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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力辯,故意殺人搶劫案,成功獲輕判

發(fā)布日期:2015-02-24    作者:劉存權(quán)律師

劉存權(quán)律師力辯,故意殺人搶劫案,成功獲輕判
刑事判決書(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8號

案件簡介:
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左右,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密謀搶劫,并且商定為避免過早案發(fā),作案時一定要殺害被害人。2013年9月3日21時許,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等物品竄至廣東省佛山市順德一工業(yè)區(qū)尋找搶劫作案目標,在選定駕駛某某牌摩托車的被害人吳某某作為作案目標后,以找朋友為由讓被害人吳某某搭載他們?nèi)V東省中山市、江門市等地。2013年9月4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搭乘被害人吳某某的摩托車途經(jīng)江門市外海大橋行至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空地時要求被害人停車。車停后被告人江合喜即用小刀持續(xù)刺向被害人吳某某的胸、腹部等部位,后被告人王道四也持刀劃割被害人的頸部及以上部位。隨后,被告人王道四從被害人身上搜出一部手機并伙同被告人江合喜推著被害人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二被告人因摩托車打不著火,將該價值人民幣4224元的摩托車遺棄在路邊,并將被害人吳某某的手機扔掉后逃回廣東省中山市。于2014年3月24日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以江檢公二刑訴【2014】12號起訴書,指控王道四、江合喜,均構(gòu)成蓄謀故意殺人搶劫罪。
辦案過程:被告人王道四的家屬委托了劉存權(quán)作為辯護律師,劉存權(quán)律師分析后認為:本案案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因為是預謀通過殺人來搶劫,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又是死刑,所以要通過每個細節(jié)的分析來爭取從輕,即使最終沒有得到采納也會影響到法院對其量刑,可以爭取到無期就已經(jīng)非常成功。從本案整體上分析,被告人王道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江合喜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屬于其私自的行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應刑事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而被告人王道四的行為不應對殺人的情節(jié)負責。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搶劫中殺人是為了搶劫財物并且是必要手段的情況下才能定搶劫罪一個罪名,而本案被害人并無反抗,殺人并不是搶劫的必要手段,因此對被告人江合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對王道四應以搶劫罪定罪。另外也建議被告人家屬盡力爭取賠償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爭取從輕處罰。然而被告人家屬經(jīng)濟困難,無法賠償被害人,這無形為辯護增加了難度,在沒有獲得諒解的情況下,最終爭取到了無期徒刑的好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2014年5月14日江門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劉存權(quán)律師提出了上述辯護意見,江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采納了劉律師的大部分辯護意見,故法院最終判決其無期徒刑,而其同案犯江合喜,最終被判死刑。


關于王道四涉嫌搶劫罪一案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道四的委托,指派劉存權(quán)律師作為其被控搶劫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細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王道四,現(xiàn)依據(jù)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從本案整體上分析,被告人王道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1、被告人王道四不是搶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發(fā)動者。本案的搶劫是由被告人江合喜提議誘惑王道四參與的,而且殺人的建議也是江合喜提出來的,王道四多次的公安筆錄都說到其對殺人這點是反對的,并且后來是在江合喜保證不殺人的情況下才同意去搶劫的。
2、本案的組織、策化、指揮等都是由江合喜確定和安排好的。在本案作案的時間、地點、目標、作案方式和搶劫的方法都是由江合喜確定和安排好的,并由江合喜一手策劃并帶頭安排實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因此應該認定為主犯。而被告人王道四都是聽從于江合喜的安排做事的,其在共同犯罪中明顯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3、犯罪工具也是被告人江合喜一手準備的,買刀的錢也是江合喜支付的。本案是由江合喜建議持刀搶劫,并由江合喜花了六十元買了兩把刀,而且實施搶劫后也是由江合喜負責將刀扔到河里的。
4、從搶劫的手段來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被告人江合喜,而不是王道四。本案搶劫的過程中,是由被告人江合喜先動手持刀直接捅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每一刀都是致命的,手段比較惡劣,事實上也證明了是江合喜用刀將被害人捅死的,而王道四只是用刀放在被害人的頸部,其對被害人的傷害是明顯比較輕微的,手段也比較輕微,更加不是致命的。
5、從整個搶劫的過程來講,被告人江合喜是積極主動的,而王道四是不主動的。整個過程中,江合喜多次示意王道四實施搶劫,王道四都不敢動手,并且還叫江合喜算了,不要搶劫了,可見王道四不是積極主動的,而江合喜是積極主動的。
綜上所述,江合喜實施搶劫帶頭參與,而且直接實施搶劫行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因此應該認定為主犯。而從被告人王道四在整個犯罪的全過程中的行為上分析,王道四不是整個行為的策劃者和組織者,也沒有動手實施殺人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明顯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于主犯江合喜。因此應當依法認定為從犯,對被告人王道四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jù)《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退一步講,即使不做主從犯區(qū)分,但依據(jù)廣東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中關于“未區(qū)分主從犯,但對于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之規(guī)定,建議法庭考慮以上情節(jié),在量刑上從輕對王道四進行處罰。
