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爭議——企業(yè)承包后的員工社保福利
發(fā)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濤律師
庭審中,雙方各執(zhí)已見,李某認為:其在為公司工作,且自己屬本市城鎮(zhèn)人員,并執(zhí)有《勞動手冊》,按規(guī)定公司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認為:裝卸業(yè)務雖屬公司工作范圍,但是此項業(yè)務由張某承包,李某是由張某另行臨時聘用與公司無關,并且公司從未支付過李某的工資,公司與李某無任何瓜葛,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同意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個關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承包人所聘請后,產生的社會保險爭議,根據《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與存在勞動關系,二是雙方發(fā)生工資關系。因此,李某與該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成為本案的焦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規(guī)定表述了一個基本的法學原理,即“表見代理有效”和“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原則。
張某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其業(yè)務承包人,因此,張某所承包的業(yè)務應當屬該公司的工作范圍。李某與張某共同工作,因此,其工作的對象與張某相同,即也是為該公司工作。
張某作為該公司的承包人,雖然該公司未授權張某另行聘請他人,但是,該公司的裝卸業(yè)務對張某來講,一個人是無法承擔的,因此,張某只有聘請他人共同工作才能完成該公司的裝卸工作,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該公司應當知道張某需要聘請他人。
而李某是由張某聘用,在受聘時張某告知李某其工作對象是該公司的裝卸業(yè)務,同時,李某在實際工作中也確實以該公司的裝卸業(yè)務為對象而工作,該公司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因此,該公司應視為對張某的聘用行為的確認,這是一種承諾行為。李某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張某是代表該公司代為聘用,所以,盡管李某與該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從實體上看,雙方的權力義務由李某為該公司所作出的裝卸工作,這樣一個勞動過程而已經發(fā)生。雙方的勞動關系可以確認。
同時,李某的工資盡管由張某支付,但是,張某用以支付李某工資的錢款是該公司支付其承包費,因此,根據“表見代理”的原理,李某的工資也應當屬該公司支付。
[案情結果] 李某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可以確認,該公司應當為李某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金。 本案最終由雙方協(xié)商,該公司為李某補繳了社會保險金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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