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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紡某不服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永勞社工認定[2010]11125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X紡某。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XX。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唐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胡XX,該局法制科干部。

第三人蔣X。

委托代理人蔣XX。

原告X紡某不服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2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因蔣X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guān)系,本院依法通知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4月8日、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XX、鄭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XX,第三人蔣X及其委托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8月9日作出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查明2006年12月4日16:40分左右,原告職工柏XX(第三人之妻)請假后下班途經(jīng)零陵北路薇薇新娘婚紗店門前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的規(guī)定,認定柏XX死亡為工亡。

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1)被告工作人員對原告總經(jīng)理夏XX和主管周XX以及試驗室職工陳XX、彭XX等人的調(diào)查筆錄,欲證明柏XX事故前打電話請假和車禍前后經(jīng)過的有關(guān)事實;(2)冷水難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明柏XX于2006年12月4日16時40分在零陵北路薇薇新娘婚紗店門前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醫(yī)治無效死亡的事實;(3)柏XX的身份證和工作證,欲證明柏XX是原告單位的職工;(4)工傷認定調(diào)查通知書及郵件回執(zhí),欲證明被告工傷認定調(diào)查送達程序合法。

原告XX紡某訴訟:2006年12月4日15時40分,原告試驗室員工柏XX在未辦妥請假手續(xù)的情況下離崗,于16時40分騎自行車至零陵北路薇薇新娘婚紗店門前路段時遭遇車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9月,被告作出永勞工傷認字[2007年]X號工傷認定書,認定柏XX屬于工傷死亡。原告不服提起訴訟,2008年9月5日冷水灘區(qū)法院作出(2008)永冷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判決被告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予以撤銷,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是否工傷的認定,第三人不服上訴,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8月9日,被告又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相同的證據(jù)作出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原告認為被告對柏XX死亡的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柏XX是試驗室員工,家庭住址是原告單位宿舍,下午下班時間是17時,其因辦私事提前一個半小時離崗,16時40分在市區(qū)中心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不在“下班時間下班途中”因私而發(fā)生車禍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與工傷無關(guān)。綜上所述,請求依法判決:一、撤銷被告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二、確認柏XX的死亡不屬于工傷。

原告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證據(jù):(1)行政復議文書送達回證,證明原告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提起訴訟。(2)冷水灘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柏XX于2006年12月4日16:40分在零陵北路薇薇新娘婚紗門店門口時未注意自身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3)彭XX、陳XX的調(diào)查筆錄,證實柏XX15:30分左右未辦理請假手續(xù),擅自離崗,在離開時跟她們說:“我家里有事,公公生日,我先走了”;柏XX長期住在紡某廠宿舍,發(fā)生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4)周XX的調(diào)查筆錄,證實:柏XX是長期住在紡某廠里;柏XX是未經(jīng)請假提前私自回家的;廠里下午工作時間為13:00-17:00;柏XX的事故不是發(fā)生在下班途中。(5)蔣X在2007年行政復議時提交的書面意見,證實柏XX因私提前離崗是因為公公生日,事故不是發(fā)生在下班途中。(6)原告與柏XX簽訂的勞動合同,證實柏XX的居住地某紡某廠宿舍。(7)原告的作息時間和考勤制度,證實柏XX崗位下午下班時間是17:00,柏XX未辦理請假手續(xù),提前離崗。(8)公司門衛(wèi)交接記錄本,證明2006年12月4日17:00交警來廠告知柏XX在外遭遇交通事故的情況。(9)(2008)永冷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證明永勞工認定(2007)X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10)(2008)永中法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證明維持(2008)永冷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一、柏XX是原告的員工,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其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致死,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原告一再強調(diào)柏XX發(fā)生事故當天在未辦妥請假手續(xù)的情況下離崗,但被告通過證據(jù)足以認定柏XX履行了請假手續(xù),并且請假手續(xù)辦妥與否與柏XX工傷并不矛盾。其一,被告對柏XX的同事及主管的調(diào)查筆錄中,均證實柏XX當天下午3:30分左右給其主管周XX打電話請假,但周XX表示由于車間噪音過大,他未聽清楚電話,周XX隨后趕到實驗室,得知了柏XX請假的事由;其二,原告強調(diào)柏XX是因辦私事提前離崗,“其不在下班時間下班途中”,這完全曲解了《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雖然柏XX的請假手續(xù)未獲得原告的認可,有違反企業(yè)內(nèi)部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并不影響柏XX“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事實,其所受傷害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三,柏XX死亡的時間、地某和原因,可由冷水灘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二、被告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依法進行了調(diào)查,向被告下達了《工傷認定調(diào)查通知書》,充分聽取了用人單位和工亡職工近親屬的意見,據(jù)此作出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亡認定結(jié)論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請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蔣X述稱:一、原告說柏XX提前一個半小時離崗未請假純屬子虛烏有。1、柏XX離崗前請了假,而且是用手機打電話請的假,主管周XX并沒有說不同意,更沒有打電話叫她回來,也就是同意了,請假的事實成立。2、柏XX請假的時間在口頭請假的范圍內(nèi),即半小時。有原告不敢提供的門衛(wèi)打卡記錄和已經(jīng)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考勤制度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佐證。二、柏XX與原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住址為冷紡某工宿舍是實,但我們一家三口經(jīng)常住在河東第三人父母家,女兒在四小讀書,當年只有8歲,我們很少在冷紡某舍住,原告以《勞動合同》為由,否認柏XX下班回家的事實是行不通的。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8年編輯的《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一書第21頁“職工違反企業(yè)內(nèi)部規(guī)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工傷”作出了明確的答復:“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請法院依法維持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證據(jù):(1)被告對周XX、彭XX和陳XX的調(diào)查筆錄,證明柏XX打電話請假的事實,但周XX未接電話,后周XX知道后,并未不同意也未叫其回來,實際上是默認了柏XX請假的事實;(2)用人單位(原告)的考勤制度和當年11月、12月的工資發(fā)放表,證實原告有不敢提供的上下班打卡記錄;(3)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柏XX發(fā)生事故時身上穿著工作服和帶著工作牌,是在下班途中;(4)蔣X的四小成績單和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柏XX小孩蔣X在四小讀書和住在河東爺爺奶奶家,從而證實柏XX的常住地某;(5)工傷認定的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證明工傷認定的理由和事實;(6)《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摘錄,證實工傷認定的理由和事實;(7)相關(guān)工傷認定案例分析,證實工傷認定的理由和事實。