二、被告人江合喜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屬于其私自的行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應刑事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而被告人王道四的行為不應對殺人的情節(jié)負責,也就是說不應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量刑。
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可以得出江合喜的最終犯罪行為屬于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實行過限:1、主觀方面江合喜在主觀上超出了原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本案最初事前串謀的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包括殺人在內(nèi),對于江合喜一開始提出的殺人,王道四是堅決反對的,而且是在江合喜保證不殺人的情況下才答應參與的。因此王道四對于江合喜私自突然在現(xiàn)場產(chǎn)生殺人的犯意,事前根本沒有與其有任何意思聯(lián)絡,完全超出了王道四的犯罪故意。2、從客觀方面看江合喜先動手用刀持續(xù)的猛刺被害人的胸部、腹部,單獨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搶劫的范圍,屬于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和共同犯罪的有關理論,每個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就在于:在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因此,每個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都必須以他所實施的犯罪故意為前提,必須以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對危害結(jié)果具有因果關系為前提。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前提,共同犯罪行為人都不應對該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王道四不能對江合喜的實行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一責任應由江合喜自行承擔。
三、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搶劫中殺人是為了搶劫財物并且是必要手段的情況下才能定搶劫罪一個罪名,而本案被害人并無反抗,殺人并不是搶劫的必要手段,因此對被告人江合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對王道四應以搶劫罪定罪。
根據(jù)法釋〔2001〕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fā)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只有殺人行為發(fā)生在搶劫過程中,并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才能定搶劫罪;本案殺人行為盡管發(fā)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中,但與搶劫財物并無內(nèi)在聯(lián)系,江合喜殺人時,被害人并沒有進行反抗,是完全受制于被告人,江合喜的故意殺人行為既非是與王道四犯事前預謀,也非是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僅僅是因報復被害人對其態(tài)度不好而單獨實施的過限行為,故應以故意殺人罪對其單獨進行定罪處罰,同時其還是搶劫罪的主犯,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道四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但不應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量刑。
四、被告人王道四到案后,積極配合,主動交待案件的全部經(jīng)過,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沒有一絲一毫的隱瞞,并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王道四到案后,及時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并且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了嫌疑人的辨認筆錄,明確的指出了同案犯的特征,為公安機關快速破案并抓獲同案犯起了很大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明顯,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從整個案件的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從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被告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ldquo;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王道四主觀惡意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本案的被告人王道四一直是在偏僻的鄉(xiāng)村長大,沒有出外過。被告人主要是由于年紀較小,是90后,涉世未深,辨認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一時沒有錢,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被被告人江合喜所引誘利用參與了犯罪。王道四主觀惡意性相比于多次因為盜竊坐過牢的同案犯江合喜來說,要小得多。而且被告人在作案的過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脅的手段,并沒有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其社會危害性不大。
七、被告人年紀尚小,案發(fā)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沒有違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意性不大,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
綜上所述,辯護人懇請法庭,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挽救的原則,結(jié)合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觀惡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態(tài)度好等具體情況,從輕對被告人處罰。辯護人懇請法庭能采納上述辯護意見,給被告人一次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 護 人: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
