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0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河南省葉縣看守所。
辯護人寧某某,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開庭審理了此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1、2006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受魯山縣X村信用社副主任陳某某之托,分別在本市新華區(qū)政府家屬院門口、平頂山飯店門口兩次收受魯山縣雅戈爾專賣店老板賈某某5萬元現(xiàn)金,由蔣某某用職務之便將賈某某的女兒賈某安排到新華區(qū)社保局工作。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13日供述:2005年,我和蔣某某剛成情人關系,我想利用蔣某某給我辦點事,我給我的朋友陳某某說我一個朋友與社保局的局長是情人關系,要是有人想去社保局上班的,我可以幫忙,他就說他的干閨女賈某沒有工作,后來他就和賈某的父親,魯山縣雅戈爾專賣店的老板一起來平頂山找我并給我3萬元錢讓我?guī)兔?,后來又給我拿來2萬元。我把事情給蔣某某說了,蔣某某就給郟縣的人打招呼,我把其中的3萬元給了蔣某某,蔣某某用這3萬元買茅臺酒送禮了,后來賈某被安排到郟縣勞動局或社保局了,2萬元現(xiàn)金我沒有給蔣某某說,這錢我自己留住了,賈某現(xiàn)在被借調到新華區(qū)社保局了。
(2)證人蔣某某2009年7月9日陳述:2006年10月份,徐某某對我說:魯山有個賈哥,他的女兒賈某大專畢業(yè)了,想讓你給他在市X排個工作,我說我留意留意。當時財政局下屬的拍賣行行政制為個體企業(yè),我給拍賣行老板李某某很熟,就給他說了:有個剛畢業(yè)的女孩學會計的,安排到你那中不中。他說:我這剛好缺會計,你叫她過來吧。我就給徐某某說:你問問賈某他爸,拍賣行他愿意不愿意去,如果愿意去,這幾天就辦手續(xù)。第二天徐某某和賈某的父親帶著賈某來到我的辦公室,我給他們把拍賣行的情況給他們介紹一下,他們同意到拍賣行工作后,我直接給市人才交流中心于主任打電話,讓他把賈某的手續(xù)直接開到拍賣行,我說好以后,徐某某就帶著他們就去辦手續(xù)了,當天就把賈某的手續(xù)辦到了拍賣行。當天晚上回家后,徐某某給我說:賈哥留這了3萬元錢,想讓咱出去轉轉。當年過春節(jié),我和徐某某一塊到海南旅游了幾天。
(3)證人賈某某2009年6月26日陳述:2004年女兒賈某從湖北華中農業(yè)大學計算機專業(yè)畢業(yè)。賈某畢業(yè)后沒有工作。雖然我也認識徐某某,但賈某的干爹陳某某和徐某某熟,徐某某也說過能找人幫孩子安排工作,后陳某某說徐某某人頭熟,就想通過徐某某幫忙安排工作,徐某某同意后,我和愛人夏某某、陳某某就一起到平頂山市區(qū),我開著長安面包車的,晚上在華寶商場建設路橋上接住徐某某后,我們四個人在西沿河路上的一個火鍋店吃的飯。吃完飯走時,在飯店門口,我把準備好的3萬元錢(錢是用塑料袋包著裝在雅戈爾服裝袋里)給了徐某某。我給了她這3萬元沒多久,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到市區(qū),說給賈某安排工作需要用學校的就業(yè)報到證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報到,我到市區(qū)后徐某某就帶著我到了市社保局蔣局長的辦公室,把賈某的畢業(yè)證復印件給蔣某某留下了。當時蔣某某也沒說啥。后來徐某某先把賈某安排到市X路的一個拍賣行上班,幾個月后她又通過關系把賈某安排到郟縣社保局上班了?!Z某在郟縣社保局上班后離家遠,工資低,想調市里,徐某某說想想辦法吧。后來賈某被調到新華區(qū)審批大廳干臨時工。2008年底我到平頂山市區(qū),帶了一套西裝,想著蔣局長幫忙了,送他一套西裝拉攏一下關系,和徐某某聯(lián)系后在平頂山飯店門口見了面,當時徐某某和蔣某某一起到平頂山飯店門口,我把事先準備好的2萬元錢和一套雅戈爾西裝給了徐某某,并告訴徐某某,這西裝是給蔣局長的。
證人夏某某、陳某某的陳述與賈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
