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方式不妥當,導致了違法解除,需要賠償
發(fā)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網(wǎng)律師
原告王某于2010年6月17日進入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專員一職,雙方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約定了相關(guān)的權(quán)利義務,并且王某也簽收了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員工手冊》。后被告xx公司認為原告在工作期間存在多次的違紀行為,并且有曠工現(xiàn)象,于是于2010年9月1日依據(jù)《員工手冊》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于當日發(fā)布了公告。隨后又于2010年9月2日以發(fā)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將辭退決定告知了王某。后王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以及后來起訴到法院。要求恢復勞動關(guān)系或者
法院審理:
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用人單位認定勞動者違紀并決定以此為由辭退勞動者時候,用人單位應該以妥當?shù)姆绞礁嬷獎趧诱弑晦o退的理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中所列辭退理由將成為法院審查辭退是否能成立的事實依據(jù),因此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將辭退理由以妥當?shù)姆绞礁嬷藙趧诱叩仁聦嵷撚刑峁┫鄳C據(jù)的義務。上海xx公司主張于2010年9月1日公示了《人事通知》,并于2010年9月2日以電子郵件形式將《人事通知》送達了王某,但在王某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告上海xx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該事實成立,因此法院對被告上海xx公司的陳述不予采信,法院采信原告王某的主張,認定被告以口頭方式辭退了王某,并且辭退當時未告知辭退理由,因此上海xx有限公司辭退王某的行為構(gòu)成了單方無故提前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周紅山律師提示:
作為用人單位來說,如果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確實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其勞動關(guān)系的。但是,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將解除的理由明確的告知勞動者。至于告知的方式,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最好是通過書面快遞郵寄的方式告知勞動者或者可以要求其簽收的方式,在此過程中可以錄音。(上海 周律師 15121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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