律 師:劉存權(quán) (簽名)
2014年5月14日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男,系被害人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韋某某,女,系被害人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女,系被害人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乙,男,系被害人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丙,女,系被害人之女。
以上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梁光文,廣東量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江合喜,曾用名“江鋒”,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江門市新會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黎雄校,廣東信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道四,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江門市新會區(qū)看守所。
委托辯護人劉存權(quán),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犯搶劫罪一案,由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江檢公二刑訴(2014)1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俊仙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及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光文,被告人江合喜及其辯護人黎雄校、被告人王道四及其辯護人劉存權(quán)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左右,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密謀搶劫,并且商定為避免過早案發(fā),作案時一定要殺害被害人。2013年9月3日21時許,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等物品竄至廣東省佛山市順德一工業(yè)區(qū)尋找搶劫作案目標,在選定駕駛某某牌摩托車的被害人吳某某作為作案目標后,以找朋友為由讓被害人吳某某搭載他們?nèi)V東省中山市、江門市等地。2013年9月4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搭乘被害人吳某某的摩托車途經(jīng)江門市外海大橋行至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空地時要求被害人停車。車停后被告人江合喜即用小刀持續(xù)刺向被害人吳某某的胸、腹部等部位,后被告人王道四也持刀劃割被害人的頸部及以上部位。隨后,被告人王道四從被害人身上搜出一部手機并伙同被告人江合喜推著被害人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二被告人因摩托車打不著火,將該價值人民幣4224元的摩托車遺棄在路邊,并將被害人吳某某的手機扔掉后逃回廣東省中山市。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吳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銳器襲擊胸、腹部造成內(nèi)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1、證人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吳某戊、黎某某、李某丙的證言;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5、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的供述;6、其他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無視國家法律,結(jié)伙搶劫他人財物,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合喜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本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江合喜死刑,判處王道四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以沒收財產(chǎn)。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丙訴稱,因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致死被害人吳某某,給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經(jīng)濟損失:1.喪葬費27842元;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1367.36元;3.死亡賠償金604534.2元;4.參加處理后事人員發(fā)生的合理費用酌定5000元。以上合計728743.56元,應由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了平南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明、火化證明書、死亡戶口注銷單、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廣東順德某某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借記卡活期交易明細單等證據(jù)。
被告人江合喜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提出異議,其認為其沒有搶劫,也沒有拿被害人的任何財物,案發(fā)前坐被害人的摩托車,因與被害人討價發(fā)生了矛盾把被害人故意傷害致死。其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某丙提出的賠償請求表示不明白,但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人江合喜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江合喜系臨時提議傷害被害人吳某某,與王道四密謀殺害被害人的證據(jù)不足。2.被告人江合喜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有悔罪的表現(xiàn),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江合喜在庭審中提出的意見提到?jīng)]有密謀殺人搶劫,應該理解為沒有直接搶被害人的財物,從視頻可以看出,手機也是王道四從被害人的身上拿到的,不能說其對犯罪行為的辯解就認為認罪態(tài)度不好。3.