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到目的宴請對方,屬于商業(yè)賄賂行為嗎?
發(fā)布日期:2021-01-19 作者:趙雙劍律師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無關的除外。
商業(yè)賄賂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從主體上看,是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既可是買方,也可是賣方;
(二)從行為方式看,是通過秘密地采用財物或者得其他手段進行收買;
(三)從主觀上看,是故意和自愿行為;
(四)從賄賂的對象看,是交易相對人或對交易的成交具有決定作用和重大影響的人;
(五)從賄賂的形式看,除金錢回扣外,還有提供出國考察、免費旅游或度假、房屋裝修、高檔宴請、色情服務、贈送禮品等。
(六)從目的上看,是通過賄賂來銷售或購買商品,爭取交易機會或交易優(yōu)惠條件,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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