劉某某推了那個女的,劉某某還喊:子林(陳某丁)給我打。

9、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6年年底,大概是春某放假的一天晚上7時許,劉某某打陳某某機,要陳某某幾個伢到縣計生委大門前去。陳某某周某壬、張某戊三人打的到了計生委前,見劉某某正在那里吵,周某壬有很多人,劉某某講他的一個親戚在縣城茶館里打牌被一個女的“殺都子”,并把站在不遠的一個穿睡衣的女的指給陳某某。劉某某和那個女的吵,那女的不承認“殺都子”的事。吵了一會后,劉某某就要陳某某打那女的,陳某某上去用力踢了那個女的腿部兩腳,并大聲吼:到底“殺都子”沒有,如果“殺都子”了就把錢退給別人。這女的被踢后蹲在地某哭,也沒再狡辯了。過了一會,公安局的民警趕到,劉某某要陳某某周某壬、張某戊三人打的先走,當天晚上,劉某某給陳某某了兩包芙蓉王某某。

(2)2009年5月,被告人彭某、趙某等人合伙開辦了石某貨場,為爭搶生意,決定教訓運石某的江某某籍大貨車。7月10日晚,彭某糾集被告人李某庚、江某某、周某壬、王某某、劉某某、琴某、龔某某、劉某某等人在臨澧縣X鎮(zhèn)X路一彩票站前匯合。眾人匯合后,決定扔紅磚砸運行中的江某某籍大貨車,并分頭準備了車輛及數(shù)十塊紅磚,在“金?;▓@”處等候。次日零時許,江某某籍貨車司機張某戊、黃某某分別駕駛贛x、贛x重型廂式大貨車經過此處時,眾人邊駕車追趕,邊扔紅磚砸車,直至臨崗公路收費站方才罷休。經鑒定,兩輛大貨車玻璃、車門、保險杠等處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550元。在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劉某某、趙某將給被害人賠償?shù)谋淮蜍囕v的損失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某陳某某,證實2009年7月初某晚11時許,其的贛x,黃某某贛x,再就是贛x一共三輛車,從臨澧縣中糧石某礦裝貨后,上臨崗公路,往常德方向。在第二個十字路口,有六七個人拿著紅磚朝我們車砸,我們車開過去后,他們又騎摩托車和開著一輛黑色桑塔納跟著趕,趕到后又砸,直到臨崗收費站,剛好有路政查車,他們才住手。張某戊車擋風玻璃被砸破了,車子副駕駛室那邊反光鏡被砸破了,駕駛室左某外面被砸凹下去兩個地某,修理大概要一千五百元錢;黃某某車駕駛室旁邊也被砸凹進去一塊。趙某曾某脅我們必須裝他們的貨,給他們保護費,不然就不準離開。車子被打那天下午,趙某打電話找過張,要張某戊和黃某某拖他的貨,不然不準離開臨澧。

2、被害人唐某的陳某某證明了車子被砸過程與張某戊所述一致。

3、被害人黃某某陳某某了車被砸的經過,還陳某某趙某威脅過他們,懷疑車是被趙某的人砸的。

4、證人陳某某(贛x)的證言,證實聽幫其開車的司機王某某超講,贛x和另一輛車在臨澧縣臨崗收費站附近被砸。

5、證人洪某某、胡某某、江某某證言,均證實彭某、趙某曾某他們談過向江某某運礦貨車收取信息費的事實。

6、證人魯某證言,證實2009年7月某晚,李某庚打電話向其借摩托車,其送車去時,見李某庚,琴某和幾個不認識的人在一起。

7、贛x車、贛x車的行駛證,被砸車及被砸方位照片,證實被砸的兩輛江某某車的基本情況及兩車被砸后的狀況。

8、通話清單及王某某扎啤集團短號花名冊,證實2009年7月10日至11日凌晨,彭某與趙某、劉某某、江某某、李某庚、劉某某之間為砸車多次聯(lián)系的事實。

9、臨澧縣價格認證中心臨價鑒證[2009]X號、X號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兩輛被砸車輛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550元。

10、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證實2009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安排周某壬、江某某、小某某、龔某某、劉某某等人砸了2輛江某某貨車,還供述了關于某收取江某某車信息費及打車的原因。