由于被告人江合喜具有酌定從輕的情節(jié),應當在無期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道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沒有異議,但對犯罪事實提出異議,其認為當時只是說搶劫,沒有說去殺人,也沒有事先商量過,搶劫的過程中二人也放棄了,到了案發(fā)地點其以為江合喜會與其一起下車,但是其下車后轉(zhuǎn)身看到江合喜已經(jīng)用刀傷害被害人的腹部,其沒有用刀割被害人的脖子,用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也是江合喜威脅其這樣做的,摩托車和手機也是一起推和一起丟的。另其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丙提出的賠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人王道四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王道四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理由為:⑴本案的搶劫行為是被告人江合喜提出,被告人王道四參與,且被告人王道四在公安機關的筆錄提到其對殺人這點是反對的;⑵本案的組織、策劃、指揮都是由被告人江合喜確定和安排好的;⑶犯罪工具也是被告人江合喜出錢購買的;⑷從搶劫的手段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江合喜而不是王道四,是被告人江合喜先動手持刀直接捅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每一刀都是致命的,而王道四只是用刀放在被害人的頸部,非致命的。從整個搶劫的過程看,被告人江合喜都是積極主動的,而王道四都不是主動的。2.即使不做主從犯區(qū)分,被告人王道四的作用相對較小,建議法庭在量刑上從輕對王道四進行處罰。3.被告人江合喜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屬于其私自的行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應的刑事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被告人王道四的行為不應對殺人的情節(jié)負責。因此,被告人江合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對王道四應以搶劫罪定罪,且對王道四不應該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量刑。4.被告人王道四到案后,積極配合,主動交代案件的全部過程,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揭發(fā)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5.被告人王道四悔罪態(tài)度明顯,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王道四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7.被告人王道四年輕尚小,系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具有較強的改造性。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經(jīng)預謀搶劫后,于2013年9月3日21時許攜帶換洗衣物及事先購買好的作案刀具等作案物品竄至廣東省佛山市順德一工業(yè)區(qū)尋找搶劫作案目標,在選定駕駛某某牌摩托車的被害人吳某某作為作案目標后,以去廣東省中山市、江門市等地找朋友為由讓被害人吳某某搭載他們。2013年9月4日凌晨30分許,被害人吳某某搭載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行至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空地時二被告人讓被害人停車,車停后被告人江合喜立即用刀持續(xù)刺向被害人吳某某的腹、胸部等部位,后被告人王道四也持刀劃割被害人的頸部及以上部位,被害人吳某某倒地無法反抗后,被告人王道四從被害人身上搜出一部黑色手機并伙同被告人江合喜推著被害人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二被告人因摩托車打不著火,將鑒定價格為人民幣4224元的某某摩托車遺棄在路邊,并將被害人的手機扔掉后逃回廣東省中山市古鎮(zhèn)。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吳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銳器襲擊胸、腹部造成內(nèi)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公安機關已將被搶的某某摩托車返還給了被害人親屬黎某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物證
1、身份資料即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提供的江合喜的身份資料、河南省柘城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提供的王道四的戶籍證明資料、從全國人口信息庫打印的帶有照片的王道四、江合喜的身份資料,證實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證實2013年9月4日0時40份,江門市公安局睦洲派出所接群眾林某某報案稱在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園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路邊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民警接報后立即趕往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該名男子已經(jīng)死亡。經(jīng)查,死者為吳某某,是一名摩托車營運員,其駕駛的某某摩托車不知去向。吳某某身上有刀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他殺。民警通過調(diào)取視頻監(jiān)控錄像及調(diào)查走訪群眾得知江合喜、王道四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3年9月10日18時許在中山市橫欄鎮(zhèn)四沙貼邊圣水墩某某照明電器廠抓獲王道四,2013年11月9日22時許在江西省上饒市前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某某電器廠抓獲江合喜。經(jīng)審查,江合喜、王道四交代了因想賺錢快實施搶劫摩托車時殺死司機的事實。
3、江公(新)受案字(2013)05860號受案登記表、江公(新)(2013)04841號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證實,2013年9月4日0時40分許林某某報案至江門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經(jīng)前往勘查后于當日以吳某某被殺案而立案。
4、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法院(2007)昌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書、江西省某某監(jiān)獄獄政科出具的釋放證明材料證實,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江合喜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壹仟元,2005年5月29日刑滿釋放。2007年4月13日,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江合喜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9年6月15日刑滿釋放。