2、2006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魯山縣人壽保險公司職員師某之托,在本市新華區(qū)政府家屬院收受魯山縣X鄉(xiāng)X村農民裴某3萬元現(xiàn)金,由蔣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裴平之子裴某某安排到午鋼市鋼鐵公司職工醫(yī)院工作。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13日供述:2006年夏天,我的一個魯山朋友紅某,大名我不也不知道,只知道她是做保險的。紅姐找我說她有一個侄子叫裴某某,畢業(yè)后找工作被騙走3萬元,問我能不能幫忙找個工作,我就答應了,紅姐給了我3萬元錢,把他們送走后,我就用我的手機與蔣某某聯(lián)系問他,這段時間哪個單位招人,他說舞鋼鋼鐵公司招人,我就說有一個學醫(yī)的能不能安排,蔣某某說我問問再說,過了幾天蔣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能安排到舞鋼鋼鐵公司醫(yī)院,后來又通知說可以去報到了。這3萬元我給蔣某某,蔣某某給鋼鐵公司的人但人家不收,他把錢給我了,讓我退給人家,我沒有退。
(2)證人蔣某某2009年6月15日陳述:2006年初的一天,我給徐某某說:我給舞鋼公司人力資源部潘部長很熟,你看有沒親戚要安排工作的,你給我說一下,我給安排鋼司工作。過了幾天,徐某某給我說:有兩個人要安排,我現(xiàn)在記得一個是魯山的裴某某,還有一個女孩是郟縣的,我記不住名字了。我說:你把他們兩個的畢業(yè)證復印件拿過來,我給鋼司的潘部長送去。大概過了半個月,徐某某把他們兩個的畢業(yè)證復印件拿了過來,徐某某說:他們兩個每人給我拿了兩萬元錢,你要是去給潘部長送畢業(yè)證復印件,也給潘部長表示表示。徐某某給了我1萬元錢。后來我到舞鋼檢查工作時,我把這兩個人的畢業(yè)證復印件交給了潘部長,潘部長說:在這排著號吧。2006年10月份,潘部長給我打電話說:你安排的兩個人,公司已經研究通過了,你通知他們明天帶著學籍檔案到公司找我報到。我給徐某某打電話,讓他通知這兩個人明天到舞鋼公司找潘部長報到,隨后這兩個人都在鋼司上班了。我記得裴某某安排到鋼司醫(yī)院,郟縣X排看電腦的,具體什么崗位我不知道。
(3)證人師某2009年7月3日陳述:裴某某畢業(yè)后在北京實習了2年,回家后因為一直找不到工作有點神神經經的,我和他父親裴某關系不錯,為了給他安排工作,我也四處托人……,我有點其他事找徐某某,見面后聊起裴某某的事情,娟說:那可不敢輕易把錢給人家,現(xiàn)在騙子多,光說能辦事,收住錢就找不著了,你們小心點,如果辦不成了以后可以找我。我說(裴)某哥愿意花錢,不中了就把(跑工作的)錢給你,你給幫忙跑跑,徐某某說:你們別把錢給我,我給恁們問問。又停了一段時間,徐某某打電話告訴我說你問問裴某某去舞鋼職工醫(yī)院愿意不愿意,那里一個月工資2000多元。我打電話給裴某,裴某當時就說中啊。2006年5、6月份,我和裴某來平頂山見了徐某某后,裴某拿出4萬元現(xiàn)金,說徐某某給裴某某安排工作需要,這點錢是他的心意,徐某某當時說,這錢我先不收,等工作安排好后再把錢給她,前期跑工作的錢由她先墊出來,辦好后還要感謝人家。這4萬元錢先存到銀行,裴某拿著密碼,她拿著存折,我們三人到場,錢才能取出來。2006年夏天的一天,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去職工醫(yī)院工作的事情安排到鋼鐵公司車間上班了,他當時很不愿意。過了沒多久裴某某就調到鋼鐵公司職工醫(yī)院上班了。徐某某拿的存折,我不知道她是否知道密碼,我沒有給她說過,如果徐某某把錢取出來了,就是裴某給徐某某說密碼了。
(4)證人裴某2009年7月8日陳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師某一起到平頂山找到徐某某,我把從家里拿的4萬元現(xiàn)金給徐某某讓她跑事用,當時她不收,師某就說讓我把錢存到銀行里,我也不知道,存折里究竟是師某拿的還是徐某某拿的,隨后等把工作辦成了,我就把密碼給了徐某某,讓她把錢取出來,后來我兒子的工作安排好了,我和徐某某就很少再聯(lián)系了。