1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證實彭某趙某想把在臨澧縣運石某的江某某車管起來統(tǒng)一配貨,每車次收100元錢,但一直沒有和天誠石某公司的洪某某志他們談攏,彭某王某乙出面找洪某某志、胡某某他們談過,也沒談攏。那天,那兩輛江某某車又不幫我們運石某,而去幫洪某某志他們運石某,彭某里就更加煩。在打車的前一天,彭某王某乙打了一個電話,說要打幾輛江某某車,王某乙當時就說:“你們搞你們的,我裝作不知道。”得到他默許某,第二天,彭某組某了李某庚等人到臨崗公路上打了幾輛江某某車。

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2009年7月10日23時許,李某庚彭某、趙某、周某壬、琴某、江某某、劉某某,另外還有二三個不認識的伢,打砸了江某某大貨車。是為彭某和趙某的事,聽趙某說,打江某某運石某的大貨車,是為了將他們趕走,不讓他們在臨澧縣運石某。

13、被告人江某某、周某壬、王某某、劉某某、琴某、劉某某、龔某某供述,證實在臨澧縣X路伍大姐餐館附近打江某某大貨車的經過。

(3)2007年9月,被告人彭某和傅某、趙某富(均另案處理)等一批大貨車司機為爭搶生意,決定阻止外地某車來臨澧縣運石某,并商定共同出錢請人打外地某臨澧縣運石某的車輛。爾后,彭某將2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人李某庚,要其找人砸車。李某庚應允,并要被告人蘇某備了四把砍刀和鋼管等作案工具。10月11日中午,彭某電話告知李某庚,在臨崗公路X.5公里處有幾輛山東省的大貨車在裝貨,并叮囑“只打車,不打人?!崩钅掣⒓磁c蘇某集了被告人江某某、盧某、蘇某某和熊某某(另案處理)、金鑫(已判刑)等人乘坐李某庚借來的面包車,帶上準備好的砍刀和鋼管來到臨崗公路X.5公里處的貨場,見山東籍大貨車司機高某所駕的魯x大貨車停在公路邊,眾人一齊下車直奔山東大貨車,對著大貨車一頓亂砍亂打,將該車擋風玻璃,大、小某光鏡,駕駛室車窗玻璃和四只三角牌輪胎打壞。爾后,眾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山東貨車損失價值達7900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庚、蘇某某、盧某、蘇某某各將2000元賠償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高某陳某某,證實2007年10月11日中午,在臨澧縣X鄉(xiāng)石某貨場前臨崗公路X.5公里處,一伙人用砍刀無故對他的貨車亂砍亂砸,他當時坐在司機座位上。車子擋風玻璃被全某砸爛,玻璃窗戶被砸爛,兩個反光鏡被砸爛,4個輪胎有10多處刀子刺傷的痕跡。

2、證人蔣某某證言,證實李某庚經常借用他的一輛淺綠色、掛臨澧假牌的尼桑面包車。

3、證人張某戊、張某戊、楊某某證言,證實2007年10月11日13時許,高某的魯x大貨車停在石某貨場裝貨后,突然從一輛面包車上下來一群手持砍刀的年輕人,將車子打壞。

4、證人田某某、龔某某證言,證實在臨澧縣城將石某運到外地某全某半掛車,司機間有聯(lián)系,于2007年成立了一個聯(lián)營機構,是協(xié)會形式,沒有正式的書面資料,是口頭成立的。成立聯(lián)營機構后安排專人處理超限檢測站和交警的關系,沒明確誰是負責人。

5、證人傅某證言,證實成立掛車協(xié)會的原因、經過與彭某的供述一致。另證明彭某喊人在臨崗公路X.5公里附近將外地某車打了,他起初不知道,彭某也沒有告訴過他。

6、臨澧縣價格認證中心臨價鑒證[2007]X號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被打車輛的損失為擋風玻璃800元、反光鏡260元、輪胎6440元、車窗玻璃400元,合計7900元。

7、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一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相關情況。