5、偵查機關出具的說明,證實據(jù)被告人江合喜交代在作案后某一天晚上將作案工具兩把匕首扔棄在中山市古鎮(zhèn)一河里,2013年11月20日,偵查人員提押被告人江合喜到中山市古鎮(zhèn)辨認扔棄作案刀具地點,經(jīng)過江合喜辨認,其只能辨認到當時把兩把作案刀具扔到中山市古鎮(zhèn)橫琴海大河里,記不清楚具體扔棄位置。橫琴海大河位于中山市古鎮(zhèn),河面寬度約200多米,水流較急,故不能進行打撈尋找。
6、扣押決定書、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扣押了被告人王道四持有的白色護腕一只、藍色護肘一只,某某摩托車一輛已發(fā)還給被害人妻子黎某某。
(二)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1、新公(刑)勘(2013)876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于2013年9月4日1時49分至6時05分公安機關對案發(fā)現(xiàn)場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外路邊進行勘查,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提取血跡4處、從現(xiàn)場的黃色摩托車頭盔上提取指印一枚,現(xiàn)場勘驗檢查制圖二張,照相52張,錄像0分鐘,錄音0分鐘。
2、新公(刑)勘(2013)887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2013年9月7日18時45分,江門市公安局新會分局刑偵大隊接到某某派出所電話報告稱轄區(qū)睦州鎮(zhèn)某某大道路邊草叢發(fā)現(xiàn)一輛涉及吳某某被殺案的摩托車,請派人勘查現(xiàn)場。接報后,公安機關即趕赴現(xiàn)場,并于19時13分至20時15分對發(fā)現(xiàn)摩托車的現(xiàn)場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某某路邊草叢進行勘查??辈楝F(xiàn)場位于睦州大道“東向乙線順豐站36號”電線塔路段東側(cè)的草叢中,該草叢的北側(cè)是農(nóng)田,東側(cè)是魚塘,南側(cè)是草叢,西側(cè)是南北走向的睦州大道,睦州大道該路段東側(cè)路邊有一個藍色的廣告牌。廣告牌東南側(cè)的草叢中有一輛摩托車,摩托車車頭朝南,車尾向北,車身向東倒在草叢中,車身上覆蓋著攀藤植物和一些樹枝。是一臺紅色摩托車,摩托車鑰匙孔插有鑰匙,鎖膽停在ON檔位上,摩托車電源處于打開狀態(tài)。摩托車東南側(cè)5.5米處的草叢中發(fā)現(xiàn)一頂紅色帶擋風鏡摩托車頭盔。
3、新公(刑)照(2013)877號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被發(fā)現(xiàn)的摩托車現(xiàn)場情況及尸體情況。
4、新公(刑)照(2013)910號王道四辨認現(xiàn)場照片、新公(刑)照(2013)1116號江合喜辨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王道四、江合喜均辨認出了對方,均指認了作案前外海與睦洲交界往睦洲、作案后外海大橋往中山逃跑的監(jiān)控抓拍照片,指認出照片中駕駛摩托車的被害司機及坐在摩托車上的他們本人(抓拍時間為2013年9月4日0點23),指認出作案后逃跑時他們搭乘的摩托車司機及坐在摩托車上的他們本人(抓拍時間為2013年9月4日3點52)。還指認了被害人所戴的黃色頭盔、王道四所戴的紅色頭盔及被他們丟棄的被害人的摩托車、作案后二人丟棄衣服的地點、丟棄和藏匿被害人摩托車的地點。指認了購買作案刀具的地點、作案地點。王道四還指認了扔掉被害人黑色手機的地點,江合喜指認了扔棄作案刀具的地點。
(三)視頻資料
1、2013年9月4日00時23分51秒及2013年9月4日00時23分52秒視頻抓拍圖證實,被告人江合喜和王道四乘坐被害人吳某某的摩托車從外海與睦洲交界往睦洲方向前行駛,其中吳某某帶黃色頭盔,王道四帶紅色頭盔,江合喜坐中間。
2、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的錄像視頻資料證實,2013年9月4日1時1分50秒左右被告人王道四戴紅色頭盔并推著摩托車行走,被告人江合喜提掛包在側(cè)邊行走,到1時23分12秒左右有救護車經(jīng)過,1時24分03秒左右王道四和江合喜步行經(jīng)過。
3、2013年9月4日03時52分50秒至52秒視頻抓拍圖證實,被告人江合喜和王道四乘坐李某乙的摩托車從江門市外海大橋往中山方向逃離,其中江合喜坐中間,王道四坐后面。
(四)鑒定意見
1、江門市新會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新)公(司)鑒(法尸)字(2013)22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證實:(1)2013年9月4日對死者吳某某進行尸檢,發(fā)現(xiàn)其左嘴角、左上唇、右頸部、右胸部乳頭外側(cè)、右肋緣均有創(chuàng)口,以上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壁光滑,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左前臂內(nèi)后側(cè)、右大腿前側(cè)中段、右膝關節(jié)內(nèi)上方、右大腿內(nèi)后側(cè)、右大腿后側(cè)上1/3處、右膝關節(jié)后外側(cè)、右小腿內(nèi)后側(cè)均有創(chuàng)口;(2)根據(jù)死者吳某某損傷形態(tài)特征為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結(jié)合損傷位置和方向分析,其損傷符合被扁平銳器刺擊所致,系他人所為。根據(jù)死者胃內(nèi)容物性狀推斷死亡時間為距離最后一餐餐后4小時左右。根據(jù)尸體檢驗所見,死者胸、腹部刺創(chuàng)為貫通創(chuàng),刺創(chuàng)深達胸腔腹腔,解剖見肝臟貫通破裂,四肢多處開放性創(chuàng)口,部分深達肌層,故認定死者系因胸、腹部及四肢嚴重損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3)鑒定意見:死者吳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銳器襲擊胸、腹部造成內(nèi)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新公(司)鑒(痕)字(2013)229號手印鑒定書,證實刑事技術人員在現(xiàn)場死者旁邊的一頂黃色摩托車頭盔上用黑色磁性粉刷顯方法提取到的可疑指印與被告人王道四左手拇指指印為同一人所留。
3、江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江公司鑒(法物)字(2013)263號法醫(yī)物證鑒定書,證實現(xiàn)場血跡來源于吳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4、江門市某某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新價鑒(2013)530號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涉案的男裝摩托車在價格鑒定基準日2013年9月4日的鑒定價格為人民幣4224元。