在庭審質(zhì)證中:一、原告對被告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調(diào)查筆錄證實了柏XX是在下午3點半左右給主管打電話請假,因噪音太大未聽清楚,柏XX說有事先走了,未寫請假條辦妥手續(xù),同時證明柏XX是長期住在紡某廠里。對被告證據(jù)(2)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在下班途中的事實。對被告證據(jù)(3)無異議,對被告證據(jù)(4)工傷認定調(diào)查通知書及郵件回執(zhí),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不清楚,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二、第三人對被告證據(jù)(1)的部分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調(diào)查人與原告有利害關(guān)系,對柏XX請假時間和常住地某說法不真實。對證據(jù)(2)、(3)(4)沒有異議。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jù)(1)、(2)無異議,對證據(jù)(3)同意第三人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4)否認原告的證明目的,認為周XX否認柏XX不在下班途中是不合理的,對證據(jù)(5)認為不能說明不在下班途中。對證據(jù)(6)認為不能證明XX紡某廠家屬宿舍就是柏XX的家。對證據(jù)(7)、(8)無異議,對證據(jù)(9)、(10)認為兩份判決不影響本案所作的工傷認定。四、第三人對原告的證據(jù)(1)、(2)無異議,對證據(jù)(3)、(4)認為柏XX是在下班前半小時請的假,沒必要寫請假條,檀自離崗不存在,柏XX紡某廠宿舍只是休息的地某,不是長期住的地某,對證據(jù)(5)、(6)同意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7)不同意原告的證明目的,認為柏XX只提前半個小時下班。對證據(jù)(8)、(9)、(10)沒有異議。五、原告對第三人的證據(jù)(1)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柏XX已請假,也不能證明其在下班途中。對證據(jù)(2)、(3)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柏XX辦理了請假手續(xù)。對證據(jù)(4)、(5)、(6)、(7)認為與本案無關(guān)。六、被告對第三人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對以下證據(jù)予以確認:(1)被告對陳XX、彭XX、周XX、夏XX等人的調(diào)查筆錄符合法律要求,內(nèi)容與本案爭議事實有關(guān),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jù);(2)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證明本案事實,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jù);(3)柏XX的身份證和工作證,客觀真實,能證明柏XX與原告的勞動關(guān)系,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4)工傷認定調(diào)查通知及郵件回執(zhí),能證明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5)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能證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本案訴訟的由來,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6)原告與柏XX的勞動合同,能證明柏XX與原告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且在單位有住址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7)原告的作息時間的通知和考勤制度,能證實柏XX是否提前離崗以及該履行什么手續(xù),是否違反規(guī)定的事實,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8)原告門衛(wèi)交接記錄本,能證實柏XX發(fā)生事故后,交警人員到原告單位告知的時間,能佐證本案有關(guān)事實,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9)(2008)永冷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2008)永中法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是生效判決書,能證明本案事實,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10)蔣X的四小成績單和常住人口登記卡,能證明柏XX小孩的居住地某公公的居住地,能認定柏XX是否在下班途中,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11)第三人在2007年行政復議提交的書面意見,是第三人的權(quán)利主張,已被生效判決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12)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法律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摘錄及相關(guān)案例分析,均與本案無關(guān),不能證明本案事實,不能作本案證據(jù)使用。