3、200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郟縣X鄉(xiāng)司法所所長馮某某之托,在本市新華區(qū)政府家屬院家中收受郟縣X鄉(xiāng)X村農民張某某2.5萬元現(xiàn)金,由蔣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張某某之女張某某安排到舞鋼市鋼鐵公司工作。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在給裴正偉安排工作的時候,我的朋友馮某某找到我說想把他的干女兒張某某也安排到舞鋼鋼鐵公司醫(yī)院,我給馮某某說,安排工作別人拿3萬元,讓他也拿3萬元,2006年夏天的一天,我?guī)е鴱埬衬澈退母赣H,裴某某和他的父親以及紅姐、馮某某一起到舞鋼鋼鐵公司去報到,報到之后,張某某被分到車間去了,她覺得不太滿意,后來她想了想還是愿意在鋼鐵公司工作,就留下了。從舞鋼報到回平后,馮某某在我租住的新華區(qū)政府后面的家中給了我2.5萬元現(xiàn)金,他說張某某的工作沒有安排到醫(yī)院,張某某也不太滿意,就只給了我2.5萬元。
(2)證人馮某某2009年6月30日陳述:2006年6、7月份,有一天我去市里,中午和徐某某一起吃的飯,中間提起我的干女兒張某某沒有工作,看徐某某有沒有機會幫忙給找個工作。過了一段時間還是夏天,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舞鋼鋼鐵公司有指標,看愿意不愿意去。我說張某某是衛(wèi)校畢業(yè)的,看能不能安排到職工醫(yī)院,她說先進去后再調到醫(yī)院……,我們回郟縣后,張某某拿了2萬元現(xiàn)金給我,我自己拿了5000元現(xiàn)金湊了2.5萬元,隔幾天我和張某某到市里,當時徐某某在新華區(qū)政府后面的家屬樓租房住,張某某在外面等,我上樓把錢給了徐某某。
(3)證人張某某2009年6月30日陳述:2005年7、8月份,我的長女張某某在郟縣衛(wèi)校畢業(yè)后一直也沒有安排工作,馮某某告訴我,他有個同學叫娟(徐某某)很有能力,可以把我女兒安排到舞鋼鋼鐵公司的醫(yī)院工作。2006年7月份,馮某某告訴我,娟已經把我女兒的工作給安排到舞鋼鋼鐵公司職工醫(yī)院了。8月X號就去報到辦手續(xù),我想著馮某某為我女兒安排工作跑前跑后的要花錢,就從親戚、朋友中借了2萬元錢給馮某某送了過去。我女兒工作安排后,有一次馮某某和我閑談說,為我女兒安排工作花了2.5萬元,我說我家最近經濟比較緊張,你是閨女的干爹哩,多出來的5000元你先墊著,回頭我手頭寬裕了就還給你。
4、2007年初,被告人徐某某受朋友魯山縣張某某之托,在魯山縣收受張某某現(xiàn)金4萬元,由蔣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張某某之女徐某某安排到魯山縣人民醫(yī)院工作。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我的一個朋友叫張某某,魯山做黃某生意的,她知道我和蔣某某的情人關系,好像是2006年春天,張某某找我想通過我找蔣某某給她的二女兒徐某某安排工作,我、蔣某某和張某某夫婦在一起吃了一回飯,飯后張某某給了我一個5萬元的農行存折,并把密碼告訴我了,蔣某某從我這拿走2萬元現(xiàn)金。2008年春天,徐某某的工作啥手續(xù)都辦成了,就是不通知上班,后來我退給某某1萬元現(xiàn)金,讓某某給醫(yī)院的院長送去走走路子,沒多久醫(yī)院就通知讓孩子上班了,這5萬元錢中剩下的2萬元,我用于沁園小區(qū)的房子和蔣某某在新城區(qū)的房子里買家具使用了。
(2)證人蔣某某2009年6月15日陳述:2007年初,徐某某給我說某某的二女兒南陽衛(wèi)校畢業(yè),愿意出五萬元錢想叫你給她在平頂山市X排個工作,我說市X排,你問她魯山醫(yī)院可不可以,過了幾天徐某某給我說:張某某回話了,她同意安排到魯山縣人民醫(yī)院,隨后我讓魯山縣社保局的局長王某某先找荊某某縣長說。王某某給荊縣長說:安排的這個人喊蔣局長喊姨父哩,蔣局長對咱的縣里不錯,也沒給咱的縣里交代過啥事。荊縣長表示同意辦理,王某某給我回話以后,我讓徐某某通知張某某。過了十天左右,在沁園小區(qū)的家里,徐某某給我說:張某某給我拿過來5萬塊錢,你早晚用了給我說一聲,我給你錢。我說:你先放住吧。2007年的10月份左右,張某某的女兒就到魯山縣人民醫(yī)院上班了,因為張某某女兒工作的事,我沒有花錢,我也沒有向徐某某要錢。