(五)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新會睦州鎮(zhèn)新沙工業(yè)園二期某某電器廠門衛(wèi),2013年9月4日零時許,其和老公林某某在某某電器廠門衛(wèi)室二樓睡覺時,狗吠聲將其吵醒,其起床去二樓陽臺看,剛開始在門口的路上沒看見人,只聽見有人發(fā)出“嗯嗯”的聲音。然后其用手電照,在路盡頭電線塔下的草地上有兩個人在半蹲著走路,鬼鬼祟祟的樣子,草地右側(cè)??恐惠v摩托車,車頭方向沒看清,那兩個人在草地一個紅色鐵牌邊蹲下來,搞什么動作其看不清,他倆來回從草地到摩托車走了兩遍,然后就到摩托車旁打火,但沒打著,便由一個人推車走,另一個人跟在后面,沿著某某電器廠這邊路走,當走到其宿舍下面時,才看清推車那個戴一頂紅色摩托車帽,摩托車是一輛紅色男裝摩托車,跟在后面的人背著一個銀白色的側(cè)掛袋。那兩個人推車走過其陽臺后,對面宿舍樓有個男工人也用燈照路人,他用普通話對其說“好像那里還有一個人”,其就獨自走出廠,走到紅色鐵牌時看見鐵牌后方的草地上躺著一個人,頭朝著某某五金廠方向,上身衣服凌亂,沒有反應,嘴邊還流著血。其不敢再看,回去門衛(wèi)室叫醒林某某打電話報警,那時的時間是零時44分。其醒來剛開始發(fā)現(xiàn)那兩人的時間約為零時35分,其從路上看見有人受傷后回宿舍,當時為零時40分。
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新會睦州鎮(zhèn)新沙工業(yè)園二期某某電器廠門衛(wèi),2013年9月4日0時40分許,其老婆周某某對其說廠外邊有個人躺在路邊,讓其報警,其沒敢出去看就打了110報警,很快警察就來了。
3、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是新會睦州鎮(zhèn)新沙工業(yè)園某某五金廠員工,2013年9月4日零時30分許,其站在某某五金廠四樓宿舍陽臺乘涼,見到有三名男子開著一輛男裝紅色摩托車經(jīng)過某某五金廠往廠后面空地開去,之后其就去洗澡,過了約十分鐘許,其洗完澡又站在陽臺處,見到只有兩名男子推著熄火狀態(tài)的摩托車往回走,在前面推摩托車的男子身材比較高,約有1.75米高,中等身材,戴著一頂頭盔,具體頭盔顏色沒有留意,上身穿一件短袖T恤,跟在后面的男子身材較矮,中等身材,背著一個淺色的男式挎包。其當時還想剛才是三個人一起開車進入的,為何現(xiàn)在只有兩個男子推車出來,出于好奇就用手電筒往廠后面空地照,見到好像有一個人躺在草叢處,這時馬路對面某某電器廠的一位女員工也站在陽臺處用手電筒在照,其就對她說好像草叢處還有個人躺在那里,后來那名女的就走出去看了一下,聽到她說有一名男子躺在草叢處,身上流血,之后她就叫她老公打電話報警了。
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9月4日4時許,其在江門外海收費站路邊拉了一個年約35歲、身高約165,長碎發(fā)、右眼凹進去,好像是盲的,上身穿一件短袖V領黑色T恤的男子,他當時叫其掉頭到對面公路拉上另外一名男子,另外一名男子年約二十二三歲,身高約168,長碎發(fā)、中等身材偏瘦,上身穿一件黑色背心,胸部有紋身、左手上臂扎有一個黑色護腕,左臂上挎有一個黑色男式挎包(與監(jiān)控抓拍照片一致),他們叫其送他們到中山古鎮(zhèn)海州路口,并說好車費30元。其拉他們到古鎮(zhèn)海州路口下車時他們說身上沒錢,后上車的男子從包里拿出一個黑色舊手機給其當做車費,其不同意,先上車的男子就對后上車的男子說再給一部手機他,那個男子說另外部手機他扔掉了。其當時見他們可能真的沒錢,就拿那部手機當車費了。
經(jīng)其辨認,先上其摩托車的男子是江合喜,后上其摩托車的男子是王道四。
5、證人江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害人吳某某的沒有登記結(jié)婚的同居女友,吳某某有一輛男裝紅色摩托車,在均安鎮(zhèn)的磨砂廠工作,平常用摩托車搭客,身上一般帶有一部手機及一般只有100多元現(xiàn)金。2013年9月3日18時30分左右送其和兒子回家后又出去搭客。
6、證人吳某戊的辨認筆錄,證實其是被害人吳某某的姐姐,經(jīng)其辨認,本案的死者是其弟弟吳某某。
7、證人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害人吳某某法律上的妻子,經(jīng)其在殯儀館辨認本案的死者是吳某某。
8、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江合喜的女朋友,2012年在網(wǎng)上認識江合喜,又叫江鋒或江峰,2013年2、3月份,江合喜來中山找其便開始與其有不正當男女關系,2013年6月份左右,其從廣東中山來到江西上饒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前一陣江合喜來找其,并在其公司工作,至2013年11月9日江合喜已在其車間上班十多天了。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道四的供述和辯解,證實:
(1)商量作案階段:其在中山古鎮(zhèn)一燈具廠打工時認識了江鋒,約作案前3天,其因投資失敗就找江鋒問有何非法手段能賺快錢,江鋒提出去搶劫,搶一輛摩托車,且搶車只是計劃的一部分,以后再開摩托車去搶奪作案弄錢。并說搶車時,由其動刀去捅人,他負責引開摩托車司機的注意力,而且要將司機弄死。其說這樣不好,最好不要殺人。江鋒說:“你對別人的仁慈就是對自己的殘酷,不把他(指“司機”)弄死,如果到時報警了,死的就是我們了”。后其也同意了他這個做法。
(2)準備階段:為了實施計劃,二人于9月1日去江門市區(qū)一個地攤,由江鋒出60元人民幣買了兩把刀。江鋒說去江門遠點的地方買刀安全一點,不容易被警察查到。2013年9月3日,江鋒說等不及要動手找錢了。晚上20時左右,其帶了一個類似帆布的黑色手提袋,里面裝著作案后要換的衣服,江鋒帶了一個咖啡色的掛包,里面放有兩把刀和他要換的衣服,因為江鋒說怕作案時身上會沾上血跡,帶多套衣服就可以換。
(3)實施階段:二人從中山住的地方出發(fā),租了輛摩托車往佛山方向去,因為江鋒說要去遠一點的地方找人下手,二人到了一個工業(yè)區(qū)就下了車。那里有一座橋的,附近是一個工廠的門口,那兒沒有燈光有點黑,兩邊都是工廠。二人在路邊找對象下手。江鋒說要找輛好一點的摩托車下手,還跟其說不要和摩托司機講價,反正他要求多少錢就答應他。等了一會兒就看到一輛搭客摩托車從其二人面前經(jīng)過,江鋒招手說去小欖泰豐廣場。當時摩托車司機說要45元車費,江鋒還價30元。那司機同意了就搭著其二人往小欖方向走去,到了泰豐廣場,司機說到了,要求其二人下車。江鋒說還沒到再往前走,當時江鋒就暗示其說到了暗處他就假裝去拉尿,叫其動手的。摩托車司機邊走邊問:“到了沒有”見車還沒有去到暗處,江鋒就一直要求他往前走到一個黑暗處。江鋒認為機會來了,馬上從他的包里迅速拿出那兩把刀,一把他自己別在腰間,另一把遞給其,其馬上放在其的包里。江鋒就要求摩托車司機停車去拉尿,下車時他暗示其動手。但其太害怕了,不敢動手,江鋒見其沒動手他就上了車,要求司機繼續(xù)往前走。當時那司機說他不敢去了,要回家。江鋒就對他說等會找到了朋友后就支付他200元車費。當時江鋒還拿其的手機假裝打電話找人,因為他的電話沒電了,所以他拿其的手機。之后摩托車司機就相信了,搭著二人繼續(xù)往前走。摩托車司機是順著江鋒指的方向走的,江鋒一直尋找機會下手。三人在中山小欖轉(zhuǎn)了很長時間,但一直找不到機會下手。摩托車司機也不耐煩,一直要求其二人付錢給他讓他離開。但江鋒多次拿其的手機出來假裝打電話,話二人要找的朋友正在打麻將沒空。并要求摩托車司機搭其二人去江門外海鎮(zhèn),到時給他車費200元。當時已是晚上23時了,那摩托車司機只好開車往江門方向了。
經(jīng)過江門外海大橋時,司機話前方有監(jiān)控要求江鋒下車步行。司機搭著其過橋到加油站附近等,江鋒往前走了幾十米過了監(jiān)控及收費站,在附近的加油站的路邊又搭上了摩托車。三人往前走了幾十米就拐左邊進去了。那兒叫什么地方其不知道,但其認得路,后來三人走了大概半個小時的路程,經(jīng)過了一些村莊,到了一個工地,那兒有工廠,再往前走就是空地了。司機說沒路了,就停了下來。江鋒認為機會來了,他可能見其之前不敢動手,他自己就先動起手來了。
