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送案件原法院可否自行撤回------兼論管轄恒定原則
發(fā)布日期:2011-08-18 文章來源:互聯網
2008年6月13日,某鐵路大廈十九名集體職工以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未果為由,將某鐵路大廈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鐵路大廈于2008年6月21日提出管轄異議,該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原.被告所在地某鐵路運輸法院。
2008年7月14日,鐵路某段十六名工人因企業(yè)內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崗位變動不滿,要求回原崗位為由將某鐵路局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鐵路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管轄異議,該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某段所在地某鐵路運輸法院。
原告均不服某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先后提起上訴。某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08年11月4日和2008年11月18日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009年1月5日,某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某鐵路運輸法院。但是因為所有原告對案件移送鐵路運輸法院不滿而多次上訪,某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做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裁定執(zhí)行。2009年2月26日又做出裁定,撤銷某法院和某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指令某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
案件移送以后原受理法院是否仍有管轄權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其案件移送裁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提起再審。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裁定移送并實際移送給鐵路法院后,其管轄權歸屬程序已經終結,其欲撤回于法無據。
第三種意見認為:某中級人民法院以勞動爭議案件非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所在地某法院有管轄權為由裁定撤銷某法院所做的管轄權民事裁定和本級法院民事裁定,并指令某法院審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評議: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其理由是:新裁定否定原裁定實質是管轄權有爭議,管轄權的確認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某中級人民法院無權撤回已移送給無隸屬關系的鐵路法院的案件。
某中級人民法院以勞動爭議案件非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所在地某法院有管轄權為由裁定撤銷某法院所做的管轄權民事裁定和本級法院民事裁定,并指令某法院審理,意在撤回已經移送給鐵路法院的案件,重新在其兩級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款表明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應當是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法院,沒有隸屬關系的則無權。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管轄權發(fā)生爭議,應當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不能無視法律規(guī)定自作主張、私自決定管轄權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里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是指如果同屬于一個轄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分屬于兩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兩個基層人民法院,它們的共同上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某法院和某中級法院與鐵路法院分別隸屬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和遼寧省,所以某中級法院無權撤回已移送給無隸屬關系的鐵路法院的案件,而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鐵路法院對移送的案件是依法受理且享有管轄權。
鐵路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地方法院移送的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時,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因素: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鐵路法院接受移送案件,就取得了案件管轄權和裁判權
在審判實踐中,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第一,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法院發(fā)現自身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人民法院都不能作出移送裁定。移送管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二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移送法院對移送管轄要作出裁定。移送裁定對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就是說,既不能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自行轉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確是移送錯誤或者審理有困難的,應說明理由,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不能由移送法院自行裁定。
法律規(guī)定移送管轄,其根本目的是便于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鐵路法院對接受移送的案件系指定管轄而享有管轄權。200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2]151號文件下發(fā)通知、轉發(fā)《津、冀、晉、京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協(xié)調會議紀要》。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的第12條做出規(guī)定:“一、北京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下列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1、各類合同糾紛案件……”其后,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管轄范圍都作出了規(guī)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沈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沈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下列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1、各類合同糾紛案件。”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呼和浩特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是與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沈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范圍相一致,其在內高法[2003]32號文件第五條中還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案件一般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既包括有名合同也包括無名合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各類合同糾紛的一種,毫無疑問地當屬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范圍。因此,鐵路運輸法院有管轄權。
三、從管轄恒定原則看撤回已移送案件的非理性。
案件依法移送以后,接受移送法院已經取得案件管轄權,原移送法院實際喪失或者說已經沒有管轄權了,不得因其它因素干擾和影響,輕易做出裁定撤回已移送的案件。否則其做法既是非理性的,又是違反管轄恒定原則。
管轄恒定原則,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權一旦確定則恒定不變。
這一原則可以避免因管轄變動而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推動訴訟迅速、便捷進行,適應訴訟經濟的要求。 我國并未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管轄恒定原則,但在下述法律條文中體現了立法者對于管轄恒定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關于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guī)定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級別管轄恒定的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guī)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第35條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qū)域變更為由,將案件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意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本案是某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案件,已經表明其兩級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故不能自行撤回。
簡言之:管轄恒定原則,就是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確定的級別和地域管轄,一經法院受理后,不因當事人提高訴訟請求和行政區(qū)劃的改變而改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一原則,只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體現其原則,內涵不豐滿、不全面,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疏漏,應明確移送案件“不折騰”等內容,需立法者高度重視,積極地補充、完善,詮釋內涵,并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管轄恒定原則,以滿足和保證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適用。
發(fā)布咨詢
推薦律師
吳亮律師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高宏圖律師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劉同發(fā)律師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吳健弘律師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陳皓元律師
福建廈門
福建廈門
牟金海律師
山東東營
山東東營
王遠洋法律工作者律師
湖北襄陽
湖北襄陽
徐榮康律師
上海長寧區(qū)
上海長寧區(qū)
李東軍律師
廣西玉林
廣西玉林
相關文章
相關法律知識
最新文章
- 一起疑難復雜的服務合同糾紛案,經過本律師代理,二審維持原判,充分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 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 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簽收催款通知書是否必然擔責?
- 團隊代理拼多多丟電商賣家成功解除凍結貨款限制賬戶完成提現
- 掛靠人欠付工程材料款,被掛靠單位要不要擔責?
- 借條上注明“1分利”,是年利率1%,還是月利率1%?
- 民間借貸糾紛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兩者有何區(qū)別?
- 本律師成功代理一起疑難復雜的合同糾紛案獲得勝訴,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 民間借貸中主張“利滾利”,法院是否支持?
-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借款合同無效,利息和中介費損失由誰承擔?
- 民間借貸中遇到“賭債”,法院如何處理?
- 借條上簽名并非借款人本人所簽,借貸關系能否成立?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又撤訴或按撤訴處理,是否影響“提起訴訟”已中斷訴訟時效
- 戀愛期間產生的轉賬記錄,是借款還是贈與?
- 網紅中小主播訴請MCN直播機構(直播公會)解除獨家演藝經紀合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