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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唐某、黎某與被上訴人梅某、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某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黎某。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梅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賀麗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訴人唐某、黎某與被上訴人梅某、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機動車交某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2年4月19日組織當事人到庭就本案爭議事項進行了調查、辯論和調解。上訴人唐某、黎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民,被上訴人梅某及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賀麗萍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3時20分,受害人唐某才駕駛桂x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受害人馬宗威沿銀沙大道由水塘江往五象大道方向行駛至五象大道與銀沙大道交某路口時,適有梅某駕駛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沿五象大道由蒲廟往南寧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兩車發(fā)生碰撞并造成唐某才、馬宗威當場死亡及兩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某事故。事后南寧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隊六大隊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南公交某字[2011]第X號《道路交某事故認定書》,認定梅某負次要責任,唐某才負主要責任,馬宗威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是梅某于2008年3月11日掛靠安徽省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運輸業(yè)務,兩車均登記在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公司名下,并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投交某險和商業(yè)險,保單號為PDAA(略)、PDAA(略)。

受害人唐某才(身份證:(略))與唐某、黎某是父母兒子關系,事故發(fā)生前是南寧展博電力電氣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員工,2008年11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1日止,居住在南寧市X路北四里X號南寧市中興機電工業(yè)學校教職工宿舍樓X房。

唐某才的父親唐某,X年X月X日出生,住廣西全州縣X村X-X號,母親黎某,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與唐某一致。唐某才的大哥唐某文,X年X月X日出生,現(xiàn)為廣西桂華成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二哥唐某生,X年X月X日出生,為賀州市平桂飛碟珊瑚鎢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妹妹唐某珍,X年X月X日出生。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本案交某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某部門責任認定問題。本案經審理查實,2010年12月26日3時20分,唐某才駕駛桂x號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受害人馬宗威沿銀沙大道由水塘江往五象大道方向行駛至五象大道與銀沙大道交某路口時,適有梅某駕駛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沿五象大道由蒲廟往南寧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兩車發(fā)生碰撞并造成唐某才、馬宗威當場死亡及兩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某事故。事故后南寧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隊六大隊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南公交某字[2011]第X號《道路交某事故認定書》,認定梅某負次要責任,唐某才負主要責任,馬宗威不負事故責任。該認定書是南寧市公安局交某支隊六大隊根據現(xiàn)場勘察及調查取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某法》、《交某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認定結論,認定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是認定本案事實和事故責任的主要依據。唐某、黎某提出該責任認定不當,認為本事故中,梅某車速某快,剎車失靈,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

第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主張某某發(fā)生事故時持B2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梅某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交某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屬法定免責條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院認為,本事故發(fā)生后,南寧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隊六大隊對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駕駛資格及事故形成原因,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某安全法》、《道路交某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客觀、公正的,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劃分恰當,程序合法,予以確認。中財保阜陽經濟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主張某某持B2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準駕車型不符,屬無證駕駛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保險公司應在事故車輛皖x牽引車和皖x平板半掛車所投交某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所投商業(yè)險,雙方屬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法不能在本案合并審理。

笫三、關于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主張某某將肇事車輛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梅某與萬里行運輸公司屬車輛掛靠合同關系,但該車實際車主是梅某,經營上也是梅某自某經營、自某盈虧、自某風險。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沒有在經營中得到收益和其它經濟利益,梅某在經營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交某事故經濟賠償?shù)龋磺袀鶛鄠鶆諔擅纺吵袚?。但皖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x重型平板半掛車是梅某掛靠在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營運,該車法定上所有人屬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法定的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關于原告訴請賠償各項損失374272.1元,其中喪葬費15921元,死亡賠償金455139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交某1173元,住宿費1800元,誤工損失7070元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X村居民因交某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X號]中提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比松頁p害賠償?shù)母灸康氖翘钛a損害,從經濟上盡量使受害人的身體損傷、收入減損、時間耽誤、精神損害等狀況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tài)。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X村居民因交某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X號],將在城市經商、居住,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X村戶籍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確定為按照城鎮(zhèn)人口標準計算,其原因正是因為該部分農村居民,長期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務工,其實際收入和生活水平已經達到城鎮(zhèn)居民的水平,如果按照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其死亡賠償金,將不能填補其親屬因死者死亡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是該復函蘊涵的司法理念得到完善詮釋和執(zhí)行的兩個并存的參照點,而且結合人身損害賠償法重在填補損害的設立目的,死者的主要收入是否達到城鎮(zhèn)居民水平是一個重要的參照因素。該復函的目的實質上是在根據現(xiàn)實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體現(xiàn)城鄉(xiāng)差異的基礎上兼顧公平。本案中,雖然受害人唐某才是農村戶籍,但綜合本案證據,唐某才的居住證明、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養(yǎng)老保險對賬單都足以證明唐某才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第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某、直轄市X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而本案于2011年5月24日進行開庭審理,故原告主張某項損失的計算標準應當依據《2010年廣西道路交某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確定。

(一)關于喪葬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保罁?010年廣西道路交某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358.5元,故原告提出的喪葬費為2358.5元/月×6=14151元,原告請求喪葬費15921元,超出賠償標準部分不予支持,確認喪葬費為14151元;