經(jīng)審理查明:柏XX,女,生前系原告XX紡某實驗室職工。2006年12月4日下午柏XX打電話向主管周XX請假提前下班,由于車間噪音大,周XX聽不清柏XX講話內(nèi)容,要柏XX等他過去當面再說,柏XX于是掛斷電話,未等獲準,就對一起上班的同事陳XX、彭XX說今天是她公公生日,家里有事先走了。16時40分柏XX騎自行車從公司去冷水灘河東的公公家,行至零陵北路薇薇新娘婚紗店門前路段時被湘x號貨車撞倒,造成重傷。2006年12月19日,柏XX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07年5月8日柏XX的丈夫蔣X(第三人)直接向被告提出關(guān)于柏XX交通事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死亡的申請,被告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依照《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作出永勞工傷認字[2007年]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柏XX死亡屬工傷死亡,后又經(jīng)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審理認為被告據(jù)以認定工傷死亡的推定事實與調(diào)查的事實存在矛盾,是認定事實不清,而且在舉證認證上未履行告知程序,屬程序違法,同時法律引用上存在瑕疵,因此作出(2008)永冷行初字第X號判決撤銷被告的永勞工傷認字[2007年]X號工傷認定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第三人不服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3月,被告對原告總經(jīng)理夏XX和周XX又進行了調(diào)查,并結(jié)合以前的證據(jù),于2010年8月9日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guī)定,作出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原告仍然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柏XX生前與第三人蔣X系夫妻關(guān)系,于X年X月X日生有一女,名蔣X,從2000年6月30日起寄居在第三人父母家。

本院認為:一、被告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對柏XX身份(即生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guān)系),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某、原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及傷害造成的結(jié)果等事實的認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在于原告認為被告認定柏XX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因此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是適用法律錯誤,即原告認為柏XX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在“下班時間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第一、關(guān)于“下班時間”。由于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柏XX雖未獲準假提前下班違反了勞動紀律,存在過錯,但不影響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也未對下班時間作出規(guī)定和限制。因此原告主張的“下班時間”不能成立。第二、關(guān)于“下班途中”應指以下班為目的的途中,下班的目的地某家,家既可以是戶籍登記的居住地,也可以是實際的居住地;既可以是經(jīng)常居住地。也可以是臨時居住地。對于柏XX來說,雖然其在單位有家,但其公公家也是她與第三人的家,且小孩又寄居在此,因此偶爾或經(jīng)常回此家居住符合生活常理,符合民俗習慣。柏XX出事當天又正是其公公生日,其下班目的地某確,即是回家,出事地某正是在這個回家途中,因此柏XX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是在下班途中。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正確的,同時也有對夏XX的調(diào)查筆錄作為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guī)定是正確的,據(jù)此認定柏XX屬工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認為柏XX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在下班途中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認為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是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作出的觀點,本院認為由于被告在重新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對主要事實即是否在下班途中作了新的證據(jù)補充和主要理由即適用法律上均有改變,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不屬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原告的上述觀點并不成立。

三、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責,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權(quán)代替行政權(quán)對是否工傷予以直接確認,因此原告要求本院判決確認柏力珍的死亡不屬于工傷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永勞社工認定[2010]X號《工傷認定結(jié)論書》。

二、駁回原告XX紡某要求確認柏XX的死亡不屬于工傷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XX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朱凌云

審判員匡瓊

人民陪審員彭永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韓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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