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石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張XX,局長。
原審第三人果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X村XXX號。
上訴人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訴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不服XX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廊廣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已經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果XX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某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廊人社傷險認決(三)字[2011]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上訴人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責令被上訴人重新作出第三人受某不屬于工傷的決定書;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果XX系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果XX于2009年5月24日15時30分左右在XX工地向吊車平臺上裝水泵過程中,不慎被從吊車上掉下來的水泵砸傷右腳,經XX市XX醫(yī)院診斷為:1、右足第2趾開放粉碎性骨折2、右足第1、2、3趾皮膚挫裂傷3、右足第3趾遠節(jié)骨折。果XX于2009年11月5日向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廊人社傷險認決(三)字[2011]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之規(guī)定,認定果XX所受某述傷害屬于工傷。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X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30日作出廊政復決字[2011]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廊人社傷險認決(三)字[2011]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果XX系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某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過立案、受某、下達舉證通知書等相關程序后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上訴人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某費50元,由上訴人河北XXXX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章水
審判員李某
審判員崔秋來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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