(3)證人張某某2009年6月25日陳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在我家對徐某某說,想讓她和蔣某某幫忙給我二女兒徐某某安排個工作,徐某某就答應了,我先給了徐某某五萬元現(xiàn)金。給徐某某說該花錢花錢,不夠了我再拿。后來徐某某給蔣某某說了這事?!?008年上半年,娟告訴我手續(xù)辦好了,等著通知上班就可以了。但是我女兒在家待了好幾個月也沒人通知上班,我很著急,徐某某就給我了1萬元給李院長送去,這1萬元我也沒有給李院長送,后來我和徐某某一起約上李院長和魯山社保局長王某某一起在魯山中天飯店吃了個飯,李院長答應我女兒上班的事情了,到2008年7月份,我陪女兒去醫(yī)院報的到。我女兒在120急救中心當接話員,一直干到現(xiàn)在。
證人王某某陳述與徐某某供述,蔣某某、張某某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5、200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受郟縣社保局副局長趙某某之托,在本市湛河區(qū)收受趙某某現(xiàn)金3萬元,由蔣某某利用積務之便幫助趙某某解決副科級待遇問題,但趙某某副科級問題至今未解決,現(xiàn)金未退回。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趙某某給過我3萬元現(xiàn)金,情況是這樣的,2006年夏季我經蔣某某介紹去趙某某家開的駕校學過幾次開車,我們就認識了,她知道我和蔣某某關系不錯,2007年夏天,趙某某到我辦公室找到我,說想讓我?guī)兔φf個情,聽說社保系統(tǒng)有副科級名額,想提個副科級,想通過我找局長蔣某某說個情,就把3萬元現(xiàn)金放下就走了。過了幾天我電話約蔣某某到他父母家見面,把趙某某想提副科級給3萬元現(xiàn)金的事情給他說了,蔣某某說現(xiàn)在不是辦理的時侯,提副科級不是他當家的事情,得市勞動局侯局長說了才行,后來這事兒也沒辦成,錢也沒有退給趙某某。
(2)證人蔣某某2009年6月15日陳述:2007年12月份,我下班回到家,徐某某給我說:今天下午郟縣社保局的副局長趙某某過來找我了,送給我3萬元錢,她想讓你給她解決個副科級。我說:下一步縣區(qū)局要升格為正科,她是副局長自然就是副科了。徐某某就只給我說趙某某送3萬元錢的事,我也沒有見錢。
(3)證人趙某某2009年6月11日陳述:2006年全市社保局垂直管理,郟縣社保局的人、財、物統(tǒng)歸市社保局管理,我聽說縣社保局要由副科級單位升為正科級單位,我雖是社保局的副局長,但不是副科級,我就想花點錢找蔣局長跑跑我的事,看能不能把我的副科級解決了,我就想到了徐某某,大概是2007年11月份,有一天,我從家里拿了3萬元的現(xiàn)金用報紙包著放到我的手提包里,我開著我的寶馬車到平頂山,與徐某某聯(lián)系后,坐到徐某某的車上說,我雖是副局長,但還不是副科級,你給蔣局長說說要是有機會,把我的副科級解決了,徐某某說:你局里的情況具體我也不清楚,我給蔣局長說說,你還年輕著哩,有機會的話給你解決。我說:今天過來也沒有給你帶啥東西,給你點錢,需要啥你自己買吧。說了以后,我從包里拿出3萬元現(xiàn)金遞給徐某某,我下車就走了,我開車回郟縣了。我的副科級現(xiàn)在沒有解決,截止現(xiàn)在3萬元沒有退給我。
6、2009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受平頂山市新華公安分局干警王某之托,在本市湛河區(qū)法院收受本市湛河區(qū)X村高某某現(xiàn)金4萬元,為高某某的朋友平煤集團建井三處職工郭某某之子郭某某安排工作,徐某某將該款送至蔣某某新城區(qū)住處,讓蔣某某幫助解決未成,款至今未退。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7月13日供述:市公安局的王某找我說讓我給他的一個朋友的孩子幫忙找個工作,剛退伍的軍人叫郭某某,我給蔣某某說了以后,蔣某某說可以問問昭平臺水庫能不能進人,后來王某給我送了4萬元現(xiàn)金,我收了錢之后給他寫了一個證明條,內容是:“證明,因郭某某辦工作交來現(xiàn)金4萬元,安排到昭平臺水庫管理局,如工作辦不成由我負責退還,如工作辦成,該條作廢,證明人徐某某”。收了錢之后我給蔣某某打電話,他說他在外地,我在電話里問他,水庫的工作能不能辦,他說辦不成,這時我就給王某打電話說辦不成了,你把錢拿走,王某說你是沒有給人家錢,你拿錢試試。我就去新城區(qū)蔣某某家,又給他說這事,他說不行,人家局長換了,讓我把錢給人家,我說中。但是我偷偷把錢放在他家電腦桌的抽屜里了。
