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在規(guī)定的地段享有以居住為目的建筑住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林木的權利。農村宅基地屬性的認識,目前的通說為地上權,作者不敢茍同。進行實證的考量,通過對農村宅基地立法目的、特征等方面的分析,我認為,相較于地上權而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更接近于役權。通過對居住權的內涵的拓展,完全可以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囊括入居住權的范圍內
關鍵字: 農村宅基地 人役權 居住權
住房是人們基本的生活資料,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宅基地使用權是這基本生活資料的基礎。特別是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來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是安身立命之本,是安居樂業(yè)之本。我國現行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項福利制度,也是農民相較于城市居民的唯一一項優(yōu)越制度。同時,這項制度也具有其的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它關系到9億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但在實際立法和理論研究過程中,由于我們對權利的屬性認識不足,造成對權利的構造和實施不力,出現了大量的脫法現象。所以,本文將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性的進行初步的探討,希望對物權立法能有所啟發(fā)。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概念和特征
(一)農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轉讓。” 這是憲法中有關宅基地的規(guī)定,確定了農村宅基地的權利歸屬,即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憲法和相關法條的規(guī)定,明確了宅基地的權利歸屬和對權利使用的種種限制,構建了一個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立法體系。這個以憲法為首的立法群,以個人的憲法權利為出發(fā)點和最后的依歸,有效地防止了農民流離失所,體現了憲法對農民最高憲法權利——生存權的保障。生存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也是最高的人權,是憲法的核心,而憲法又是最高級別的法律,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生存權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而以生存權為核心的憲法權利又分為不同的位階,憲法的位階要求應首先一視同仁地保障生存權,然后通過交易等方式保障發(fā)展權等位階相對較低的人權。憲法及相關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規(guī)定從根本上體現了對生存權的保護,反映了“至少應該保障讓個人實現一種標準人類生活的最低要求” 1。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及特征
由立法規(guī)定我們可以歸結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它是指農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在規(guī)定的地段享有以居住為目的建筑住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林木的權利。
由于農村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它不僅具有物權的屬性,而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福利聯系在一起,因而具有了與眾不同的特性。
第一,長期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對于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和附屬物。權利人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時間是漫長的,但卻絕不是無期限的。事實上,宅基地的使用期是同房屋的存續(xù)期相等的,房屋滅失,與房屋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即終結,而與此同時,新的宅基地使用權有可能產生。同時,如果因為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居民個人的宅基地實際過多,遠遠超過了當地規(guī)定的標準,可以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調劑或重新安排。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長期使用的權利。
第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嚴格的身份性。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集體經濟組織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農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一般不能申請宅基地。宅基地通常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而具有如此嚴格身份性的根本原因在于農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這也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各個村落通過給予具有社員身份的農村居民宅基地,使廣大的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條件,從而保證了其基本的生計,從根本上維護了其憲法權利——生存權,最終從整體上維護了農村的穩(wěn)定。
第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是必要的,但應當有一些例外的規(guī)定。因為,在農村中客觀上存在一戶可能擁有多處宅基地的情況,如某人分家離去之后又繼承父母的房屋等。因此,在保持一戶一塊宅基地的前提下,作例外規(guī)定,保護合法取得的多處宅基地,并通過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交易等方式達到調劑余缺的目的。
綜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所具有的特征深刻反映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屬性。結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歷史發(fā)展,就可以探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發(fā)展脈絡,就可以了解它的立法背景,理解它的立法初衷,從而明晰它的屬性。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歷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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