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案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審的辯護詞
發(fā)布日期:2014-04-13 作者:超級賬號5律師
關于本案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審的
辯 護 詞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
接受本案被告人秦某近親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指派馬曉明律師作為本案被告人秦某的辯護人,出庭參加銀川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訴訟活動。首先,請允許我以辯護人的身份對此事件的發(fā)生表示遺憾,對被害人姜某某的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姜某某的家屬表示慰問。開庭前,辯護人對銀川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銀興檢刑訴【2013】第524號起訴書進行了認真、仔細的研究和分析,并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參加貴院調查及庭審等一系列活動,使得辯護人對本案的案件事實有了更清晰的認識。
首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無異議,且其當庭自愿認罪。對此,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投案自首、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jié),懇請貴院本著尊重案件事實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本案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
一、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秦某投案自首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且其在歸案后,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對此,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出具的秦某投案說明、黃亞利的證人證言、王玉玲的證人證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能夠予以證實。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60號“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1年試行)“(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之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
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懇請貴院依法查明、認定,對本案被告人秦某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秦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懇請貴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本案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歸案后,表現(xiàn)出極大的慚愧和內疚,自愿認罪伏法。且在最后的陳述中,被告人秦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有悔改表現(xiàn),表明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辯護人懇請貴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精神及相關規(guī)定,對本案被告人秦某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家屬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懇請貴院依法查明、認定,并對本案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案發(fā)后,本案被告人秦某及家屬均明確表示,愿意給被害人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對被告人勇于承擔責任的這種精神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被告人及家屬經(jīng)濟困難,但仍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370000.00元的賠償款,并取得了本案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011年試行)“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
以下;……對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之規(guī)定,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秦某及家屬的賠償情況、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情況,對本案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無異議,且其當庭自愿認罪。對此,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秦某具有投案自首、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jié),懇請貴院本著尊重案件事實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本案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適用緩刑。
上述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評議時能夠予以參考!
辯護人:
2013 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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