(二)關于唐某才的死亡賠償金問題。因前文所述唐某才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依據《2010年廣西道路交某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451元”,故唐某才的死亡賠償金應為15451/年×20年=309020元;

(三)關于誤工費、交某、住宿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某、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唐某、黎某請求7070元的誤工費,并提供了廣西桂華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唐某文處理喪葬事宜扣除工資3150元及賀州市平桂飛碟珊瑚鎢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唐某生因處理喪葬事宜扣除工資3920元的證明,該兩份證明不屬唐某、黎某誤工損失,不予支持;唐某、黎某主張某某1173元、住宿費1800元,唐某、黎某提供了部分票據,但沒有提供其必要性或具體發(fā)生依據,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對于住宿費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對于交某,本院酌情支持800元。

(四)關于唐某、黎某主張某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根據交某部門作出的交某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唐某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梅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宗威無事故責任。唐某才因本次交某事故死亡,但其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故唐某、黎某針對唐某才的死亡而要求支付3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唐某才因本事故死亡,對其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但在本事故中主要原因是唐某才違章駕駛造成,應酌情賠償唐某、黎某精神撫慰金10000元。

綜上,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辯論意見,確認唐某、黎某因交某事故損失為:喪葬費14151元,死亡賠償金309020元,交某800元,住宿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334971元。因本次交某事故分別造成唐某才與馬宗威死亡,馬宗威的法定繼承人已在本院另案起訴,案號為(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根據公平合理的處理原則,220000元的交某險賠償金,應按本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過錯責任比例分配,即(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案確定的精神撫慰金40000元,本案確定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余下170000元交某險賠償金按7:3比例分配,(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案占70%,即119000元;本案占30%即51000元。本案余下的賠償款334971元-61000元=273971元,由唐某才自某承擔70%,即191779.7元;梅某承擔30%,即82191.3元,梅某在事故后已支付15000元,尚應支付唐某、黎某67191.3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笫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唐某、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限額內賠償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51000元;三、梅某賠償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82191.3元,梅某在事故后已支付15000元,尚應支付67191.3元,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唐某、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73元(唐某、黎某已預交170),由唐某、黎某負擔1170元,梅某負擔1000元,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03元。

上訴人唐某、黎某上訴稱:上訴請求:一、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賠償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上訴人唐某、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二、改判一審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卑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上訴人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73333元:三、改判一審判決第三項為:被上訴人梅某賠償上訴人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299439元,梅某在事故后已支付15000元,尚應支付284439元,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范圍內對上述數(shù)額直接賠償給上訴人;四、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理由:—、唐某才與馬宗威在交某事故中同時死亡,上訴人與馬宗威的親屬受到的精神打擊是—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生者的撫慰,不是對死者的懲罰,人生而平等,沒有理由馬宗威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每人10000元,上訴是每人5000元,應統(tǒng)一為每人10000元才公平合理。二、根據《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并不論過錯,不足的部分,才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按過錯比例劃分交某險賠償限額適用法律錯誤。交某險賠償限額220000元應6人均分,每人36666.66元,兩上訴人應得73333元。三、上訴人已將南寧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隊六大隊處理交某事故收集的所有證據提交某院,該證據充分證明交某六大隊忽略了梅某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因素,忽略了梅某超速某駛因素,憑一個證人說梅某的方向是綠燈就推定唐某才未按照交某信號燈通過,不考慮唐某才的方向除紅燈外,還可能是黃燈、不亮燈甚至是綠燈的因素(事實上沒有證據證明唐某才闖紅燈)。上訴人也舉證證明了梅某“車速某當快”。一審法院卻認為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仍機械的適用《道路交某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是認定事實不清。梅某駕駛的牽引車大小、速某、質量、硬度與唐某才駕駛的微型車相比占有明顯的優(yōu)勢,牽引車的駕駛員梅某比微行型車的駕駛員唐某才需要承擔更大的安全注意義務。根據優(yōu)勢責任原則,認定梅某承擔70%,唐某才承擔30%的賠償比例才是合情合理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fā)(2010)X號)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yǎng)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但一審法院僅計算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死亡賠償金,沒有將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第一次開庭,2011年l1月X門第二次開庭,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顯然就是2010年度。一審法院計算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適用的是2009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也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已年老體弱,根本沒有出門的能力,沒有其他人協(xié)助不可能到南寧辦理唐某才的喪葬事宜,辦理喪葬事宜的唐某文、唐某生是上訴人的親屬、也是唐某才的親屬,沒有理由說他倆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不是合理費用,不支持唐某文、唐某生的誤工費沒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X號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第三條第3點規(guī)定,同一訴訟中可以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上訴人(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一審法院以商業(yè)險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在本案合并審理也沒有依據。唐某才已在城市工作、居住、生活,實為城鎮(zhèn)居民。根據《廣西壯族自某道路交某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上訴人的生活費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被上訴人梅某及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共同答辯稱:一、一審判決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是適當?shù)?,唐某才負主要責任,而另案中當事人是沒有責任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綜合考慮當?shù)氐纳钏?,故一審的判決根據唐某才的過錯程度是適當?shù)?,上訴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按照每人進行計算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2.關于交某險的賠償比例的分配,一審按照唐某才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馬宗威在事故中無責任進行按比例分配是公平合理的。關于交某險的分配比例問題法律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一審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三七的比例分配,是正確的。上訴人認為交某險的賠償限額應當按照人均進行分配沒有法律依據,是不適當?shù)?,應當根據死者的過錯和死者應當享有的賠償限額進行分配。3.對交某部門作出的認定唐某才負主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當認定。上訴人認為唐某才在事故中沒有闖紅燈,但是卻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也就是說上訴人沒有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認定的事故認定書,梅某負30%的責任,唐某才自某承擔70%責任。是合法正確的。4.關于死亡賠償金,一審按照2010年的城鎮(zhèn)的賠償標準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正確的。5.喪葬費是按照2010年的賠償標準也是正確的。6.關于生活費問題,一審唐某、黎某沒有明確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并且上訴人也沒有提供上訴人符合被撫養(yǎng)人的對象證據,所以一審的判決是合法正確的。7.關于誤工費的問題,因為上訴人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一審沒有認定,是正確的。8.交某和住宿費一審法院已經合理認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駁回上訴人的訴請,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1、對本案交某事故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民事侵權責任如何分擔2、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在交某險賠償限額內應獲得的賠償比例為多少3、被上訴人梅某應否向上訴人唐某、黎某賠償誤工費7070元4、對唐某才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適用2009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還是適用2010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計算5、兩上訴人是否符合需撫養(yǎng)的情形被上訴人梅某應否向上訴人唐某支付撫養(yǎng)費56409元,黎某撫養(yǎng)費57450元

