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XX西餐廳。
負責人郝X,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現(xiàn)住廊坊市X區(qū)X街。
地址廊坊市X路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張XX,局長。
原審第三人薛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X村。
委托代理人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X路XXX1—4—X室。
上訴人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XX西餐廳因工傷認定一案,不服廣陽區(qū)人民法院(2011)廣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第三人薛X與原告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XX西餐廳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第三人薛X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qū)е碌膫Γ稀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被告做出的廊人社傷險認決(廣)字[201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廊人社傷險認決(廣)字[2010]X號工傷認定書。上訴理由:1、上訴人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2、被上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違法。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晚19時,第三人薛X受上訴人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XX西餐廳王經(jīng)理指派到X號包間做菜時,因其在調(diào)整燃氣壓力閥時,閥門漏氣噴到第三人薛X身上,致使其燒傷。經(jīng)廊坊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熱燒傷(面、雙某、雙某臂、腰背部、左臀、左大腿內(nèi)側(cè)及右下肢背側(cè))面積約18%,呈2一3度。2009年3月4日,第三人薛X向被上訴人申請工傷認定。2010年8月24日,被上訴人依法做出廊人社傷險認決(廣)字[201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薛X受傷屬于工傷。上訴人不服,依法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廊坊市人民政府以被上訴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證據(jù)、依據(jù)為由,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廊政復決字[2010]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被上訴人作出的廊人社傷險認決(廣)字[201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010年12月6日,被上訴人再次作出廊人社傷險認決(廣)字[201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薛X在工作中被燒傷屬于工傷,上訴人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以上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第三人薛X與上訴人廊坊市新世紀步行街XX西餐廳的勞動關(guān)系已被廊坊市X區(q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第三人薛X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被上訴人廊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持,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章水
審判員李某
審判員金占永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陳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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