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訴巴拿馬索達·格萊特航運有限公司船員雇用
發(fā)布日期:2008-06-26 文章來源: 互聯(lián)網(wǎng)
法定代表人:阿蘭。埃。麥卡錫(ALAN A.MCCARTHY),巴拿馬索達。格萊特航運有限公司董事長(DIRECTOR PRESIDENT OF SOTO GRANDE SHIPPING CORP.,S.A.,PANAMA)
原告中國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因與被告巴拿馬索達。格萊特航運有限公司船員雇用合同糾紛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船員雇用合同規(guī)定,由原告派出包括船長在內(nèi)的25名船員前往屬被告所有的巴拿馬籍“帕莫娜”輪(M.V.POMONA)工作一年;在受雇用期間,被告于每月5日將20833美元的船員工資匯入原告帳戶。原告于1985年1月14日開始履行該合同,迄至1985年9月16日止,被告除支付了少量費用外,未按合同匯足上述工資額,拖欠工資計225283.05美元,致使25名船員及其家屬的生活受到影響。據(jù)此,原告于1985年9月16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帕莫娜”輪,責令被告提供20萬美元的擔保,直至變賣該輪以清償其債務。上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扣押船舶的條件并有合理的依據(jù),于同年9月28日裁定扣押該輪。
1985年10月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除上述拖欠船員工資外,還包括向該輪供應燃料費、扣船申請費、律師費用、違約金及有關費用的利息等,共計為259636.03美元。
由于被告不提供擔保,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海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長期保存的,可以變賣保存價款”的規(guī)定,裁定變賣“帕莫娜”輪。
1985年10月18日公開拍賣“帕莫娜”輪,保存售得之價款43萬美元。同時,上海海事法院公告該輪所有債權人在30日內(nèi)申請債權登記。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答辯。經(jīng)上海海事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均未提出任何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遂于1987年2月25日對本案進行審理。
上海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1984年12月17日在上海簽訂一份船員雇用合同。1985年1月14日,原告按照合同規(guī)定派出25名船員登上“帕莫娜”輪,開始履行合同。船員在受雇期間,接受被告的指派和調(diào)遣,按照合同各司其職,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勞務未表示過任何異議。期間,原告僅于同年2月1日、6月12日兩次收到被告寄匯的21455美元。同年8月21日、9月22日被告兩次供應船員伙食費840.8美元。
1985年10月初,原告為維持該輪在被扣押期間的日常所需,為該輪添加#0輕柴油16噸,連同駁運費用,共計3500美元。
原告與被告雙方訂立的船員雇用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船舶所有人應按月付給原告20833美元的勞務費。被告單方面違約,至原告提起訴訟時,拖欠原告上述費用達9個月共計190149.24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雙方應當認真履行。原告及其所派船員在“帕莫娜”輪被法院強制變賣前,始終認真地履行合同,由于被告長期拖欠大量勞務費,影響了船員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在被告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原告為行使其海事請求權,申請扣押屬被告所有的“帕莫娜”輪,理由正當。被告作為“帕莫娜”輪的所有人,長期拖欠勞務費,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應對其未盡之義務所產(chǎn)生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在法院扣押“帕莫娜”輪期間原告向該輪供油一節(jié),應視為其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所作出的行為。
上海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參照國際通常做法,于1987年9月2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償付原告應得勞務報酬190149.24美元。
二、被告償付原告燃料供應費用3500美元。
三、原告請求的其他費用不予支持。
四、本案受理費1176.87美元,扣船申請費625美元,其他訴訟費139.90美元,以上共計訴訟費1941.77美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生效后,從“帕莫娜”輪所賣價款中扣除。
變賣“帕莫娜”輪及清償債務所支付的費用25185.88美元,應從該輪所賣價款中先行扣除。
上列第一項的執(zhí)行,自本判決生效后,由原告與“帕莫娜”輪其他債權人,從船舶變賣價款中共同清償。上列第二項的執(zhí)行,自本判決生效后,從變賣價款中給付。
判決書送達后,原告與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上海海事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guī)定》,于1987年12月9、10兩日,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采取將可以分配的金額、清償?shù)捻樞?、各債權人債權的性質(zhì)和數(shù)額。予以公開,由各債權人充分協(xié)商的辦法,對“帕莫娜”輪案的債務進行了清償。經(jīng)審查債權憑證、債權數(shù)額,確認四個債權人及其債權額如下:
?。ㄒ唬┥虾:_\管理局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的債權為船員工資計171840.26美元。
?。ǘ┲袊廨喆砉緦幉ǚ止镜膫鶛酁楦劭谑褂觅M、供應品費及其它費用計23292.18美元。
?。ㄈ┥虾4肮I(yè)公司修船中心的債權為修船費39000美元。
?。ㄋ模┟绹髅羲固貒毅y行的債權為抵押貸款1931530.34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1987年9月21日判決認定的被告償付原告勞務報酬190149.24美元,也應參加清償。
“帕莫娜”輪變賣款43萬美元,依法先行扣除變賣船舶費用和清償債務費用,共25185.88美元;扣船期間的燃料費3500美元;被告應支付的扣船申請費、訴訟費1941.77美元;尚存399372.35美元,加上變賣船款在中國銀行活期存款利息17921.67美元,可供清償?shù)膶嶋H金額為417294.02美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guī)定》規(guī)定的清償順序,列入第一受償順序的是: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的勞務報酬190149.24美元,上海海運管理局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的船員勞務報酬171840.26美元。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寧波分公司的債權中,屬于國家稅收、港務費和其港口費用9574.29美元,可列入第二順序受償。美國西敏斯特國家銀行的抵押貸款,屬清償順序第四之下、第五之上,可受償45730.23美元。
在協(xié)商中,上海船舶工業(yè)公司修船中心的修船費用39000美元,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寧波分公司的供水、供油等費用13717.89美元,屬于“已登記的其他債權”,列入第五順序,得不到受償。他們認為,這些債權的產(chǎn)生,使其他債權人都取得一定的利益,唯他們沒有受償或受償太少,請求受償多的債權人對他們的損失,適當予以補償。經(jīng)進一步協(xié)商,上海海運管理局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考慮到原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意從自己的受償額中讓出12400.26美元給原告。上海海運局和美國西敏斯特國家銀行考慮到上海船舶公司和寧波分公司的實際損失,同意從他們的受償額中給以適當補償。這樣,5方達成如下清償協(xié)議:
武漢長江輪船公司對外技術服務公司受償202549.5美元;
上海海運管理局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受償15萬美元;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寧波分公司受償15274.29美元;
美國西敏斯特國家銀行受償44970.23美元;
上海船舶工業(yè)公司受償4500美元。
清償協(xié)議,經(jīng)上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公正、自愿,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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