(2)證人蔣某某2009年6月14日陳述:2009年3、4月份,徐某某給我說:魯山有個退伍兵你看能不能安排一下。我說:要安排只能安排到昭平臺水庫管理局,回來我給問一下。我給水庫管理局的紀委書記李某某打電話說:我這有個退伍兵你們能不能安排。他說:財政全供的不行,景區(qū)這一塊可以,我給領導說說。過了沒幾天李某某給我回電話說:我給市水利局局長董某某說過了,董局長同意了,董局長說:蔣局長在咱這也沒有交待過啥事,給他辦吧。過了半月左右,我給徐某某說:你給他們說吧,我給昭平臺水庫管理局說好了,讓他們去辦手續(xù)吧。到今年的6月初,徐某某給我說:魯山的那個退伍兵同意出3萬元錢你看辦這中不中。我說:董局長已經退了,出多少錢咱也辦不成了。今年的6月X號,我和徐某某在新城區(qū)我的房子里住。第二天早上,徐某某從自己的手提包里掏出4捆人民幣對我說:人家拿來4萬元錢,你看能辦給人家辦了吧。我說:我都給你說過了董局長退了辦不成了,你還拿人家的錢干啥,給人家退了吧。徐某某說:先給你擱這吧。徐某某把這四捆錢放到我家書房寫字臺最下邊的抽屜了。
(3)證人王某2009年6月30日陳述:我以前在新華刑偵隊工作期間,有個同事馮某因公出車禍后神經不太正常,孩子當兵退伍后沒有工作安排,就想給人家?guī)兔?,后來就想到徐某某,徐某某答應給問問,后來給我回話說昭平臺水庫有工作,我給馮家說了認為太遠不愿去,期間找朋友玩的時候,有一個蘆鐵莊的朋友高某某在場,說看看能不能把他的表侄子郭某某安排到水庫,我當時不想管這事,高某某老找我,6月4日上午,高某某我們一起開車到湛河法院,徐某某上車坐后排與高某某說話,我下車去法院對面超市買礦泉水,回來后我們說了說孩子工作的事情她多費心之類的話就走了,回去的路上高某某給我說給了徐某娟幾萬元錢當辛苦費,過了兩天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這事辦不成了,人事局局長調走了,我說辦不成算了,后來就沒有見過徐某某了。
(4)、證人高某某2009年7月8日陳述:給郭某某安排工作是市公安局的王某牽線,法院的一個朋友辦的,2009年6月4日上午9點多的時候,我和王某拿著錢開著王某的車到湛河區(qū)法院門口,徐某某從法院出來后就上了我們的車,掏出4萬元錢給她,一共四捆,每捆1萬元。她接了錢之后給我打了個條。
7、2006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蔣某某,利用蔣某某的職務便利,在市社保局辦公室裝修期間,收受承攬該工程的關某某(另案處理)回扣款6萬元,后將該6萬元用于其個人住宅裝修。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6月20日供述:我在社保局裝修中吃回扣了,大概是2006年天熱的時侯,蔣某某說社保局準備裝修房子,有個搞裝修的準備給他送禮他沒要,我就說我?guī)兔o他找找人看看,他同意了。我打電話找關某某,關某某答應了,我就給蔣某某說讓工程給我親戚關某某做,小關愿意把利潤給我裝修房子,我說我的房子不用裝修,到時侯把你的房子裝修一下,蔣某某也沒有說什么,等于是默認了。后來小關去競標了,聽說有的公司報價16萬多元,小關報了十三、四萬元,工程給他做了,以后隨著工程進度,陸陸續(xù)續(xù)把工程款都給關某某付完了,小關把6萬元現(xiàn)金給了我,我給蔣某某說,你比較忙別管了我去管,隨后我領著小關去了新城區(qū)湖光花園蔣某某的房子和沁園小區(qū)以蔣某某父親蔣創(chuàng)聚名義買的房子看了看,把鑰匙給了關某某,買材料是我和關某某一起去買的,大件材料都是我出錢買的,兩套房子的裝修是同時進行的,關某某兩邊跑,兩個多月后裝修完了,大概花了十來萬,6萬元都花完了,其余的錢都是我給人家跑工作時人家給的錢。
(2)證人蔣某某2009年6月22日陳述:時間大概是2006年5月份,因辦公樓常年漏水,我考慮還要創(chuàng)建文明單位,就決定對辦公樓X樓和X樓進行裝修,由辦公室聯(lián)系了兩家公司,他們報的預算都在19萬以上,我無意當中給徐某某說起俺單位裝修的事,徐某某說:我表弟關某某就是搞裝修的,在上海學習多年,讓他干吧。我說:你讓他見我吧,讓他也報個價。第二天,關某某到我辦公室,我給關某某交待了裝修標準和要求讓他造個預算,停了有五六天,關某某把預算拿到我辦公室,我一看關某某造的預算是9萬多元,遠遠低于先前報的價。我說這個價還可以,關某某說:這是我的成本價,沒有加任何利潤。