8、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證實臨澧縣一些有掛車的人私自成立了一個掛車協(xié)會,協(xié)會的負責人是趙某富、傅某。2007年10月,為了不讓外地某車來臨澧縣拉貨,彭某李某庚找人在臨澧縣X路X.5公里處的石某貨場砸壞了一輛到貨場運石某的山東大貨車。打車前,彭某了李某庚3500元錢,并交待李某庚只打車,不要打人。

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10月,彭某給李2000元錢,要李某庚他打到臨澧縣拖貨的外地某車。于某李某庚江某某、小某(蘇某某),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伢共六七個人,在臨崗公路往常德方向8.5公里處將一輛外地某車打壞了。打車的鋼管、砍刀是李某庚蘇某某紅準備的。

10、被告人蘇某供述,證實2007年10月,蘇某某李某庚、江某某、蘇某某、盧某、劉某某、熊某某共七個人在臨崗公路X.5公里處,幫彭某打了一輛山東牌照大貨車。打車用的刀是蘇某某李某庚二人在下河街一家賣五金的地某買的,鋼管是在護豐市場買的。蘇某某、熊某某、盧某、劉某某四人是蘇某某電話邀的。

11、被告人盧某、江某某、蘇某某亦供述了在臨崗公路X.5公里處,用砍刀、管鎩將一輛山東大貨車打壞的事實。被告人盧某還供述了打車時認識的只有蘇某某紅、蘇某某、“黑吧”,是蘇某某紅打電話喊他去的。

(4)2009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張某戊、曹某在臨澧縣X鎮(zhèn)黃某某臺一茶館玩耍時,無故用電線抽打停在該茶館前的一輛摩托車,車主王某某侄兒王某某發(fā)現(xiàn)后予以制止,雙方因而發(fā)生口角。張某戊、曹某先后上前毆打王某某,均被王某某按倒。張某戊惱羞成怒,立即打電話給被告人陳某丁,要其“把東西送過來”。陳某丁某電話后,開車來到該茶館附近,張某戊從陳某某車上取得兩把砍刀,和曹某共同持刀將王某某砍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證實2008年農歷臘月28日13時許,張某戊和曹某無故用電線抽打其叔叔王某某停在黃某某臺巷子里的摩托車,王某某止后,他們便打王,因打王某某過,他們便打電話叫人,并持刀將王某某傷。

2、證人王某某、黃某某證言,證明王某某與張某戊、曹某發(fā)生糾紛的原因,張某戊、曹某毆打王某某經過及陳某丁某刀的情節(jié)。

3、證人張某戊(黃某某之妻)的證言,證實張某戊給人打電話說:把家伙送來,要搞人之類的話。幾分鐘后,陳某丁某朝陽廣場方向開車過來,張某戊跑去,陳某某駕駛座位拿出幾把刀給張某戊(陳某某下車,刀應該是他遞的)。

4、證人郭某(王某某之妻)的證言,證實張某戊和曹某打王某某,他們沒打贏。張某戊便打電話,不久,張某戊就朝金儉源茶樓旁邊的巷口跑去,很快手里拿了兩把刀轉身,給了曹某一把。王某某往二校方向跑,沒跑到巷口,就被前面來的五六個伢堵住,拳打腳踢,張某戊和曹某趕到后用刀砍王某某。有人聽見張某戊給陳某丁某電話,叫陳某丁某人調刀來,并有人看見張某戊在金儉源茶樓旁的巷子口處接陳某丁,陳某丁某開車來的,另外五六個伢也幾乎是同時到達現(xiàn)場。

5、證人黃某某證言,證實張某戊打架打輸后不服氣,就給別人打電話,好象是打陳某丁某電話。張某戊是跟陳某丁某的,有人看見是陳某丁某車給張某戊送刀。

6、證人辛某某證言,證實其當時沒在現(xiàn)場,聽人講張某戊、曹某是用刀背砍的,還聽說陳某丁某張某戊交待過,要他們不用動真格的。

7、臨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臨)傷鑒(法活)字[2009]X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王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8、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具體方位及概況。