(4)具體實施搶劫殺人的過程:車剛停下,其當時就先下車站在車的后右側(cè),這時江鋒用右手從腰間掏出刀子持刀從側(cè)面朝那摩托車司機的右腰部捅了一刀,那司機被捅后就從車上左邊跳下來向前跑了,并說:“我給,我給”,接著江鋒立刻也跟著從車左側(cè)下車跑上去追了約有兩米遠,摩托車就向右側(cè)倒在地上。江鋒跑了幾步到司機佬左手邊,這時江鋒左手拿過小刀,就用右手勒住那司機脖子,左手持刀朝司機佬的腹部又捅了一、兩刀,那司機佬被捅后又說“我給,我給”,接著江鋒就把他按在草地上,司機佬當時是面朝上正面躺在草地上,江鋒就趴在司機佬的身上,右手捂住他的嘴,左手拿刀接著往司機佬身上捅,江鋒具體捅了多少刀以及捅了哪個部位其就不清楚了。當時那司機佬就“啊,啊”的叫了幾聲,其害怕那司機佬發(fā)出聲音被人發(fā)現(xiàn),這時其就從其的手提包里拿出準備的刀具,從摩托車車頭繞過來躺在草地上司機佬頭部右邊位置處,其當時蹲在司機佬頭部右邊,見到他躺在草地上已經(jīng)沒有什么力氣了,也沒有何反抗的動作了,只是嘴里發(fā)出“唔唔”的微微聲音。于是其用左手捂住司機佬的嘴,右手拿著刀架在摩托司機的脖子上,防止他出聲叫。但當時天色很黑,司機又反抗,其的刀就在那司機的脖子和嘴巴等部位劃了幾下,但具體劃了多少下和劃傷了哪些部位其就沒有留意了。江鋒見其過來用手捂住司機佬的嘴了,他就放開他的手,這時其見到江鋒左手持刀朝那司機佬腹部又捅了一刀。江鋒捅完后,他怕司機報警就叫其去搜他的手機。其從司機的左側(cè)褲袋里搜出一臺黑色的智能觸屏手機。接著,江鋒就起來把摩托車扶起來,調(diào)過摩托車的頭,就一直在啟動摩托車,但是摩托車沒有打著火。接著其見到那個司機佬當時沒有反應了,就起身一起來啟動摩托車,但是車還是沒有打著火,在其過來啟動摩托車的時候,其就隨手把其的刀交給了江鋒。
其當時是右手架在司機佬的脖子上,由于他當時在掙扎著動,所以其持著的刀劃到了他的脖子和嘴巴等部位劃了幾下,但具體劃了多少下和劃傷了哪些部位其就沒有留意了。
(5)逃跑階段:于是,其就推著摩托車步行沿著原路離開現(xiàn)場,江鋒跟在其后面。其二人離開時,摩托車司機一手捂著肚子的位置,先是翻過身來,跟著就沒什么動靜了,其余不詳。其估計他傷得很嚴重,怕是不行了。江鋒之前也講過一定要弄死他的,所以其想江鋒也會捅死他的。后來其推著摩托車走,江鋒在其后面跟著走,二人步行沿原路走過了一個加油站。路上其二人又嘗試將車啟動,但還是沒辦法把車打著。途中其二人看到有救護車路過。江鋒決定把車棄掉,其倆就把車推到一旁的路邊,還拿草蓋起來才接著走。江鋒還把搶來的手機也丟掉了,為了安全逃離,二人先后在路邊將身上的衣服換了,將作案時的衣服丟在路邊的河邊。其倆一直沿原路步行返回到外海大橋。江鋒叫了一輛路過的摩托車再接上其,一直到古鎮(zhèn)歐普附近(二人的宿舍)才下車。下車的時候,江鋒跟摩托佬說老板欠發(fā)工資沒錢,還要其拿出一部手機先墊付著,開始對方不愿意,但聽說其倆確實沒錢了也只好收下。其那手機是一臺直板黑色的觸屏智能手機。當晚由于宿舍門關了,其倆就在住處附近的路邊待了一宿。次日二人又回去原來的工廠上班,回到宿舍后,江鋒見兩把刀都沾有血跡,就讓其用水洗掉血跡,其將刀具洗后又交給了江鋒,不知他怎么處理。上了兩天班,江鋒對其說好像一直有人跟蹤他,所以在廠待了兩天,他就走了,其不知道他去了哪,之后其也害怕了,就轉(zhuǎn)到現(xiàn)在的工廠上班了。
王道四對二人身形及當晚衣著的描述:其身高170厘米左右,中等身材,長發(fā)。當晚穿黑色的短袖上衣,灰色的長褲子,黑色鞋面,鞋底帶有點白色的運動鞋。左臂上戴一個藍色的邊上帶點白色的布質(zhì)運動護腕,遮住其左臂上的狼頭紋身圖案。作案后,其將原來的衣服扔在一條小河里,換上事先準備的黑色背心,黑色運動長褲,鞋子沒有換。黑色布袋子扔到了旁邊垃圾堆。
江鋒年約35歲,身高約165厘米,左眼是瞎的,眼皮睜不開,記不清哪條手臂上有下山虎的紋身圖案,頭發(fā)有點短,額頭的兩側(cè)有點禿。當晚他穿黑色的短袖上衣,胸前有一個白色的圖案、藍色的牛仔長褲、藍色的板鞋。作案后,他換上的衣服也是黑色的短袖上衣,藍色的牛仔長褲,并將作案時穿的染有血跡的衣服扔到路邊的河里。
作案前搭車來和作案后搭車離開時都是江鋒沒有戴頭盔坐在司機背后,其戴頭盔坐在江鋒背后。
王道四對被搶的摩托車及被害人的描述:被搶的是普通的男裝紅色“刀仔”款兩輪摩托車,車牌是黃色表面的,號碼是黑色的,有數(shù)字“907”。摩托車司機年約37歲,身高約160多厘米,偏瘦,臉型有點長,頭發(fā)約有一寸長,當晚頭戴黃色的摩托車頭盔,上身穿紅色格子的衣服,在過了外海大橋時,他又穿上一件黑色的外套,腳穿著灰色的拖鞋。他說普通話。
2、被告人江合喜的供述和辯解,證實:
(1)商量作案階段:作案前3、4天,其和王道四在中山古鎮(zhèn)海州一燈具廠宿舍聊天時講到打工賺錢難,王道四說是否有辦法找快錢,其就提出先去搶一部摩托車,再用摩托車去搶奪作案。當時二人商量好到遠點的地方搶摩托車,因為怕在中山附近搶來的車容易被人發(fā)現(xiàn)。并說好到時由其負責引開摩托佬的注意,王道四負責用刀捅對方。當時其考慮到搶對方車后,怕對方報警,其二人就商量搶車時要將對方捅死。
(2)準備階段:商量好后就準備作案工具。案發(fā)前一天,其二人到江門步行街一地攤處買了兩把尖頭單刃長約25厘米的水果刀,其付了60元買刀錢。準備刀具后的第二天晚上8時左右,二人從中山古鎮(zhèn)燈具廠宿舍出發(fā),其帶了一個啡色掛包,里面裝了事先買好的兩把水果刀及作案后要換的衣服。王道四帶了一個黑色購物袋,里面裝有作案后要換的衣服及一個白色護腕。為免別人發(fā)現(xiàn),二人先坐了一輛摩托車去到佛山一個工業(yè)區(qū)處物色作案目標。
(3)實施階段:開始找了一個摩托佬說去中山泰豐廣場,對方嫌太遠不去。一會,二人在路邊招了一個過路的摩托佬為作案目標,并騙他說去中山泰豐廣場,一路上二人沒有機會下手,約半小時后到了泰豐廣場,其又故意說朋友沒找到,要他搭其倆去江門找朋友,在往江門開的半路上,其故意說要去小便讓摩托佬停車,并將掛包遞給王道四,暗示他拿出包里的刀動手,因為當時兩把刀都放在其的掛包里。王道四從其的掛包里拿出了一把刀,但他看附近很多人不敢下手。接著二人又上車在中山轄區(qū)轉(zhuǎn)找機會下手,前后在中山停留了近一個小時還沒下手。因為其以前在江門新會睦洲工作過,就指路讓摩托佬去睦洲。經(jīng)過外海大橋時,摩托佬怕罰款,就讓其下車走路過橋,過橋后其又上車繼續(xù)走。過橋后其又上車繼續(xù)走。到睦洲后,三人走進了一條兩邊都有工廠、比較暗和偏僻的路,其認為機會來了,就讓摩托佬停車。
(4)具體實施搶劫殺人的過程:這時王道四首先下車,當時其和摩托佬都還坐在車上,這時其立即從掛包里拿出一把刀右手持刀往摩托佬的右腹部捅了一刀,他中刀后就拉其的右手和他一起從車上左側(cè)倒在地上。這時其的右手還持著刀插在摩托佬的腹部。其和他一起倒在地上后,他當時面朝上,其右手持刀掙脫他的手,他當時就用雙手推其也想搶其手中的刀一直在掙扎,具體情形其就記不清楚了。其記得其接著又用刀朝他腹部捅了幾刀。這時王道四也持著刀跑過來倒在地上的摩托佬頭部處,他當時用左手按住摩托車佬的頭部,右手持刀朝他的頸部割,當時場面比較混亂,其就看不清王道四是否有捅過摩托佬的其他部位。其倆捅了摩托佬后他只是叫了幾下“啊喲”就沒有反應了。這時其見他沒有反應了,這時王道四就把他持的作案刀具交給其,其就把他的刀和其所持的那把刀一起放回到其的掛包里面。
其只用刀捅到摩托佬的腹部,可能有幾刀,但具體多少刀其記不清了,而王道四其只看到他用刀割了對方的頸部,其他幾下其記不清楚。至于王道四是否還捅了對方哪個部位其就不清楚。
(5)逃跑過程:王道四將他的作案刀具交給其,其將二人的刀一起放回其的掛包里,然后其倆就去扶起摩托車打火,但不成功,王道四就在摩托佬的身上拿了一部手機,其不清楚后來的去向。二人見摩托車打不著火,就推著摩托車往江門方向逃離,當時是由王道四推著摩托車,其在后面推摩托車,推車時王道四還戴著摩托佬給他的那頂紅色的頭盔。二人推著摩托車走了會兒還是打不著火,就決定把摩托車棄掉。當時其站在路邊把風,王道四將摩托車扔在了公路旁邊,并用草把摩托車蓋好,王道四還把紅色摩托車頭盔一起扔在公路邊。
因為當時其身上的牛仔褲沾有血跡,就在逃離到一河邊時脫掉黑色的牛仔褲扔到河里,換上其帶來的一件藍色的牛仔褲,其身上穿的黑色短袖T恤沒有換。王道四也怕被人認出來,就脫掉作案時穿的黑色短袖衣服和黑色褲子,換上事先準備好的黑色的背心衣服和黑色的運動褲。其右手臂紋了一只往下走的老虎,王道四手臂紋了一只狼。
二人按原路步行返回到江門外海橋處上了一輛摩托車逃回到中山古鎮(zhèn)燈具廠宿舍。當時因為沒有錢給車費,王道四就把他自己的手機抵作車費給了那個摩托佬。在中山原來的燈具廠待了一兩天,其就從中山坐車逃到江西上饒找其女朋友了。其還把作案用的兩把刀具扔在了中山古鎮(zhèn)燈具廠附近的一條大河里了。
被告人江合喜對被搶的摩托車及被害人的描述:其倆搶到的是一輛紅色男裝125C摩托車,類似鉆豹,有護杠,沒有車尾箱。被害人頭戴一頂黃色頭盔,三十多歲,普通話口音,衣著記不清。
以上各項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應予以確認。