我說:也不能叫白忙活,也給你留點利潤,你回去按14.8萬元造預算,我按14.8萬元給你簽合同。關某某說:如果按14.8萬元,這5.8萬元的利潤我不要了,我第一次給你們干活,這5.8萬元的利潤娟姐你倆花了算了。沒過幾天,徐某某給我說:我讓小關給我打個欠條。我問啥欠條,徐某某說:小關裝修的利潤既然他不要,我怕他裝修完不給錢,說話不算數(shù),我讓他給我打個欠條。我說:你倆個是親戚,你還讓他打欠條合同簽完以后,小關開始給俺局裝修,大概干了兩個月左右,裝修接近尾聲的時侯,我新城區(qū)湖光花園的住房交工,我和徐某某在沁園小區(qū)的住房也買到手了,我給徐某某說:這兩套房子都讓小關裝修算了,他的活干的比較細,再一個是親戚,他也不會多要錢,為了避免偷工減料,大材料咱自己買,工錢讓他出,具體你張羅著弄吧,錢不夠了我再給你。以后小關就接著裝修這兩套房子,中間,徐某某給我說:裝修的錢不夠。我又給徐某某2萬塊錢。裝修時我也到房子去看過,這兩套房子大概裝修了一個半月左右,具體都是徐某某操辦的,我沒有管。
(3)證人關某某2009年7月10日陳述:2006年6月份前后,我曾經用過平頂山市德隆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手續(xù)給社保局裝修過辦公室。在此期間,和一個叫徐某某的女人有經濟上的來往,徐某某是我老婆的二姑夫的外甥女。2006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市勞動局六樓有點活讓我去找一個姓蔣的局長說這事,第二天我在蔣局長的辦公室見到蔣局長說徐某某讓我來找你說這里有點活,讓我來看看,后來蔣局長把辦公室主任劉敬偉叫來交待給我施工內容,讓我回去做預算。期間徐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家里的房子也要做裝修,你造預算的時候把家里裝修的錢也加到社保局的裝修預算內,到時候給我6萬元給家里做裝修用。我當時不同意,又考慮到自己帶的有工人,即使利潤低一些也比閑著強,我就答應了。徐某那咱找個地方說說,商量商量,我們就約了個地方,位置在市黃某樹附近交通局后面的一個人家,我到后見徐某某和我愛人的二姑在場,讓她妗子當個中間人,這樣誰都放心,我就給她寫了個條:“社保局裝修完等結賬付完款后,將其中的六萬元給徐某某的兩套房子裝修使用。”我把條放哪里就走了。后來我就開始做辦公室的裝修,大概是8月份工程就干完了,……也就是說本工程利潤總和是7萬元左右,其中6萬元在工程結束后按照我和徐某某的約定用于徐某某的兩套房子裝修使用了。
(4)證人劉某某2009年7月10日陳述:2006年5、6月份工程開工前幾天,德隆公司的負責人關某某找到我,送來了兩份預算書,我看了他的預算書后向蔣某某局長匯報了具體的情況,并將預算書給蔣局長看了看,蔣局長看完后就說,讓關某某干這個工程吧,抓緊時間開工,隨后小關就和我們簽了個合同,合同是常二志主任和小關簽的,合同價大概是14萬左右,工程干完后,我們局按照合同要求給德隆公司付了款。
(5)證人常某某2009年7月9日陳述:2006年上半年,局領導決定裝修局辦公用房(中興路北段市勞動局六樓整層及九樓的三間辦公室),并為裝修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副局長田某某任組長,我和劉某某同志具體負責,六月份左右,議定了3家裝修公司,有德隆、士奇,還有一家公司的名字記不清了,最后由報價較低的德隆公司負責施工,并簽有合同,裝修合同由我來經手辦理,裝修時間約于2006年7月上旬開始,9月份結束。
(6)證人喬某2009年6月23日陳述:2003年我和我愛人田某某在貿易廣場成立了德隆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是田某某。關某某開始是裝修個體戶,沒有資質,經常借用我們的資質。關某某借德隆公司手續(xù)給社保局干工程,要求我開的發(fā)票,帳號是我提供的,款到后我到銀行都取出來給關某某了,至于是分幾次取的時間長了我記不清,有一筆x元是2006年8月30日到帳的,第二天我取出來就給他了。
(7)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與德隆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簽訂的《辦公房整修改造裝飾工程合同書》。