9、物證提取筆錄、證實臨澧縣公安局干警于2009年10月18日從張某戊家中提取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10、被告人陳某丁某供述,證實2008年臘月28日12時許,張某戊打電話叫陳某某他送刀,說在馬某的茶館前。陳某某金儉源茶樓后面巷子開進去,大約只進去50米,張某戊就跑來了,車還沒停穩(wěn),張某戊就拉開左某后車門,從駕駛座底下抽出兩把開山刀說:把那個雞巴砍了。陳某某:到這日子了(指過春某),放安靜些。張某戊回話,提著刀就跑了。張某戊是跟著陳某某,陳某某他吃虧,就給他送了刀。

11、共同作案人張某戊供述,證實2008年農歷臘月28日中午,張某戊和曹某在安福鎮(zhèn)黃某某臺的一家茶館玩,王某某一輛摩托車停在茶館前面,張某戊在摩托車上亂搖,并用在地某撿的一截電線抽打摩托車。王某某侄兒便罵張“是不是有神經”,因此吵了起來,張某戊曹某去打他,曹某便去打,被他按倒在地,張某戊去幫忙。被王某某勸開。曹某打電話說帶幾個人到黃某某臺來,有事,王某某侄兒也打電話喊人。張某戊給陳某丁某電話說:我們在黃某某臺打架,把東西(指刀)送過來。陳某丁某他到黃某某臺附近了。剛掛電話,便看見陳某丁某車(東風風行景逸,銀灰色,車牌湘x)開了過來,張某戊過去拉開副駕駛后面的車門,從陳某丁某車上手剎旁拿出兩把砍刀(1尺多長,10厘米左某寬,刀身黑色),陳某丁某待說要有停些(指要有分寸)。張某戊著刀跑回去遞給曹某一把。王某某侄兒朝二校方向跑去,被曹某喊來的人攔某了,他們圍著王某某侄兒拳打腳踢,曹某用刀背砍了王某某侄兒頭部二下,王某某侄兒當時便流了血。

12、共同作案人曹某的供述,證實事情的起因、經過與張某某供述一致。

此外,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其他證據(jù)如下:

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了被告人王某某出生年月日。

2、證人田某某證言,證實了被告人江某某出生年月日。

3、臨澧縣人民法院(2006)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龔某某的供述,亦證實了被告人龔某某的出生日期。

4、臨澧縣X村民委員會出示的證明一份證實了被告人琴某的家庭狀況。

5、臨澧縣人民法院(2009)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蔣某某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本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6、臨澧縣人民法院(2004)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陳某丁某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7、臨澧縣人民法院(2007)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張某戊曾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處拘某二個月。

8、臨澧縣人民法院(2008)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龔某某曾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本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9、臨澧縣人民法院(2006)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龔某某曾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處拘某三個月。

10、臨澧縣人民法院(1992)臨刑一初字第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益刑執(zhí)字第X號刑事裁定書,證實詹某某曾某犯流氓罪、盜竊罪于1992年6月23日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2年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5年8月16日期滿。

11、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彭某、辛某己、詹某某、張某戊、龔某某、曹某、龔某某、江某某、黃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琴某、蔣某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盧某、蘇某某的??谛畔⒈恚C實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況。

12、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常勞教字(2009)第142、144、X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證明被告人趙某、彭某、李某庚、江某某、周某壬、王某某、劉某某、琴某因2009年7月10日打外地某分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一年;被告人陳某丁某毆打黃某某平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

13、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常勞教撤字(2010)第X號、X號、X號關于某銷對趙某、陳某丁、彭某、李某庚、江某某、周某壬、王某某、劉某某、琴某勞動教養(yǎng)的決定,證明常德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撤銷了常勞教字(2009)第142、144、X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

14、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線索來源,證明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詹某某、彭某、張某戊、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曹某、龔某某、江某某、龔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琴某、蔣某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盧某、蘇某某是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15、臨澧縣看守所干警徐某、祝某華出具的對被告人張某戊、李某庚、彭某、陳某丁某收監(jiān)體檢情況說明,臨澧縣看守所出具的對陳某丁、彭某、張某戊、龔某某的《健康檢查登記表》,證明了被告人陳某丁、彭某、張某戊、龔某某、李某庚入監(jiān)時身體正常。