又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某某為被害人吳某某的妻子,吳某乙為被害人吳某某的兒子,吳某丙為被害人吳某某的女兒,吳某甲和韋某某為被害人吳某某的父母。因被告人江合喜和王道四搶劫致被害人吳某某死亡,給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喪葬費為人民幣27842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明、火化證明書、死亡戶口注銷單、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對被告人江合喜及其辯護人所提江合喜系臨時起意故意傷害致死吳某某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道四與江合喜歸案后,詳細、穩(wěn)定供述了實施搶劫殺人的全部過程,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認和指認筆錄相互印證了二人作案目的系搶劫到摩托車后再用被搶的摩托車搶奪、作案工具為事發(fā)前幾日二人在江門蓬江區(qū)步行街購買、作案地點為江門市新會區(qū)睦洲鎮(zhèn)新沙工業(yè)區(qū)二期某某電器廠門口附近、搶劫殺人手段為首先由被告人江合喜持續(xù)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腹部、胸部等部位,而后被告人王道四持刀劃割被害人的脖子及以上部位,二被告人的供述亦與證人周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的證言、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視頻資料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了被告人江合喜與王道四犯搶劫罪的事實及二人搶劫殺人后的逃跑路線。為此,對被告人江合喜辯解其沒有搶劫,而是與被害人討價發(fā)生矛盾才把被害人故意傷害致死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合喜系臨時提議傷害被害人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綜上,對被告人江合喜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對被告人王道四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經(jīng)查:1.被告人王道四與江合喜歸案后,在偵查階段詳細、穩(wěn)定供述了預謀搶劫殺人的過程,結(jié)合事發(fā)前幾日二人在江門蓬江區(qū)步行街購買作案刀具的事實,足以認定二被告人事先曾共同預謀搶劫。對被告人王道四辯解其沒有與被告人江合喜事先商量搶劫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二被告人詳細穩(wěn)定的供述了其二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被告人江合喜用刀捅被告人腹部、胸部,被告人王道四用刀割頸部及以上部位的事實。對被告人王道四辯解其沒有用刀割被害人脖子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人江合喜與被告人王道四共同協(xié)商預謀搶劫摩托車并達成一致意見要殺死被害人,二人作案目的系搶劫到摩托車后再用被搶的摩托車搶奪,后二人共同到江門蓬江區(qū)步行街購買作案刀具,共同選定作案目標、作案地點,據(jù)此,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根據(jù)被害人吳某某死亡原因的鑒定意見,被告人江合喜致死被害人的作用大于被告人王道四的作用。據(jù)此,對被告人王道四的辯護人辯解王道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的理由不足,但其辯護人提出如不做主從犯區(qū)分,被告人王道四的作用相對較小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納。4.二被告人預謀搶劫時明確表示要殺死被害人,在具體實施搶劫的過程中亦均使用了刀具致被害人吳某某死亡。據(jù)此,對其辯護人辯解的被告人王道四不應對殺人的情節(jié)負責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5.二被告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且二被告人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均使用了刀具將被害人殺死,故應以搶劫罪對二人定罪處罰。對王道四的辯護人提出的應對被告人江合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經(jīng)事先預謀結(jié)伙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共同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合喜提議搶劫,被告人王道四積極附和,二被告人共同選定被害人吳某某作為搶劫目標,共同將吳某某騙至案發(fā)地點,分別持刀刺傷被害人致其死亡,均是犯罪行為的積極實施者,故本案不應區(qū)分主從犯。二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以嚴懲。被告人江合喜是犯意提起者和被害人吳某某致命傷的形成者,且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死刑可緩期二年執(zhí)行,但其人身危險性極大,應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王道四亦是搶劫殺人的積極實施者,但其作用相對江合喜較小,且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無前科,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二被告人及辯護人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質(zhì)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二被告人賠償其喪葬費人民幣27842元的訴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訴訟請求,因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合喜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對被告人江合喜限制減刑。
三、被告人王道四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四、被告人江合喜、王道四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丙人民幣27842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完畢。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韋某某、黎某某、吳某乙、吳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錫芳
代理審判員  陳志敏
代理審判員  林啟輝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飛凡
書 記 員  趙麗燕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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