(8)平頂山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與德隆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結算發(fā)票及支付憑證、記帳憑證等。
(9)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2009年7月29日扣押被告人徐某某x元涉案款扣押決定書及收據(jù)。
以上事實,證據(jù)確實、充分,經當庭質證無誤,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達2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徐某某與同案人蔣某某從關某某處所獲6萬元是關某某按事先約定給付二人的回扣款。該裝修工程采取的是議標方式,有三家裝修公司參與投標,因徐某某表弟關某某所在的德隆公司報價最低,即以14.8萬元中標,事先蔣某某和徐某某為保證關某某能夠中標,將工程標的告知了關某某,目的是讓關某某通過低報價中標,在關某某承攬該工程后二人獲取回扣。因此,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仍屬受賄罪,其辯護人所辯稱不應依貪污罪論處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蔣某某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屬同一受賄犯罪主體,因此,辯護人對被告人徐某某應以介紹賄賂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另外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與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因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被告人的行為應以介紹賄賂罪定罪量刑。2,應認定被告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3,被告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原判定性錯誤,量刑不當,請求依法改判。
經二審查明事實及證據(jù)與原審判決認定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某伙同蔣某某并利用蔣某某的職務之便,共同7次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達2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其受賄行為需借助蔣某某的職務便利才能完成,且有多起犯罪事實系蔣某某主動提及,故上訴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案發(fā)后又退贓款8萬元,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上訴人徐某某收受他人的財物由其和蔣某某兩人共同支配使用,對此事實有上訴人徐某某及蔣某某的供述和證言相印證,上訴人及辯護人關于“徐某某行為構成介紹賄絡罪”的上訴及辯護理由不成立。其還稱“原審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的意見,因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系從犯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徐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徐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魏艷麗
審判員徐某營
代理審判員段勵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zhí)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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