根據(jù)以上事實,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全某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最高某民法院關于某理黑社會性質組某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王某乙犯組某、領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陳某丁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三、被告人李某庚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四、被告人周某壬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五、被告人張某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六、被告人辛某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七、被告人詹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八、被告人曹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被告人黃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十、被告人龔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十一、被告人龔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二、被告人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三、被告人蔣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因犯交通肇事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十四、被告人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十五、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十六、被告人琴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十七、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八、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十九、被告人李某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二十、被告人蘇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二十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十二、被告人盧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十三、被告人蘇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二十四、被告人唐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拘某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張某戊、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曹某、龔某某、江某某、龔某某、黃某某不服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王某乙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不構成組某、領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陳某丁某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不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張某戊上訴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辛某己上訴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李某庚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中打砸江某某貨車一事已經受到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行政處罰,不應再對此定罪量刑。周某壬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中打砸江某某貨車一事已被行政處罰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不應再罰。上訴人曹某上訴提出,原判以其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過重。上訴人龔某某上訴提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不是主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不是積極參加者,原判量刑過重。上訴人龔某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上訴人江某某上訴提出,在尋釁滋事打砸“江某某貨車”犯罪中,未滿十八周某壬,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上訴人黃某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09年7月25日,原審被告人江某某因毆打他人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某,當日,江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打砸江某某大貨車的犯罪事實。上述事實,有臨澧縣公安局出具的案件偵破、揭發(fā)經過以及江某某供述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乙自2005年以來,先后糾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丁、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張某戊及原審被告人詹某某等人,在臨澧縣X組某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王某乙為組某、領某者,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為骨干成員,詹某某、辛某己、張某戊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某。該組某分工明確,結構層次分明,通過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稱霸一方。該組某通過對臨澧縣經濟適用房附屬工程及居住戶砂石某應和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的控制,非法聚斂錢財,對當?shù)啬潮娫斐闪诵睦韽娭坪涂只?,社會影響大,嚴某破壞了當?shù)啬辰洕?、社會生活秩序。上訴人王某乙的行為構成組某、領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罪,應按照其組某、領某的黑社會性質組某所犯的全某罪行處罰。即上訴人王某乙的行為還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王某乙犯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王某乙歸案后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丁、李某庚、辛某己、周某壬、張某戊及原審被告人詹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犯罪處罰。上訴人陳某丁某行為還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上訴人陳某丁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起組某、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上訴人陳某丁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上訴人李某某行為還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在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上訴人辛某己還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均系主犯。上訴人周某壬還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均系主犯。上訴人張某戊還構成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在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上訴人張某戊主動交代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上訴人張某戊有前科。原審被告人詹某某還構成強迫交易罪,系主犯,曾某犯流氓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上訴人陳某丁、李某庚、辛某己、周某壬、張某戊及原審被告人詹某某均犯有數(shù)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某為首和積極參加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某某尋釁滋事,情節(jié)惡劣,積極參加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且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訴人龔某某有前科,犯有數(shù)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某某為首和積極參加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龔某某部分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某壬不滿十八周某壬,應當從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江某某尋釁滋事,情節(jié)惡劣,系主犯,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且部分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某壬不滿十八周某壬,應當從輕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某積極參加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原審被告人彭某尋釁滋事,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彭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琴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紅、盧某、蘇某某尋釁滋事,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劉某某、王某某、琴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紅、盧某、蘇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某壬不滿十八周某壬,應當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蔣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系從犯。蔣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臨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次犯罪系漏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

