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蔣某(男)與被告余某(女),1999年11自由戀愛,然后二人一同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2年農(nóng)歷2月兩人共同返家,按農(nóng)村風俗“結婚”。此時余某已懷孕六個月,因害怕計劃生育部門的罰款,沒有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而是委托親友到民政辦理婚姻登記處替雙方代為領取了,婚后生育一女(蔣某某,現(xiàn)年七歲),起初夫妻感情較好,后來由于婆媳關系不好,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口角。自2003年4月起,女方外出務工,在過年過節(jié)或家中有大事才回家,于是男方在2007年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審理]
法院于2007年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庭審中原告提出當時辦理結婚登記時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所以結婚證應視為無效。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已結婚多年,開始生活到后來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補辦結婚證時雙方雖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辦理并簽字捺印,但是符合的,委托他人代領結婚證是一種委托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結婚證應視為合法有效。由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上的差異,家庭成員之間關系不能很好的相處,經(jīng)常發(fā)生口角吵鬧,影響夫妻感情,但夫妻二人是自由戀愛,女方外出打工后雙方還時常聯(lián)系,節(jié)假日女方也?;丶?,以此可以看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互相尊重,增加理解,夫妻關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主張離婚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同意離婚。后經(jīng)法院多方調解原告撤回了起訴。
[分歧]
本案是一個一般的婚姻家庭糾紛類案件,但卻出現(xiàn)了一個關鍵的問題,即是委托他人代領的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
一種觀點認為,委托他人代領的結婚證應視為合法有效,因為他是一種委托關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視為合法有效。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婚姻登記是一種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是不能代理的。故代領的結婚證是無效的。
[評析]
筆者贊同代領的結婚證是無效的觀點。其理由筆者認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明文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痹撘?guī)定屬強制性規(guī)定,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jīng)審查后取得的結婚證才是合法有效的,要求結婚的男女才能成為合法的夫妻。不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而取得的結婚證,則是違法取得,是無效的,其婚姻關系并不被依法承認,只能作為同居關系看待。然而,該法規(guī)定所指的“必須”,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的行為,所以,本案原、被告雙方雖然在委托他人代領結婚證時已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jīng)]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是委托他人代領的結婚證則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無效的。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明知不是結婚的男女雙方而與之辦理,就屬違法辦證,反之則屬當事人欺詐騙取或不法所為。
二、第一種觀點把可以代理的法律行為與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混淆在一起,導致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認可。因為可代理的法律行為分為三種:一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委托他人帶封信,買點東西等;二是訴訟行為和非訴訟事件,如訴訟活動,非訴調解、仲裁等;三是履行財政、行政義務的行為,如納稅、專利申請、車輛登記等。而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也分為三種: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如婚姻登記、訂立收養(yǎng)合同、訂立、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等;二是內容違法的行為,如被法律禁止的,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行為等;三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的代理行為恰好是不能代理的第一種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法律行為。因此,代理行為無效,代理結果也必然無效。
三、特別需要敘明的一個重要界限,就是如果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而只是由于其他別的原因當時未領取或未領到,后來委托他人代領的這種行為與雙方并未親自去登記,直接托他人辦理的行為是有嚴格區(qū)別的。前者屬于可代理的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而后者是不能代理的法律行為,所以,本案是因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jīng)]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委托代領的結婚證既不合法,同時也是無效的。
作者單位: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 上一篇:國外登記結婚,結婚證可以在國內使用嗎?
- 下一篇:結婚證丟了能補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