雙方當事人除依據一審提交某證據陳述訴辯主張某,未提供新證據。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唐某文所在單位廣西桂華成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2月27日出具證明,內容為唐某文于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30日期間合計請假35天,處理其弟弟發(fā)生交某事故的后事,按規(guī)定單位扣除其工資3150元。2011年2月27日,唐某生所在單位賀州市平桂飛碟珊瑚鎢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內容為唐某生于X年X月X日至2011年2月24日合計請假49天,處理其弟弟發(fā)生交某事故的后事,按規(guī)定單位扣除其工資3920元。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某事故已經交某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唐某才負事故主要責任,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馬宗威不負事故責任。交某部門做出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責任劃分適當,本院應當予以采信。交某部門所作的交某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原因并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上訴人唐某、黎某雖有異議,但未舉出充分的反駁證據予以推翻,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依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和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最終確定唐某才自某70%民事責任,梅某承擔30%民事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唐某才死亡,確實給其父母即上訴人唐某、黎某的精神造成損害,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綜合考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被上訴人梅某對本案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一審確定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恰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在交某險賠償限額內劃分各受害人獲得賠償比例問題。設立交某險的目的是為了受害人能及時得到賠償,至于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并不影響其得到交某險的賠償。本案交某事故造成唐某才、馬宗威兩人死亡,在交某險限額內獲得的賠償金應平均分配。本案有責的死亡保險賠償限額為2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應先在死亡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另案中確定馬宗威的繼承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0元,本案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余170000元應按兩受害人平均分配即每人85000元。現(xiàn)上訴人僅主張73333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問題。唐某才在南寧死亡,其親屬從外地到南寧處理唐某才的后事,顯然造成誤工,上訴人要求按2人計誤工費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計算誤工時間以5天為宜。唐某才的親屬唐某生、唐某生為了處理唐某才的后事,被所在單位扣工資,唐某生每天被扣90元,唐某生每天被扣80元,因此,其兩人5天的誤工損失共850元。關于唐某才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適用2009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還是適用2010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計算問題。一審法院分別于2011年5月24日、11月17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辯論終結時在2011年,其上一統(tǒng)計年度為2010年統(tǒng)計年度。因此,唐某才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應按2010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一審判決按2009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唐某才的喪葬費為15921元(2653.5/月x6個月),死亡賠償金為341280元(17064元x20年)。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上訴人系農民,在唐某才死亡時,唐某已年滿60周歲,黎某也年滿56周歲,均已步入老年階段,需要撫養(yǎng),撫養(yǎng)期限均為20年。因上訴人系農村X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455元計20年。上訴人共同生育有4個子女,其生活費共計為34550元(3455元/年x20年÷4x2)。綜上,上訴人因本案交某事故造成的損失為:喪葬費15921元、死亡賠償金341280元、交某8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費損失8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455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404401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唐某、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及賠償唐某、黎某上述各項損失73333元,余款404401元-10000元-73333元=321068元,唐某才自某70%即224747.6元,梅某承擔30%即96320.4元,扣除梅某已支付15000元,梅某尚應支付上訴人81320.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南寧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二、變更南寧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X區(qū)支公司在交某險限額內賠償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73333元;

三、變更南寧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良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梅某賠償唐某、黎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81320.4元,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二審案件受理費2773元,由唐某、黎某負擔773元,梅某、阜陽市萬里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于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人民法院或與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某梅

代理審判員梁永光

代理審判員駱祖進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梁旖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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