原審被告人唐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在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上訴人王某乙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不構成組某、領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罪;不應對原判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某實施的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負責。上訴人陳某丁某其辯護人、上訴人李某庚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周某壬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張某戊、上訴人辛某己均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經查,上訴人王某乙自2005年以來,先后糾集上訴人陳某丁、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張某戊及原審被告人詹某某等多人,形成了有組某的犯罪團伙,該組某的成員聽從王某乙的指揮、王某乙對組某成員定有規(guī)矩。通過有組某的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對當?shù)啬潮娫斐尚睦韽娭?,在當?shù)啬吵闪酥卮笥绊?,嚴某破壞了當?shù)啬辰洕?、社會生活秩序。符合全某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某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某的全某犯罪特征,且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在卷證實。上訴人王某乙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某的組某、領某者,除應當以組某、領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按照該黑社會性質組某所犯的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實行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陳某丁、李某庚、周某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且在實施組某內犯罪活動中行為積極主動,系積極參加者,應當以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訴人張某戊、辛某己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接受王某乙及骨干成員的領某,并參加組某內的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組某的參加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上,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陳某丁某其辯護人上訴還提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經查,上訴人陳某丁某黑社會性質組某的積極參加者,除以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以其參與的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丁某某、指揮張某戊、曹某、黃某某等人在公共場所,與劉某某、劉某某等人持械斗毆,致劉某某輕傷,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陳某丁某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庚、周某壬及其辯護人上訴還提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犯罪中打砸“江某某貨車”一事以被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作出對其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行政處罰,不應再對此定罪量刑。經查,上訴人李某庚、周某壬在控制臨澧縣夜市扎啤銷售過程中,積極參與不定期巡查夜市攤點,禁止夜市攤主銷售除“王某某”扎啤以外的啤酒,威脅、恐嚇扎啤分銷商不準在夜市上銷售扎啤,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上訴人李某庚、周某壬尋釁滋事打砸“江某某貨車”一事,雖經常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作出對其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行政處罰,但該決定未實際執(zhí)行即被撤銷,不屬重復處罰。上訴人李某庚、周某壬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辛某己上訴還提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經查,上訴人辛某己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他人向臨澧縣第一、第二期經濟適用房數(shù)十位業(yè)主強行高某銷售砂卵石,起主要作用,構成強迫交易罪。辛某己伙同蔣某某,以參工參運為借口,采取脅迫手段,強行勒索臨澧縣“金澤豪庭”商品房建筑商龔某某人民幣1萬元,數(shù)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辛某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曹某上訴提出,原判以其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過重。經查,上訴人曹某為首和積極參加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2次,致一人輕傷。原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適當。上訴人曹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龔某某上訴提出,在尋釁滋事犯罪中不是主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不是積極參加者,原判量刑過重。經查,上訴人龔某某在尋釁滋事打砸“江某某貨車”過程中,雖系受他人邀約參與,但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行為積極,系主犯;在聚眾斗毆犯罪中,龔某某行為積極,是聚眾斗毆犯罪的積極參加者,且系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原判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量刑適當。上訴人龔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龔某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經查,上訴人龔某某,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2次,致一人輕傷,其中一次系首要分子,一次系積極參加者。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考慮龔某某在第一次聚眾斗毆犯罪中未滿十八周某壬,從輕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江某某上訴提出,在尋釁滋事打砸“江某某貨車”犯罪中,未滿十八周某壬,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經查,上訴人江某某因為隨意毆打他人(黃某某平),于2009年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某,之后江某某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伙同彭某等人打砸“江某某貨車”的事實,依法可認定為自首。鑒于某某部分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某壬,依法從輕處罰。上訴人江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上訴人黃某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經查,上訴人黃某某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輕傷,且系積極參加者,原審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據(jù)此,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針對上訴人江某某量刑過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全某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最高某民法院關于某理黑社會性質組某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臨澧縣人民法院(2010)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關于某審被告人王某乙、陳某丁、詹某某、彭某、張某戊、辛某己、李某庚、周某壬、曹某、龔某某、龔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琴某、蔣某某、趙某、李某庚、蘇某某紅、盧某、蘇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關于某審被告人江某某定罪部分;

二、撤銷臨澧縣人民法院(2010)臨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關于某審被告人江某某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文某

審判員王某某珍

審判員戴某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姚嵐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某、領某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某,是犯罪集團。

對組某、領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某罪行處罰。

對于某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某、指揮的全某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某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某能全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某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某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某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過三年,拘某最高某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某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某,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某情下明,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促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某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某、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某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某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某、領某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某地某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某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尊會性質的組某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某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某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某,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某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某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全某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某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釋》

全某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某”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某”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某,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某者、領某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某地某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某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緝捕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某地某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某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最高某民法院關于某理黑社會性質組某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組某、領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某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于某社會性質組某的組某者、領某者,應當按照其所組某、領某的黑社會性質組某所犯的全某罪行處罰;對于某社會的性質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對于某加黑社會性質的組某,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某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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